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不适用的合同范围有哪些?

栏目:教育活动  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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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民事主体间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且生效。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形式,仍是电子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网友咨询:

  电子签名不适用的合同范围有哪些?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严文禧律师解答: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但是要注意,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严文禧律师解析:

  由于电子签名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因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其可靠性、真确性、稳定性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导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应在同一水平上。而“功能等同原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其基本模式有三个:

  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传统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

  以此作为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减少了电子技术的多样性对电子签名效力造成的不稳定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严文禧律师简介

  具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中国专利代理师资格。从业八年,处理上百件专利诉讼案件,拥有丰富的维权经验。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以及常见民事纠纷。致力于提供简单易懂,省心、放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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