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管马路上抄牌开罚单被质疑,回应:当地规定可对背街小巷等进行违停管理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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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传相关图片   4月24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消息称,湖南长沙城管在马路上抄牌,贴条显示是“违法停车告知单”引发了网友的讨论。

  据网传图片显示,一张落款为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违法停车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贴到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蓝色宝马车的挡风玻璃上。

  有网友质疑,上述涉嫌违停车辆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即使违法停车也应由交警部门处理,城管或许无权在马路上抄牌。

  在人们的印象中,抄牌是交警的职权,城管抄牌是否合规?与交管部门之间是否会形成职能冲突?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展开调查。

  ↑网传相关图片   马路停车为何城管抄牌?

  当地规定城管可对背街小巷等抄牌

  但相关方案在网上并未公开

  针对此事,4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拨通长沙市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电话进行询问。接线人员表示,根据《长沙市停车乱象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背街小巷、人行道以及部分支路(公安、交警管辖以外的支路)的违停管理。因此,对于背街小巷和部分支路的违停管理,城管是有执法权的。

  工作人员还表示,这一方案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但不时会有尚未了解的市民打电话询问。需要说明的是,和交管部门不同,城管抄牌后处罚并不直接生效,而是先交由交管部门进行审核,但很多时候后台审核不通过,车主可关注“12123”APP查询违章情况。

  但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长沙市停车乱象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网上并未公开,而且在长沙市城管执法局的权力清单依据中也没有列出。

  4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了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大队电话就上述情况进行咨询。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按照长沙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城管可以在背街小巷等抄牌开罚单,城市的一般道路,由交警管辖。

  该工作人员介绍,岳麓区洋湖地区确实有一部分道路由城管负责。记者查询发现,建兴路在洋湖地区,位于主干道湘府路高架和滨柳路之间,全长约400米。

  ↑网传相关图片   专家观点:

  相关文件应向社会公示

  委托城管的交警部门应承担法律后果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指出:“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018年,住建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六部委联合发文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决定在广州、济南、杭州、成都等15个城市开展行使交通管理等5方面16项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其中,在交通管理方面,城管可试点行使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关于城管对于违停车辆开罚单的合法性,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介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张步峰解释,这意味国家在城市管理领域建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并授权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通过查询发现《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根据上述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湖南省城市管理部门具有对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张步峰指出,湖南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政府规章并未具体规定将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哪些部分集中给城市管理部门来行使,因此需要地方政府在执行上述规定时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行使查处违法停放车辆的职权范围。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其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据此,长沙市政府应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但是,通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查阅长沙市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时,其第19项行政处罚职权名称为“对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中所列的设定依据只有前述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并没有列明长沙市将哪些将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哪些部分集中给城市管理部门来行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得知,长沙市分配停车处罚权的文件是《长沙市停车乱象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背街小巷、人行道以及部分支路(公安、交警管辖以外的支路)的违停管理。但该文件在网上并未公开,而且在长沙市城管执法局的权力清单依据中也没有列出。张步峰表示,为了稳定国民信赖、形成良好的交通管理秩序,建议将该文件一并公示。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俊玲律师认为,交警对违停车辆贴罚单,进行罚款、扣分,是在行使行政处罚权。《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魏俊玲表示,在现行法律体制框架内,城管实施违停处罚权如果受交警依法委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仍然是以交警名义作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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