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利用疫情实施电信诈骗案件侦破情况,其中发生最多的,就是虚假售卖口罩诈骗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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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牵动着全国亿万人民的心,而就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其中发生最多的,就是虚假售卖口罩诈骗……

  案例一

  谎称售卖口罩行骗

  01

  2020年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破获一起涉疫情虚假售卖口罩诈骗案件。

  2月9日下午,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王某某报警:其通过同学刘某某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叫“王静”的女子,“王静”自称有口罩销售。2月4日,王某某通过微信从“王静”处购买KN95口罩,付款13300元后,对方不发货并失联,怀疑被骗。

  2月10日下午,民警研判出涉案嫌疑人身份和位置,当晚在昆区和平村刘二圪梁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为男性。王某在陌陌和微信上冒充女性“王静”与刘某某谈恋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KN95口罩现货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刘某某进行转发,对他人实施诈骗,其共计对王某某等9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610元。

  目前,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高新区刑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通过侦查,初步核实诈骗案件9起,涉案款项已全部缴回。

  02

  2月12日,记者从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获悉,该局蒸湘分局快速侦破一起利用新冠肺炎疫情以卖口罩为幌子实施诈骗的案件,涉案总价值50余万元,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唐某。

  2月10日,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关于涉疫情电信诈骗线索,从2月5日以来先后有多名受害人报案称:微信名为永不言弃的人涉嫌在网上以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

  衡阳市公安局侦查实战中心通过对线索开展研判,初步判定嫌疑人为唐某(男,41岁,祁阳县黄泥塘镇人)。蒸湘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迅速将案情向分局领导汇报,相关负责人作出指示,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打此类犯罪,成立专班,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

  通过两天工作,2月11日下午4时,专案民警在蒸湘区某酒店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通过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唐某交代自己从2月以来先后通过微信散布售卖口罩信息,与受害人谈好买口罩价格、数量后,就要求受害人先付款,收到受害人货款后犯罪嫌疑人唐某立即拒接受害人电话、微信,并将手机关机,先后诈骗广州、佛山、西安等地受害人,累计作案20多起非法所得约50余万,非法所得全部在网上赌博输掉。

  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二

  假冒“武汉市慈善会”行骗

  1月27日,广东省揭阳市发生一宗利用疫情捐献,在微信上注册假冒“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诈骗的案件。揭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迅速组织专班研判。1月29日晚,揭阳刑警支队在重庆奉节抓获嫌疑人蔡某(男,21岁,重庆奉节人)。经查,蔡某初步交代其假借“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诈骗100多宗,涉案金额8000多元。

  案例三

  以运载救灾物资为名向司机行骗

  1月29日,事主陈某平(网约货车司机)在“运满满”平台找到订单,对方以担心其货车运载救灾物资可能跑路的名义,骗其支付了1000元定金,其询问装货地点时,对方将其微信、电话都拉黑了。1月29日下午,广东省茂名市局刑警支队在福建漳州成功抓获嫌疑人胡某林(男,33岁,福建漳浦人),当场缴获作案手机1台。经查,犯罪嫌疑人胡志林交代以同样的手法作案4宗。

  近日,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公布了

  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利用疫情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情况:

  判了!男子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

  获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1月27日,宁海县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医用外科口罩紧缺。被告人冯某某似乎看到了发财的机会,遂通过电话和葛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达成合谋。由被告人冯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出售医用外科口罩信息,诱使他人求购,而葛某某则冒充医院的仓库管理员共同从事违法诈骗行为。

  1月27日,福建从事微商代购的被害人颜女士通过代购圈同行的帮助添加了被告人冯某某的微信,随后推荐添加了葛某某的微信。之后,两人共同用葛某某的微信,以医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颜女士洽谈出售医用外科口罩的数量、价格,并以“1000个量太少了,门卫不肯过来开大门”“你要多点便宜出了”等理由,骗取颜女士通过微信支付了21000个医用外科口罩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当天晚上通过多种方式提现,由被告人冯某某保存以上赃款。

  此后几天,被告人冯某某和葛某某二人对于颜女士的发货请求,开始以谎称道路被封暂时无法发货为由进行搪塞,此后又拒接、拒回微信、电话。

  2020年1月28日,颜女士向福建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1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获悉颜某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编辑一份 “发国难财,给个教训”的信息,通过葛某某的微信发给颜女士,试图迫使颜女士至公安机关撤诉。次日被告人冯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全部赃款3.9万退至葛某某微信账号,希望通过全部退赃方式换取颜女士主动撤案。

  2020年1月31日宁海县公安局接到福建公安的线索,侦破这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的诈骗案,当日葛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冯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2020年2月7日本案移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宁海县人民法院通知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2020年2月11日,本案经宁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构成诈骗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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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 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京举行主题为“防控疫情、法治保障”的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制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意见》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任何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疫情当前,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网上购买医用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要到正规购物网站,提到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或者到就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来源: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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