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明确:教师有这些行为,撤职!开除!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07-16
手机版

  原标题:云南省教育厅明确:教师有这些行为,撤职!开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部署要求,推进“清廉云南”“清廉学校”建设行动,强化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回应社会对教师队伍建设关切的需要,保障教师、学生、幼儿的合法权益,日前,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

  《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主要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公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方式。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幼儿园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其他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此外,《实施细则》对违规教师的处理查处程序、处理权限、处理情形、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追责等内容也作了明确要求。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罗南

  一审 刘超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袁熙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陈洁

  责任编辑:

上一篇:【儿童专栏】第九八三医院幼儿园大班开笔礼暨毕业典礼
下一篇:初中化学必背口诀,近40句口诀带学生巩固知识、加深记忆

最近更新远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