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每人350元,即将开始缴纳!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是落实党和国家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
一项重大举措,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
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现就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参保缴费政策通知如下:
发文日期
2022/8/10
(一)居民参保缴费政策
每年的9月至12月为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350元;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医保发[2022]20号),参保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源汇区辖区内除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外地在源人员均可参保缴费,不受户籍限制。
(二)新生儿参保政策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居民医保的,出生后携带身份证明及时到区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登记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1.门诊统筹待遇政策
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政策
门诊重症慢性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二期及以上高血压、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重症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15种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每个参保居民可申请一个病种。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限额范围内合规费用按65%比例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定额。
3.“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待遇政策
参加居民医保且纳入辖区卫生机构管理的“两病”患者,需要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重症慢性病保障标准的,纳入门诊基金支付范围,门诊“两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按60%比例报销,每月最高支付限额40元/人,当月限额不足的,可通过门诊统筹继续报销。
4.重特大疾病待遇政策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乳腺癌、胃癌、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多发性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性肺纤维化、肝癌、甲状腺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结肠癌、直肠癌、黑色素瘤、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淋巴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胃肠胰内分泌肿瘤、肢端肥大症等35种门诊重特大疾病病种,被认定为门诊重特大疾病的,限额范围内合规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5.门特药品使用管理政策
2022年国家谈判药品玛巴洛沙韦片、索磷维伏片等161种定为门诊特定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特药品实行双通道管理,限额范围内合规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6.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线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报销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特殊说明: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标准减半;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住院起付线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全市80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老人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参保居民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自己负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按下述标准给予报销。其中: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农村返贫致贫人员合规自费住院费用超过0.55万元的大病报销比例:0.55万-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报销年度内报销封顶线。
(五)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1.保障对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符合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和标准。
(1)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辖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医疗救助资金资助范围。
(2)住院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70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9种病种。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4)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住院门诊共用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住院门诊共用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5)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4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来源:源汇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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