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学校教职员工的从业禁止制度有哪些?

栏目:教育活动  时间: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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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要】

  【案例来源】海淀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5日

  【案件情况】2022年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猥亵该校一名10岁女童。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摘要】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业制度。被告人王某某趁“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2022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该案例发布之后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对教育行业从业者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规范要求下,严格落实和执行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禁止制度,更显意义重大。

  【案例延伸】

  基于本案例的重大警示意义,同时为了助益各类学校规范办学,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将涉及学校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厘清,帮助各类学校和相关人员知晓“红线”,合法合规办学。笔者特此将涉及学校教职员工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01. 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02.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 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10.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11.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12.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3. 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4.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5.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16. 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7. 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18. 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19. 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20. 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03.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监事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该单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据此可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如果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担任该学校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据此可知,如果有上述财产性犯罪行为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情形的人员,禁止担任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鉴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属民办学校范畴,笔者认为,该项从业禁止规定亦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04. 学校教师资格

  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05. 学校财务人员

  按照《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据此,有上述犯罪行为的人,终身禁止从事会计工作。

  06. 学校保安

  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 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 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 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4. 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据此,提请学校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注意,禁止聘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学校保安工作。

  07. 学校校车司机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有酒驾或醉驾记录的、最近一年内有超员、超载驾驶客运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有犯罪记录的、有酗酒或吸毒记录的,均不得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08.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所有教职员工

  按照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聘用: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至此,藉由本文所引案例和上述相关规定,笔者提请各类学校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对教职员工的从业禁止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如果因学校管理失察,未严格把好用人关导致被禁止从业的人员进入学校工作,由此引发了违法违规事件的,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等亦会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会对学校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这样的后果定是“事与愿违”的。因此,学校教职员工的从业禁止应当秉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原则认真、切实的予以执行,方才不至于“为时已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32号)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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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源 | 丰乐法苑(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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