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托育项目条件与标准

栏目:教育活动  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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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养老、托育项目的条件与标准进行了明确。

  项目建设和测算要求以及支持标准: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支持多个公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网建设运营,单个机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床位不少于30张护理型床位,床均面积控制在30—40平方米之间,投资按每床位12万元测算,不足12万元的按实际计算。

  2.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一是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护理能力改造提升。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床位控制在500 张以内,床均面积在 42.5—50 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 21250 平方米以内,每张养老床位床均投资按15万元测算,不足15万元的按实际计算。

  二是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改造提升。对已建成但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改造,配备消防器材,改造安全疏散设施、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安全改 造提升按“4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测算,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 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补助 (设备包等定额补助项目除外)。其中,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 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 决。对于南疆四地州、涉藏地区、享受中西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 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改造、应急救援设备配 置项目。按照“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原则构建覆盖全国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地级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新建和改扩建等过程中,可在同步改造和拓展现有服务设施基础上,成立市级养老应急救援中心,并可申请100万元应急救援设备包,用于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和相关物资,每个项目仅限申请一个设备包且设备包不能单独申请。

  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培训疗养设施、 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社区、医养、旅居、培疗转型养老”4 类项目:

  1.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 运营,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能力,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

  2.支持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 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长期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加强专业护理人才培养储备,提升信息化、智能化 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康复辅助器具推广应用,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建设项目原则上床位数应在 50 张及以上,床均面积控制在 30—50 平方米之间,床位数可根据老年人需求或机构实际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可同时申请设备 包。

  3.支持普惠旅居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结合各地区资源禀赋状 况,形成季节性地方推介目录,加强跨区域对接联动,畅通全国普惠旅居养老服务。

  4.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项目。通过改革有效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加快转型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 支持转向健康养老等新型服务业。将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改革的主要方向。对于中央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项目,可通过完成“先接后交”手续,视同资产承接方已具备项目产权或使用权,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推进力度。(具体参考:《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 号)、《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 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

  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1 万元的标准支持旅居型机构建设。项目同时符合多种支持类型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补助。原则上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10000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数上限的按10000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支持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十四五”期间将根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在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建设标准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托位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对于南疆四地州、涉藏地区、享受中西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普惠托位要向社会开放提供。培育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依托社区、幼儿园、 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原则上单个机构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为宜。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

  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个新增托位 1 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项目

  支持纳入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示范范围的城市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设施以及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等,项目建成后应向所在地全体适龄儿童提供公益或普惠性服务,营利性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重点支持能够补短板、强弱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项目建设,单项投资较小的一般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类单体项目补助上限按 2000 万元控制,对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类单体项目补助上限按 1000 万元控制。原则上每个示范城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总额不超过 1 亿元,可以分年度安排。

  政策倾斜

  优先考虑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求,并积极向脱贫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等重点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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