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最新回复:员工感染新冠后居家,可以少发工资吗?
疫情防控“新十条”公布后,很多企业和职工非常关心涉疫情的劳动合同、工资、休假等劳动用工问题。
为了解决大家的疑问,天津市人社局于12月16日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常见劳动用工问题解答》
政策原文:
https://hrss.tj.gov.cn/xinwenzixun/xinwendongtai/202212/t20221216_6057587.html
与此同时,上海市、南京市人社局也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赶紧跟小编一起看看。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
一、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对于这一问题,上海市和南京市人社局也给出了相应的回复:
上海市:目前,按照疫情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居家隔离期间单位应支付员工正常出勤工资,不得自行打折。
南京市:需要分不同的情况。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表示,员工感染新冠,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要正常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需要转医院治疗的,要按病假工资计发,并计算医疗期。
“新十条”将集中隔离调整为“自愿集中隔离”,但阳性员工并非完全行动自由,只有“解除隔离”后才能恢复正常生活。依照我国现行文件规定,新冠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因此,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企业停工停产,如何发放工资和生活费?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
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提高生活费标准。
三、如何理解“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企业与职工约定发放工资时间间隔天数。
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停工停产当日开始计算,到工资支付周期对应天数的最后一日止,与具体发薪日期无关。
以按月支付工资为例,某企业从2月3日开始停工停产,则该企业2月3日至3月2日为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3月3日起进入停工停产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四、企业确定职工生活费的程序有什么要求?
企业应依法履行协商民主程序,并将生活费发放标准、时长等结果公示或告知职工。
五、职工生活费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吗?
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依法代扣代缴。
六、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可以延期支付吗?
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七、疫情期间,劳动者无法去单位上班,单位也无居家工作安排的话,工资如何发?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关于劳动合同处理问题
一、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上述因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新招用职工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合理顺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待相应影响情形消失后1个月内订立或续订,也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职工拒绝返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对拒绝返岗职工,经劝导无效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小编扩展:
该问题可延伸至【同事都“阳”了,上班风险太大,我不上班算旷工吗?】
应正常出勤或与单位协商。
除存在行政法令等要求外,员工应按照单位的要求正常出勤,否则的话构成旷工。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建议单位对工作环境予以消毒等措施,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居家办公。
——来源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秋苏回复记者问
四、企业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提前通知对方的,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职工无法当面向对方递交书面通知的,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不见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
关于工作时间问题
一、复工复产后企业能否要求职工“补班”?
企业复工复产后,不能要求职工通过加班、补班、倒班等方式,“补回”因疫情停工停产影响的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应依法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班时间有何规定?
企业应遵守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能否调剂?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在充分保障职工休息的前提下,可对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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