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丨车门变“伤人利器”,高额赔偿谁来担?
停车、开门、下车
看似稀松平常的小事
却可能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
让车门成为“伤人利器”
近日
武平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19日,曾某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在武平县某路段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在打开车门时,与后方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万元,且经鉴定,黄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及肇事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认定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曾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但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黄某14万余元,曾某赔偿黄某1800元。
法官提醒
机动车停车要选择安全地带,不能随意停放影响他人通行,下车前要环顾四周,并做好检查,留意车门前后方的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打开车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武平法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文稿:童丽萍
原标题:《每周一案丨车门变“伤人利器”,高额赔偿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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