普法课堂丨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做什么的?(内附全文)
阳光司法 德润长清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本法共三十二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有哪些,享有哪些权利?
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具备条件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相关条件。
公证员、仲裁员等
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担任
根据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实践情况,人民陪审员法对不能担任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和情形增加了规定。
选举、任命、使用分离
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是否参审可依案情而定
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相关补助只作原则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人民陪审员法》对于我国司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老百姓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也作出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义务性规定。
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员法沿用了《试点方案》的要求,推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升一降”,也就是提升年龄和降低学历,以及“两个随机”,包括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人民陪审员法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要求;在七人合议庭中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由陪审员四人与法官三人共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有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心理优势,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
《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责任。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单位违反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二是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补助。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仅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法不再区分有无固定工作均给予一定补助,对于调动广大陪审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加强了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个人安全的保护,《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法对此专门作出规定,明确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下一步,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上述规定,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水平,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区域内滑动可查看完整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来源: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长清法院”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原标题:《普法课堂丨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做什么的?(内附全文)》
阅读原文
最近更新远程教育
- 澳洲传媒专业分类
- 均胜电子获“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奖
- 温差12℃!菏泽天气马上反转!
- 山东这三个家族进入2023胡润百富榜前100名
- 永定区:百舸争流绽芬芳 体育赛课促成长
- 花钱就能免试读博士?马鞍山一女硕士被骗12万元
- 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魅力何在?海珠服装产业链转移考察团二次走进新塘
- 九九重阳 孝润童心 郑州市实验幼儿园开展重阳节主题活动
- 浪潮信息业绩失速股价受挫 国内算力景气度提升有望打开增量
- 凌晨三点上岗接驳,烟台公交集团顺利“跑完”烟台马拉松
- 中航大探索定向就业招生新模式 着力提高人才培养契合度
- 工匠精神融入高校课程体系的逻辑与策略
- 自考本科需要考多久?
- 郑州都市圈建设迈入新阶段 中原出“圈”再出发
- 行政人员“卡壳”高校教师资格证 职业晋升瓶颈待解
- 起猛了!这是“银角大王”在上课吧
- 物业服务哪家强?来普陀这场比武练兵中找答案
- 战火下加沙一大学的助教:在炮火中开设中文班,缓解孩子们的恐惧
- 原创世界羽联最新排名 翁泓阳上升三位
- 哈六中被授予全国中学生科普科幻作文“优秀生源基地”
- 山西聚焦“百亿工程”目标 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 全力打赢重点产业链攻坚战
- 大专学历可以直接报考中级会计师吗?
- 13国官员学者共议新时期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 金华周记(2023.9.2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