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也可建立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高某于2022年7月16日大学毕业拿到毕业证书,但其于2022年5月10日在还没有毕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到某教育公司面试,被录取后便开始到公司上班。2022年8月10日高某以某教育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保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5月10日至8月10日双倍公司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某教育公司辩称高某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7月16日未取得毕业证,还属于在校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不同意赔偿。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不能与在校生建立劳动关系这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纵观目前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在校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本案中,高某以就业为目的入职某教育公司,入职时大学即将毕业,已满18周岁,且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教学工作,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在校生的劳动权益,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校生可否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只要在校生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生就可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在校生在进行兼职之前,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确立好劳动关系,避免在发生问题的时候得不到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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