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被打伤 法庭调解化纠纷

栏目:教育活动  时间: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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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金鸡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初中生被殴打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调解,

  被告当庭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欧某是藤县某中学初二学生,龙某、黄某是校外社会青年。2023年2月23日凌晨,欧某被龙某、黄某殴打致伤,欧某家人报警后带欧某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后龙某、黄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天,但由于两人未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等原因,公安机关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后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23年6月,欧某诉至法院,要求龙某、黄某赔偿经济损失6800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欧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深入了解案情,倾听双方的意愿。龙某、黄某的父母均认可欧某被侵权事实,同意赔偿医疗费用,但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经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欧某及其家属愿意放弃要求精神赔偿的诉求。

  

  

  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后,法官便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龙某、黄某自愿当庭各支付原告医疗费损失1200元,欧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龙某、黄某当庭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切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这是藤县人民法院每一个法官的终极愿望。自“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开展以来,藤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案件,并充分践行“枫桥式人民法庭”经验,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藤县人民法院

  文 字 | 韦炳华 黎雄健

  图 片 | 金鸡法庭

  编 辑 | 韦芳宁

  审 核 | 高 云 祝裕旺

  原标题:《初中生被打伤 法庭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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