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情形以及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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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章来源于雍鸣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鸣南

   雍鸣律师事务所.

  湖北雍鸣律师事务所

  前言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且社保缴纳不因外部因素包括劳动者主动做出的放弃或者不予缴纳社保承诺而免责。但现实中,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或者为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是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的高发事件。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于2006年4月份应聘至被告单位湖南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间被安排在祁阳县政府机关事务局从事保洁工作,但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9月28日,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障中心通知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补缴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包括原告在内的十余名保洁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被告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自己可以买或等政府批了再买。原告于是从被告处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到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险中心缴纳了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与其他十余名保洁员遂向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红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原告张某某承担社会保险费,判决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笔者建议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无论用工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都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不明导致某一时间段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四、相关问题

  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拒缴、欠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常见情形:

  (1)、完全没有给入职的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却没有给劳动者到人社部门办理“社保增员”手续,没有为劳动者开立社保账户的;

  (2)、虽然办理了社保增员”手续,也为劳动者开立社保账户,但并未实际缴纳社保的;

  (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保险种(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全部缴纳社保的;

  (4)、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而是以低于实际工资甚至是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保的。

  备注:单位上述四种未依法缴纳社保引发的纠纷属于社保缴费纠纷。

  2、社保纠纷之缴费纠纷劳动者的维权途径与措施:

  (1)、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社保缴费纠纷的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所以,当发生上述第一条项下的四种社保缴费纠纷的,劳动者不能因此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放社保费用,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的职能,并承担监督检查的责任。因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属于劳动仲裁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2)、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维权措施:

  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②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③向税务部门投诉,这就是“社保入税”(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原标题:《浅析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情形以及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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