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医院值班期间猝死,大学却不承认劳动关系

栏目:教育活动  时间:2023-07-16
手机版

  大学校医院为了自身考虑,在协议中写明:“招聘人员身份应为已办理离退、买断的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这样就不用为王某的父亲缴纳社保,也排除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可能。

  期间双方签订二份雇佣协议,前一份协议书约定王某父亲从事的是校园保障中心上下水维修工作,加盖的是总务处的公章;第二份协议约定的是王某父亲从事夜间门卫值班工作,加盖的劳动合同专用章。王某父亲在工作期间,自行缴纳养老金。

  大学似乎很守信用,从来也不拖欠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给王某的父亲。王某的父亲日常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由大学规定,其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平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敢有没半点马虎。

  一年多后的某一天,王某的父亲在夜间值班时间猝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王某父亲与大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大学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学对认可王某的父亲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但是认为其与大学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大学和王某之父所签订是《雇佣协议书》,该雇佣协议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劳务合同。

  2.王某之父系大学下属医院因疫情防控需要且考虑王某之父生活需要而临时性雇佣的,其门卫工作并非大学下属医院业务组成部分。

  3.王某之父虽然系在雇佣时间、雇佣临时工作死亡,但是其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

  4.王某之父从事两份临时雇佣工作,充分说明大学与王某之父之父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并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劳动关系中要求双方当事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劳务关系则无严格要求;

  二是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构成从属关系,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务关系中双方基本无从属关系;

  三是劳动关系中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动是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就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王某的父亲在事发时符合法定用工年龄,大学也具有用人资格,都符合劳动法规定条件。

  其次,王某的父亲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都由大学规定,且工作期间也受大学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约束,大学每月支付死者固定的劳动报酬,死者与大学的从属关系明显。

  双方也签订了书面的雇佣协议,其协议内容,基本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虽然大学和王某父亲在该协议到期后,没有签订新的协议,但大学书面告知其保留该死者在医院的工作岗位,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再次王某父亲在大学下属医院的门卫工作,也是构成大学下属医院业务组成部分,大学不能证明大学与被告之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者就业权范畴,依法应予保障。

  王某父亲生前在岗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虽在岗时自行缴纳养老金。

  但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协议约定所约定“乙方人员身份应为已办理离退、买断的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内容不符;且双方之间的雇佣协议加盖了大学劳动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

  最终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胜诉后,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上一篇:蒙彼利埃第三大学EDBA高级工商管理博士
下一篇:最新,西区新城这所学校扩建暂停!

最近更新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