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原创 守护公平正义 樊城法院
“借名”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但是,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大余以其妹妹小余的名义与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小余”(即大余)派往襄阳某商业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为两年,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2016年12月某天,商业公司组织大余加班,大余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认定工伤时,人力资源公司发现大余和招工时提交的身份证不符,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大余近亲属便将人力资源公司起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确认大余与人力资源公司自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大余冒用小余的名义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公司处工作,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背了人力资源公司的真实意思,属于欺诈行为,大余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大余自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在人力资源公司处工作,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公司的管理,人力资源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上述行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故大余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者而言,在求职过程中应当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可能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领取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基本权利,在发生争议后还会影响相关权利的救济。对用人单位而言,也应把好新员工入职关,在办理入职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身份进行仔细审查,防止借名情况发生,预防和减少用工风险,推动建立合法有序的用工市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作者丨刘 前(审管办)
编辑丨刘 前
原标题:《“借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阅读原文
最近更新远程教育
- 澳洲传媒专业分类
- 均胜电子获“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奖
- 温差12℃!菏泽天气马上反转!
- 山东这三个家族进入2023胡润百富榜前100名
- 永定区:百舸争流绽芬芳 体育赛课促成长
- 花钱就能免试读博士?马鞍山一女硕士被骗12万元
- 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魅力何在?海珠服装产业链转移考察团二次走进新塘
- 九九重阳 孝润童心 郑州市实验幼儿园开展重阳节主题活动
- 浪潮信息业绩失速股价受挫 国内算力景气度提升有望打开增量
- 凌晨三点上岗接驳,烟台公交集团顺利“跑完”烟台马拉松
- 中航大探索定向就业招生新模式 着力提高人才培养契合度
- 工匠精神融入高校课程体系的逻辑与策略
- 自考本科需要考多久?
- 郑州都市圈建设迈入新阶段 中原出“圈”再出发
- 行政人员“卡壳”高校教师资格证 职业晋升瓶颈待解
- 起猛了!这是“银角大王”在上课吧
- 物业服务哪家强?来普陀这场比武练兵中找答案
- 战火下加沙一大学的助教:在炮火中开设中文班,缓解孩子们的恐惧
- 原创世界羽联最新排名 翁泓阳上升三位
- 哈六中被授予全国中学生科普科幻作文“优秀生源基地”
- 山西聚焦“百亿工程”目标 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 全力打赢重点产业链攻坚战
- 大专学历可以直接报考中级会计师吗?
- 13国官员学者共议新时期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 金华周记(2023.9.2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