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死刑判决!“广州宝马撞人案”二审宣判——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剖析该案的若干问题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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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前声明:

  ·本人非广州天河体育路撞人案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法庭旁听人员、现场目击者、施害者、被害者,未参与本案件侦办,以下所有分析信息,均源自非涉密材料和学术理论。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本文系非官方、非权威的材料,部分内容可能不具有普适性,部分观点可能存在认知偏差,语句可能存在语病错误,请读者理性、辩证、客观、批判看待。

  ·本文列举的案件及有关事件的描述已做脱敏处理。

  https://zhuanlan.zhihu.com/p/598836558终于,广州市“1·11”宝马车撞人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其余有关情况,还待后续通报和跟进。

  在案件发生后,笔者写了一篇对该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剖析文章,一部分网友向笔者个人表达了认可和提出了建议意见,笔者在此表达诚挚的感谢。同时特别感谢 @上官良庄 向本人提出撰写类案危机应对及干预制度的建议,感谢抖音博主“三谢李杜诸公多不能文”在“二、互联网时代下的犯罪预防主体”模块中提供的学术理论和信息支持。现就该案及其它案件前后的诸多现象表达一些个人的想法以及作一些犯罪干预的理论分析。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广东高院对中院一审事实无特别异议,因此在此着重分析中院给出的判决书细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把温某的犯罪动机概括为“发泄个人情绪”,也就是笔者在之前所提到的“矛盾激化”,而通过温某哥哥协助警方调查时称,该人又存在“挫折反应”:“2022年2月炫富作假被网络博主揭穿。”

  同时,“炫耀”成为了该犯罪人的一大特征,这一特征的产生源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由于温某在父亲溺爱及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中(温某奶奶陈述),从小养尊处优,花钱大手大脚,不懂得劳动与收获的关系,容易形成懒惰、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性格;若家庭成员以其为中心,容易使其形成我行我素、蛮横任性、心胸狭窄、狂躁、容易冲动的个性,缺少社会责任感。在长期的本人素质、家庭和环境影响下,形成一种定势思维。若周遭环境或人物开始出现对其行为的排斥,就会容易使其处于不幸、嫉妒、愤恨等不正常情绪状态中并不易得到解决,就有可能通过违法犯罪取得“代偿性满足”。在案发前温某用花呗透支了两条香烟想送给爷爷,而被父母责骂为乱花钱。这种行径通俗来说就是“不被理解”,对于长期身处溺爱环境的温某来说,这种言论无疑易造成其个人情绪的“爆发式反应”。并且不可忽视,社会上广泛传播的“狂欢式炫富”文化,深刻影响着社会人群。通过对案发前社群的舆情反馈调查,当时有相对久一段时间出现“万柳书院”等词条宣扬拜金主义,这种风气绝对不能成为未来导向。(该情况可能与本案无关,仅做分析参考)。社会风气的改变,也亟待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结合社交平台的账号内容可知,温某平时找父母要钱(其哥哥阐述),日常炫富。警方在其电子存储录放设备和云端中发现大量该人与不同女性的合照,在社群平台交流如何通过炫富勾引女性。逐篇分析知,该人表现出自负的状态,过度追求爱情,喜爱索取,但是并非把爱情当做相濡以沫的伴侣,而是更多当做对异性的占有和征服,甚至是虚幻地沉醉在异性对其的认可和赞赏中,这一定情况能反映出该人步入社会后缺乏他人的认同感和自身的安全感,与之相对应的,可能是为了通过炫富掩饰内心深处的不安定感和自卑感。目前可以确定的是,犯罪人的价值观、爱情观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了犯罪行为的产生。

  关于醉驾、毒驾问题,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已确认不存在。而关于精神鉴定问题,广州中院已经作了权威性解答,并且驳回了辩护人申请精神鉴定的请求,以下为广州中院的综合研判,在此不作过多说明。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温某运精神异常,需要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第一,温某运及其亲属无精神病史。温某运家人、朋友、同学的证人证言、温某运及其家人多年就诊记录等证据,证实温某运和亲属均无精神病史;温某运平时具有“崇富炫富”等性格特征和外在表现,虽因“网上炫富”被人拆穿后一度情绪低落,但属于正常的情绪反应。第二,温某运具有正常的驾驶控制能力。温某运有多年驾驶车辆的经验,对所驾车辆性能熟悉,其所驾车辆性能正常,且经公安机关鉴定,温某运作案时不属酒驾、毒驾。第三,温某运具有犯罪的现实动机和完整的辨认、控制能力。案发当天,温某运因擅自透支购买香烟被父母责备引发不满,驾车出走,因途中负面情绪不断积聚以致案发,其冲撞对象针对人群,动作准确连贯,证明其具有完整辨认和控制能力。第四,温某运归案后表现无异常。温某运归案后在讯问和庭审中,表述准确、对答切题、思维清晰,受审能力并无异常。综上,辩护人所提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人提出对温某运不需要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2023年5月6日,该案死者家属接到广州中院通知,温某提起上诉。而就以往类似案件来看,犯罪人可通过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例如发现干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等的重大立功表现获取减刑。我国法律规定,上诉权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因此在此不作过多评述。

  需要注意的是,温某在高速闯卡冲行,车速达180km/h,且在警情发生时,部分报案人可能存在表述不清的问题,在第一次撞击后,现场相当一部分人员认为只是“失控”,因此警方第一时间是只调派了交警大队而非刑侦大队和特警大队处理,在接连几次冲撞后,现场目击人员和现场警务人员才反应过来可能系故意行径,后续调派有关力量封锁现场、维持秩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了解了案件大致的调查结果后,笔者将在后文分析此案中的各类主体,以及部分对犯罪预防的延伸性论述。

  笔者在案件发生后注意到,互联网上的一些媒体用词出现偏颇,有意或无意地进行了不妥的舆情导向;部分媒体过于追求信息的快速传达而忽略了新闻本身求知求证的客观性。

  很多自媒体第一时间收到消息后,着急将现场视频配上文案发布,博取流量反馈。某新闻第一时间找到温某运的父亲,而网民们也开始“人肉搜索”温某的背景信息,甚至翻查到微博、小红书、网易云等社交账号。

  在这个“人人皆有麦克风”的时代,新闻行业本身的壁垒被打破。“信息大爆炸”直接或间接地促成“新闻专业主义”的缺失,造成大量的虚假、反转新闻腐化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更让不实信息和夸大化信息造成了恶劣影响。新闻专业主义的最高理想系“传播真实真相或真理”,然而现在很多媒体都是秉持流量为王的观念,制造噱头,为获得曝光量抛弃新闻生命,对新闻内容不加核实求证,不等调查结果就着急下定论,引导网民站队,肆意引导传播泛化情绪;在价值传播上错位,挖掘隐私、蹭热点、挑起对立、引发猎奇、泛娱乐化等价值导向的偏差。需要注意的是,警方侦办案件需要过程,很多办案细节也不宜向外透露,程序正义和法理正义不应该、也不能够被互联网定义。用本该被哀悼、被警惕、被反思的案件来进行言论狂欢,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不敬,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冒犯,更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

  媒介承担着警戒和守望社会的监督职责,不仅是自己权利的捍卫者,也是人民权利的捍卫者。但是技术进步、信息爆炸、商业主义让诸多现代媒体抛弃了行业初衷。虽然受众追求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满足感和新鲜感已经远胜取得确证信息时的宽慰,但是社会对于新闻的基本诉求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不可否认,新闻的确有些理想主义思想,但绝不可罔顾事实、告别真相、废除理性。权威媒体更需要坚守立场,网络媒体拥有更多自由,更要有实现新闻专业理想的土壤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媒介传播环境才能持续向好向善发展。未来,媒体对犯罪类案或热点事件的报道,仍然要向着“专业性重塑”的方向进发。

  所以现在可以比较清晰地认识到,当下犯罪干预工作的主体之一,便是互联网平台和各家媒体。报道什么、如何报道,应该是诸位需要不断审视的问题。

  首先,笔者注意到,互联网民众的情绪和行为表现大致出现以下的链式变化:

  对施害者感到无比愤怒——知悉受害者情况后对受害者表示惋惜——媒体进一步煽动情绪,网民开始人肉搜索温某及其背景——到达“情绪狂热态”,有关视频和该人诸多账号下面充斥着愤怒情绪——情绪反应中出现了部分人挑动性别对立、关系户、富家子弟等等的话题——其社交账号下方的关联账号遭到一并抨击(“小红书”中,该人账号设置仅好友评论,而之前评论的好友被一并当作“同伙”遭到攻击)——舆情本身未朝着正确方向发展,对立情绪进一步泛化传播——随后案件被另外的社会热点事件覆盖,舆论风波结束。

  链式变化越到后面,部分网民越不再关注案件本身的危害性,而是有意或无意地宣泄情绪,部分网民将自己无法接受的现实困境投射到一个个案件和社会热点事件当中,以寻求自我安慰。直到再后来的一段时间,新的舆论覆盖了该案件,大部分媒体没有做到背后深层次原因的追溯,跟踪报道判决只有几家权威媒体进行跟进,先前的自媒体全部噤声,大多数网民也就不会在乎背后原因。

  这就是“舆论失焦”现象,轻重倒置,主次颠覆,案件中心议题偏离甚至被遗忘,舆论环境失去理性和秩序的苗头萌发,“群体”激进化、民粹化为“键盘侠”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公众无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和深入思考。

  援引 @蓝天是我的保护色:“对权力的恐惧,对制度的无奈,对人性的怀疑,对法律正义的失望。”种种因素通过互联网扩大化,少部分人美化、弱化犯罪行径,这无疑不是在强化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也是在促使“潜在人群”的不良心理向犯罪心理的转化,造成秩序的崩塌和无尽的混乱。

  ·图片内所展示的有关内容,笔者的观点已于之前明确表示,在此无需多言。https://zhuanlan.zhihu.com/p/622279400综上,造成这些问题的症结出现在传播信息的各个环节,传统媒体的公信力遭到强有力的挑战,部分新闻媒体无节制地炒作模糊焦点,网民的情绪传播和浅层表达,舆论监督的“异化”造成“媒介审判”“网络断案”“互联网公安局”等现象频发,案件调查和判决结果公布的消息热度不及案件发生热度的十分之一(微博标签流量统计)。这就可知,社交网络上的表达,本质上不是沟通与对话,而是一种“类公共演讲”,表达愤怒、公开批判、羞辱驳斥异见者、只讲情绪不讲真相、暗示民众思想往浅层又偏离正轨的方向发展,这些作秀策略在公共演讲中有助于快速获得“同盟”,就形成了先有情绪、后有事实,先有结论后有真相的现象。

  对于媒体等大尺度主体,笔者缺乏该领域的深度认识,因此无法过多地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而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打破这种局面,真正地醋精犯罪预防和类案干预工作的有效落实,需要我们个体承担相应的传播责任,“凡物究则思变,困则谋通”(王弼《周易注》)。个体在面对争议性新闻事件频发的当下、各方急于情绪表达的现状下,要培育理性思考和辩证看待每个事件的基本素养,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把一切怪罪于新媒体发展,我们可以从自身开始作出实践,以应对新事物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停止无差别的对立攻击,找到作为自然人本该有的理性态度。

  停止口诛笔伐、党同伐异,尽可能挖掘表层背后的事实真相。

  停止急切站队的行为,“让子弹多飞一会儿”。

  停止让情绪掌控大脑,掘弃“自言羊可种,不信茧成丝”的盲信。

  作为舆论主战场的互联网,环境的良性净化亟待进行,每个个体,都是促成向善向上环境的一份子。在某部影视剧中,犯罪人就是利用互联网汇集民愤,用个人暴力手段对受害者“公开处刑”。如果互联网氛围形成了一种不可逆的恶性环境,那么就会衍生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等,也就照应了笔者在上文所提及的“刺激‘潜在人群’,促使其不良心理向犯罪心理转化。”而讨论该主体的犯罪预防,不仅仅是防止我们自身成为恶性犯罪者,还是防止让他人称为恶性犯罪者从而对自身造成伤害。

  “巨大的权力意味着高度的责任,伦理的最高准则是自律。”

  因此,以下第三、四章分别从宏观、微观角度论述犯罪预防问题。

  有专业学者指出,相关单位在进行犯罪心理预防工作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早期预防原则:即在个体未成年和社会化过程中就应当进行全面的社会教育,这是最基础的工程,其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行为规范、健康心理结构、自立能力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

  1)社会行为规范的教育。其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即社会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前者更多是约定俗成的行为,更多体现人情世故;中者是长期社会生活形成的评家人们行为的善恶、美丑、荣辱等的行为规范,其大多依靠社会意识和舆论的作用(可见第一章),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犯罪心理的形成大多与较低的道德素质有关,具有较高层次道德修养的人,其良好的道德品质是避免形成反社会的心理意识的“堤坝”;而后者是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更具系统化、规范性和强制性。

  2)健康心理结构的教育。其内容大致概述为:亲社会的认知结构,即与社会主流文化、社会规范要求相一致的认识体系,包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较强的法律意识、集体主义观念、劳动观念、道德意识等等;还要有正确的较强自我认识能力和自我监督控制能力,同时又符合实际的恰当的自我期望;要有积极的情感活动,特别是社会情感,包括高尚的爱国情操、集体主义情感、幽默感、美感、责任感和义务感,同时要善于调整、克服消极的情绪反应和情感活动;还具有较强的挫折耐受力和正确处理挫折情景的能力等等。

  (二)防微杜渐原则:也就是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抑制行为人不良心理向犯罪心理的转化,这个就要从微小的过失开始做工作。笔者注意到,很多教育系统的人士唯成绩作为评判标准,缺乏因材施教的能力和处置突发问题的措施,对法治教育等草草了事,此种现象亟待改善。但是需要注意,不能因为防微杜渐就神经过敏,草木皆兵,对青少年群体当中出现的某些孤立的不良行为过分紧张,乱贴标签,这样很可能适得其反。因此做到防微杜渐,必须筑中工作策略和艺术性,将二者有机结合,才不会顾此失彼。

  (三)综合效应原则:通俗来讲就是把各个方面的工作结合起来,将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结合,将改善环境、消除诱因与改善个人心理品质、增强个人修养结合起来……

  (一)施害者与受害者

  前者是犯罪干预的重点和主体,而后者是犯罪心理预防的重要补充。在一些犯罪中,受害者也负有一定责任(在此并非认可“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有罪论”是过度夸大化了受害者对犯罪行为的强烈导向甚至决定作用,却忽略了施害者本身的主观能动性,弱化犯罪行径,是将一切诱因归为受害者的错误观念。)在预谋性犯罪中,侦查机关通过确定受害人群,帮助他们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避免有意无意地为犯罪者提供方便和诱因刺激。而该案中,温某称是“临时起意”,因此属于无预谋性、突发性犯罪,从受害者角度进行干预和防范的作用几乎为零,因此在此不作过多阐述。

  (二)空间与时间

  前者即通过改善或消除个体生活环境中滋生或诱发犯罪心理的因素,例如控制人口流动密度、改善人居环境、消除治安死角,通过加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机遇。后者有两方面,第一是科学利用个体精力和时间使其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二是加强犯罪多发时间的防范,例如在人口流动大的局部区域设立常时巡防点等。

  (三)普遍性与特殊性

  辩证唯物主义中的唯物辩证法矛盾观告诉我们,要坚持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在犯罪干预工作方面来说,就是要抓准对犯罪的共性和特殊案件的个性干预工作重点。前者概括为“搞好文明建设”,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产生,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社会中存在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无时不在腐蚀着社会个体的心灵,严重妨碍个体发展。清除腐败分子、消除寄生现象、反对享乐主义、净化文化传播媒介、采取措施鼓励与犯罪行径作斗争,让犯罪、丑恶现象成为“过街老鼠”,人人逐之。

  后者要加强对个案、类案的分析与跟踪,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要强化对其他有犯罪倾向的人的巨大威慑力,如对犯罪人的处罚等,还要注意分析个案犯罪的思想基础和个性基础,对症下药。(部分理论可能涉及反讯问,在此不过多阐述。)

  (四)免疫性和矫治性

  前者即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三道防线在犯罪预防的协同作用,以提高个体对外界犯罪诱因的免疫力、抵抗力。后者是对已形成犯罪心理并且已经行使犯罪行为的人采取必要措施,这主要依靠专门机关负责,在此不加论述。

  (五)社会、情境与个体

  社会干预即通过社会学方法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情境预防如加强防范、加强巡逻、社区守望相助、加强危险时段警示、改造城市死角等,既可以减少犯罪机遇,也可以通过增强潜在受害人的警惕性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个体干预已经在全文加以渗透,在此不重复说明。

  全面搜集某人背景材料,运用专业手段分析其是否有可能成为犯罪者,对大部分人来说都不现实,因此笔者简要概述了如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诸位希望能够通过自身行动来矫治某人的不良心理,那么笔者提供如下参考。

  1、促使不良心理人形成新的人生观、价值观。例如与其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共同承担家庭或社会事务、参与劳动等等,促使不良心理人认识到自己与社会其他成员相互依赖的关系,摆正自我在社会中的位置。

  2、培养其关于“劳动与收益”的正确观念。在诸多涉及财产问题引发人身暴力犯罪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都因为自身财产需求得不到满足,希望短期付出能够获得超出其实际收益的数倍,好逸恶劳,贪图一时利益而又不想耗费更多精力时间获取财富,那么劳动、收益严重失衡的前提下,这个杠杆所承受的力极大时,天平就会断裂。矫治者可以参照第一点对症下药。

  3、改变不良心理人的不良生活习惯。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挥霍无度,都是一些犯罪行为人的共性。矫治人这是应该采取稍强制的手段,阻断不良心理人与不良行为间的联结。

  特别提醒:以上,仅仅作为参考,不具备权威性导向。重点还是落在感化教育和媒介的舆论信息引导(具体见第一章)。诸位要以自身安全和合法利益不受不正当侵害为第一前提,务必先要保护好自己。

  (二)如若自身无法对现有情况付诸有效行动,那么面对不良心理人,保持距离,尽可能减少接触机遇。

  在成年后,一个人的思想行为很难因为某人的行动而改变,因此笔者先从青春期前后的孩子讲起(针对孩童时期的伤害行为目前笔者暂时无深入了解,暂且在此不讨论)。青春期,许多孩子会比以前更加强烈地感受到自我丧失了他人的欣赏,自我意识开始萌发,而反社会性人格障碍,也大多在青春期前后初露雏形。在学校生活中,他们可能经常说谎、逃学、吸烟酗酒、外宿不轨、欺辱弱小;经常偷窃、斗殴、打架、赌博等,故意毁坏他人公共财物,无视家教、校规、社会道德礼仪,甚至出现性犯罪行为,经常撒谎利用他人,对正误漠不关心,行为鲁莽并且将过失怪罪于他人,缺乏自省能力;可能有创伤性童年经历。(例如一起性施nue案件中,犯罪行为人青春期时就曾经在在网页游戏弹窗看到了“性B力Q-J档案”的字样,点进去后看到了一些不可描述的画面,自那时,该犯罪行为人就对性产生了扭曲认知,并犯下罪行。)反社会型人格在渐渐长大成人后,依旧习性不改,主要表现为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甚至违法乱纪;对亲属家庭缺乏爱和责任心;经常欺骗以获私利或者取乐;不对自我过失吸取教训,无内疚感;以恶作剧为乐,无羞耻感,故可能使其亲友、同事、邻居感到痛苦或憎恶。

  阿尔弗雷德·阿德勒及其研究团队发现,罪犯与问题儿童、精神病患者、自杀者、性欲倒错者等所表现出来的失败都属于同一类的。虽然他们都会想正常人一样想解决问题,克服困难。但和别人的不同之处时他们的行为十分不明智,甚至是“变态”的。比如说有个罪犯说到:“ta有一套很好看的衣服,而我没有,所以我要杀死ta。”

  根据DSM-IV-TR标准,根据以下四类来进行分组和诊断是否存在品行障碍:侵犯他人或动物(持强凌弱、打架、行凶抢劫、强奸),损毁财物(破坏他人或公共财产、防火),欺骗或偷窃(撒谎、冒充顾客进商店行窃、破门而入)和其他违反规章的行为(逃学、离家出走)。如果个体小于十八岁,在过去的一年表现出以上4内的任何3类,还在家或在学校表现出适应不良,那么可以诊断为品行障碍。

  但是需要注意,当周围人有以上所提及的表现时,我们不必立刻作出过激反应,不良心理的形成是长期的,我们不能因为某人做的一件事就认为该人是“潜在犯罪者”。但如若该人长期维持有关情况,那么就需要注意甄别。

  不要在外人面前暴露不安全感,比如讲话小声无力、语句冗杂重复,肢体或表情僵硬;

  不要试图讨好、取悦他人,不要过分大方、过度客气;

  把“底线”调高,在日常交往中,有部分人会不断挑战、试探你的底线,而碰到了钉子他们才会收手;

  觉察内疚情绪,防止共情力过强而被操纵利用,甚至成为“共犯”;

  不要把姿态放低,人之本能是慕强的,而阿尔弗雷德·阿德勒认为大部分罪犯本质上是掩饰内心深处强烈的“自卑感”,因此以强者姿态示人可以有效防范侵害;

  不要立刻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别人,“三思而后行”,同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不要过分为他人提供情绪价值,保护好自己的情绪、时间和身心健康……

  以上,在日常的人际交往中,同样适用。

  而对于不同的人格障碍型犯罪者,笔者缺乏个性化的深入学习,因此下附一份目前心理学领域甄别出的人格障碍类型,各位可在互联网自行查找或查阅有关书籍,在此不一一举例。

  各位,在这个世界上还有那么多看不见的地方,还有那些没有办法完成自我认同的合理化的人们,那个时候,他们理应需要知道这些。

  首先,每个人都是自己经历和观念的集合,很多人都没有办法把他人抽离出他人生存的历史。笔者需要在此说明的是,即将看完本文,也不要把周围所有人都想得险恶和黑暗,要逾越自己的伪善、偏见和固有观念,尽可能全面剖析一个人。很多时候“看人其实就是看镜子”,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我们可能会第一时间从自身价值观出发揣度别人的行为。例如,名利心重的人自然会一位他人都是从名利角度做事,虚荣心强的人时刻觉得别人在炫耀自身,自诩看透人性的人习惯从阴暗的一面思考别人作为。“道德判断,永远要先己后人。”(罗翔语)笔者想要传达的中心,是既让我们自己不露刀刃伤害到他人,又不被他人伤害。通俗来说,遇到不对劲,不要坐以待毙。也不要让自己的伤口反复被撕裂,最后被拖入“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漩涡中,患上“养成系病态”,伤口结痂并且不有利于恢复。“当断不断,必受其乱,无形的渗透会让你失去自我且回不了头。”(佚名)当然也要永远保持最基本的良善之心,这个世界不仅仅由利益驱动,个体本身的善意就是光明存在的最好例证。

  其次需要知道,缺乏认知教育和素质教育,人们会犯下许多无知的恶,潜意识的冲动攻击性会无限膨胀。笔者还想要告诉各位的是,我们彼此用文字沟通,我们的下一代,即我们的孩子能活在怎么样的世界里。因为我们不教,孩子终究要面对,但是如果我们不教,那么他们就会从尚未净化完全的互联网中学到「封建主义的兄弟义气与剥削阶级的享乐主义,会学到亡命称霸英雄观、无政府主义自由观、低级下流乐趣观,认为美、帅则是“穿着时尚,长得漂亮英俊,招人看”,忽略内心良善,认为自由就是“谁也管不着”,英雄就是“爱拼命”,友谊就是“为朋友两肋插刀”“兄弟义气”」,而这些,就会潜移默化地根植于下一代心中。

  再者,韩国媒体及学者表示,韩国影视作品长年通过男主单方面的强硬行动来突出其男性魅力,比如深夜闯入女主的房间将对方推倒在床上、强行把女主背起来或是抱起来、强吻女主等场景,这些在现实中明显是犯罪的行为在影视作品中却被美化为了男主的男性魅力,本应是受害者的女性也被描写为被对方强硬行为打动,这样的描写等于是助长了韩国社会性骚扰犯罪的蔓延。互联网时代下的犯罪预防要结合时代特征不断发展完善。平台监管和网民自身素质提高的共同推进,其来有自。

  有效的沟通机制建立和教育行业发展并非一朝一夕的,恶性犯罪的干预也绝不能似是而非。防范、遏制犯罪,永远需要亘古的努力和不断深化的实践。

  写得内容也很冗杂,文章结构似乎不太清晰。也算一个不太合格的“标题党”(手动表情)。最后,

  谨以此文,

  献给与人性深处的恶作斗争的人们;

  献给那些猎取恶性犯罪者的人们;

  献给每一副遍体鳞伤的躯体;

  也献给每一条,

  鲜活而炽热的生命。

  结。

  参考文献:·张保平&李世虎&张璇编著:《犯罪心理学》(第七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阿尔弗雷德·阿德勒[奥地利] 著,石磊 译:《自卑与超越:个体心理研究》,中国商业出版社,2017年版;·劳伦B.阿洛伊&约翰·H.雷斯金德&玛格丽特·J.玛诺斯[美]著,汤震宇&邱鹤飞&杨茜 译:《变态心理学》(第9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宋晓明等编著:《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罗大华等编著:《犯罪心理学》(修订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主编:《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备注:部分理论尚未查找到明确的文献,在此一并向有关学者致以深切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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