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医保局即时办结业务一次性告知书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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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地区医保局即时办结业务一次性告知书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尊敬的办事人,您所在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以下告知事项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一、需提交的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交申请材料→→ 综合柜员录入系统即可。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2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尊敬的办事人,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时,应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在职职工: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注: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灵活就业人员: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3、办理在职转退休: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核表》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退休前基本信息审核表》复印件或退休批复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录入系统即可。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尊敬的办事人,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时,应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二、办理流程:

  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录入系统即可。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4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尊敬的办事人,您办理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业务时,应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单位(多证合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单位批复文件;

  3.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的,可由单位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由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录入系统即可。

  三、注意事项:

  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时,只填发生变更的事项,没有发生变更的事项可不填写。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5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尊敬的办事人,您办理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业务时,应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公章);

  3.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人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5.副处级及以上人员职级改变的,应提供组织任命文件复印件,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职称改变的,还应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和聘任文件的复印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录入系统即可。

  三、注意事项:

  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时,只填发生变更的事项,没有发生变更的事项可不填写。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尊敬的办事人,您办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业务时,应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3.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人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5.特殊身份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录入系统即可。

  三、注意事项:

  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时,只填发生变更的事项,没有发生变更的事项可不填写。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7参保单位查询打印医疗保险信息

  参保单位查询打印医疗保险信息时,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二、办理流程:

  您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供单位社保编号→→综合柜员从系统中查询打印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信息。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8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医疗保险信息

  参保个人查询打印医疗保险信息时,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您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供所需材料→→综合柜员从系统中查询打印参保个人医疗保险信息。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9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账户清算

  尊敬的参保人,在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退付业务时,请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照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3、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户信息复印件及个人承诺书;

  4、异地安置人员花名册。

  二、办理流程:

  到业务柜台填写《喀什地区医疗保险业务受理单》(一式三份)→→由综合柜员处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转交后台科室,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其它告知事项:

  1、参保人员因参加医疗保险险种发生变更需清退个人账户的,请按照“需提交的资料”中第1、2项准备资料;

  2、参保人员死亡且基本医疗保险账户有余额的,请按照“需提交的资料”中第1、2、3项准备资料;

  3、清退异地人员年度个人账户的,请按照“需提交的资料”中第4项准备资料;

  4、您提交材料后,由我们全程代办,办理完成后,将及时把个人账户资金打入您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5、如有疑问,可拨打联系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998-2568839)。

  10出具《参保凭证》

  参保人因工作等原因离开现参保地并在外地重新参保的,需将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到现参保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需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照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备查)。

  二、办理流程:

  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合)缴费凭证》→→转入地核对《参保(合)缴费凭证》与身份信息,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至异地转移系统或通过纸质携带方式邮寄至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生成《参保(合)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情况表》和《参保人历年缴费情况表》,转移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11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参保人因工作等原因离开现参保地并在外地重新参保的,需将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到现参保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需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照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备查)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二、办理流程: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参保(合)缴费凭证》与身份证明 ,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至异地转移系统或通过纸质携带方式邮寄至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生成《参保(合)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情况表》和《参保人历年缴费情况表》,转移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地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尊敬的办事人,如果您属于城镇职工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实现在就医地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办理此项业务,可采取柜台办理或网上办理方式。采取柜台办理方式的,请您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供安置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填写异地备案承诺书即可。

  一、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备查);

  2.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和个人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1、柜台办理的: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出申请→→ 签订《异地就医备案承诺书》→→柜员在系统中完成异地就医信息登记→→ 打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由办事人签字并加盖“异地人员登记审核章”→→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份交办事人。

  2、网上办理的:请您下载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进行登记备案,同时认真阅读异地就医备案须知。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四、温馨提示:1、异地备案成功后,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无法刷卡结算。2、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取消异地就医备案(回统筹地)。

  1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尊敬的办事人,如果您属于城镇职工在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实现在就医地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办理此项业务,可采取柜台办理或网上办理方式。采取柜台办理方式的,请您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供安置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填写异地备案承诺书即可。

  一、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备查);

  2.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或出差、学习、挂职文件复印件和个人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1、柜台办理的: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出申请→→ 签订《异地就医备案承诺书》→→柜员在系统中完成异地就医信息登记→→ 打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由办事人签字并加盖“异地人员登记审核章”→→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份交办事人。

  2、网上办理的:请您下载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进行登记备案,同时认真阅读异地就医备案须知。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五、温馨提示:1、异地备案成功后,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无法刷卡结算。2、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取消异地就医备案(回统筹地)。

  1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尊敬的办事人,如果您属于城镇职工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实现在就医地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办理此项业务,可采取柜台办理或网上办理方式。采取柜台办理方式的,请您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供安置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填写异地备案承诺书即可。

  一、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备查);

  2.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或出差、学习、挂职文件复印件和个人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1、柜台办理的: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出申请→→ 签订《异地就医备案承诺书》→→柜员在系统中完成异地就医信息登记→→ 打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由办事人签字并加盖“异地人员登记审核章”→→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一份交办事人。

  2、网上办理的:请您下载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进行登记备案,同时认真阅读异地就医备案须知。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四、温馨提示:1、异地备案成功后,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无法刷卡结算。2、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取消异地就医备案(回统筹地)。

  15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尊敬的办事人,如果您在异地发生因出差、探亲、旅游期间突发急、危、重症或意外伤害等情况,可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办理地转诊转院备案后,可实现在就医地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办理此项业务,可采取柜台办理或网上办理方式。采取柜台办理方式的,请您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供相关证明材即可。

  一、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备查);

  2.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3.因出差、探亲、旅游期间突发急、危、重症或意外伤害的人员,办理过《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血液病转外就医直通车专用证》的人员,可提供急、危、重症或意外伤害诊断证明复印件,《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血液病转外就医直通车专用证》复印件办理转诊备案。

  二、办理流程:

  1、柜台办理的: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出申请→→柜员在系统中完成异地转诊备案登记→→ 打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表》交办事人。

  2、电话办理的:办理过《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血液病转外就医直通车专用证》的人员,可拨打电话0998-2568829提供《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血液病转外就医直通车专用证》编号进行转诊转院登记备案。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1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尊敬的办事人,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登记业务时,应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备查)

  2.《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审批表》

  3.《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审批汇总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二、办理流程:

  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录入系统即可。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注:喀什地区已将门诊慢性病审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登记、监督。

  17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

  尊敬的参保人,在您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报销业务时,请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照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门诊发票原件;

  2、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及门诊处方原件;

  3、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明细表;

  4、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到业务柜台填写《喀什地区医疗保险业务受理单》(一式三份)→→由综合柜员处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转交后台科室,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其它告知事项:

  1、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报销请按照“需提交的资料”中第1、2、3项准备资料;

  2、参保人已死亡,需报销生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报销请按照“需提交的资料”中第1、2、3、4项准备资料;

  3、参保群众死亡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户信息复印件及个人承诺书

  4、您提交材料后,由我们全程代办,办理完成后,将及时把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打入您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5、如有疑问,可拨打联系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998-2568839)。

  18住院费用报销

  尊敬的参保人,在您办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时,请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照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住院发票;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4、异地转诊就医的,应提供转诊转院单原件,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组织器官移植等转诊医院再次住院的,可提供转诊转院单复印件;

  5、因外伤产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住院病例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应填写《喀什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因承诺书》;

  6、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到业务柜台填写《喀什地区医疗保险业务受理单》(一式三份)→→由综合柜员处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转交后台科室,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其它告知事项:

  1、未做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未逐级转诊转院、在医院端无法结算医疗费用报销的请按照“需提交的资料”中第1、2、3项准备资料;

  2、因外伤产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请按照“需提交的资料”中第1、2、3、5项准备资料;

  3、参保人已死亡报销生前住院医疗费用的请按照“需提交的资料”中第1、2、3、6项准备资料;

  4、到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转诊报销;补办转诊转院手续或未按规定逐级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城镇职工报销时降低10%的比例,城乡居民报销时降低20%的比例,即在正常报销基础上,按照上述比例下浮后予以报销;

  5、您提交材料后,由我们全程代办,办理完成后,将及时把住院医疗报销费用打入您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6、如有疑问,可拨打联系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998-2568839)。

  19产前检查费支付

  尊敬的办事人,您单位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前,请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出院时在院端即可实现产前检查费即时结算。办理此项业务需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医院结算发票;

  2、医院诊断证明;

  3、费用清单(原件);

  4、《喀什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

  注: 1、在统筹区内生育住院,可在生育前通过参保地医疗保险中心或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喀什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完成生育备案,直接在统筹区内医院直接结算。

  2、生育同时产前检查费用的,还应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到业务柜台填写《喀什地区医疗保险业务受理单》(一式三份)→→由综合柜员处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转交后台科室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0生育医疗费支付

  尊敬的办事人,您单位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前,请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出院时在院端即可实现生育医疗费即时结算。办理此项业务需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医院结算发票;

  2、医院诊断证明;

  3、费用清单(原件);

  4、《喀什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

  注: 1、在统筹区内生育住院,可在生育前通过参保地医疗保险中心或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喀什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完成生育备案,直接在统筹区内医院直接结算。

  2、生育同时产生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到业务柜台填写《喀什地区医疗保险业务受理单》(一式三份)→→由综合柜员处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转交后台科室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1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尊敬的办事人,您单位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前,请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出院时在院端即可实现计划生育医疗费即时结算。办理此项业务需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医院结算发票;

  2、医院诊断证明;

  3、费用清单(原件);

  4、《喀什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

  注: 1、在统筹区内生育住院,可在生育前通过参保地医疗保险中心或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喀什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完成生育备案,直接在统筹区内医院直接结算。

  2、生育同时产生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到业务柜台填写《喀什地区医疗保险业务受理单》(一式三份)→→由综合柜员处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转交后台科室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2生育津贴支付

  尊敬的办事人,您单位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前,请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出院时在院端即可实现计划生育津贴即时结算。当您在住院生育,回喀什地区报销生育医疗、生育津贴待遇时,请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照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1、《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审核表》;

  2、医院结算发票;

  3、诊断证明;(在统筹区外生育的提供)

  4、《喀什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流程:

  到业务柜台填写《喀什地区医疗保险业务受理单》(一式三份)→→由综合柜员处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转交后台科室,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其它告知事项:

  1、统筹区外生育津贴申领请按照“需提交的资料”第1、2、3、4项准备资料;

  2、统筹区内生育津贴申领请按照“需提交的资料”第1、2、3、项准备资料;

  3、您提交材料后,由我们全程代办,办理完成后,将及时把生育待遇或生育津贴打入您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3、如有疑问,可拨打联系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998-2568839)。

  23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尊敬的参保人,在您办理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业务时,请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照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需提交的资料:

  由行业部门提供救助对象身份证明汇总表。

  二、办理流程:

  到业务柜台提供由行业部门提供救助对象身份证明汇总表→→由综合柜员处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转交后台科室,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注意事项:

  喀什地区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24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尊敬的参保人,在您办理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业务时,请到医保中心综合柜台,按照以下告知事项办理:

  一、受理对象:

  因就医地定点医院未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而造成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住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且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已办理跨省异地安置,在疆外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住院,同时发生了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对象),因其他原因未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对象)。

  二、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原件;

  3.《医疗救助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到业务柜台填写《喀什地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综合柜员处提交申请材料→→综合柜员转交后台科室,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5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执业证书及相关医务资格证书;

  8、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9、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10、药品采购情况备案表;

  11.医疗机构无违法违规和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

  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26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人员按要求提供相关证照材料;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

  8.零售药店提交无违法违规和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三、办理时限:

  到参保地医疗保障局申请材料→→审核所提交材料并审批,在7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7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定点医药机构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细(电子版);

  2.月度汇总数据表原件;

  3.医保清算申请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发票或收据。

  二、办理时限:

  到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材料→→审核所提交材料并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

  一、需提交的资料:

  1.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细(电子版);

  2.月度汇总数据表原件;

  3.医保清算申请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发票或收据。

  二、办理时限:

  到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材料→→审核所提交材料并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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