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接连三地发布的“战时管制令”,合法吗?听听专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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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接连三地发布的“战时管制令”,合法吗?听听专家怎么说发布时间:2020-02-15 10:22 星期六来源:法制网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刘青 2月12日晚上,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一则12日24时起实施战时管制的紧急通告一经发布,即刻引发网友热议。对此,很多人双手称赞,但也有不少质疑和不解的声音,还有很多人表示,“从出生到现在第一次见战时管制”。

  为此,张湾区副区长肖旭向当地媒体解释称,此举是为了“倒逼病源暴露”,防止疫情蔓延扩散。同时,战时管制令的出台是经过充分酝酿的,征求了辖区内老百姓的多方意见,召开会议,按程序形成文字并颁布。至于为什么要用“战时”这样的字眼,是想引起全社会的注意,尤其是引起我们辖区居民的重视和自觉。

  紧接着,2月13日,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发布了实施战时封闭管理的紧急通告;2月14日,湖北省孝感云梦县发布了实施战时管制的紧急通告。

  就网友关注的有关“战时管制令”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王成栋教授和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高级合伙人马维国律师。

  问题一: “战时管制令”,到底该如何理解?这样使用是否合适?

  马维国律师告诉记者,战时管制,目前法律上没有这个术语,但实践中肯定会存在这个用法。因为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后,必然会采取一些限制措施,这些限制措施的统称其实就是战时管制。很显然,战时管制,只有国家处在战争状态才有可能实施。而战争状态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对外发布,它针对的是其他国家、武装团体等。

  我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他认为,地方政府面对疫情,加强防备是应该的,表示重视和严控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模拟战时管制模式应该在公文里加以说明,或者借用这个名词应加引号使用,而不可以在政府文件是不加修辞的直接使用战时管制或者战时的字眼。国家非常状态分为行政应急状态、紧急状态、动员状态和战争转态。其中,战争状态的启动程序是最为严格、级别最高的,因此,使用战时管制或者战时一词,尤其在正式公文里,也应该最为谨慎。湖北三地的通告中,直接使用战时管制或者战时,没有附加任何说明,是不妥当。

  对此,王成栋教授则发表了不太相同的观点:湖北三个地方的公告里使用的战时管制一词,实际上是来指代现在的一种行政应急状态并为之采取的应急措施,是来警醒当地居民疫情严峻的程度。如果公告里面应对的措施,都是适当的且法律依据充分,尤其面对新冠肺炎的传染性,超过了以往所有病毒,还有未知领域的情况下,使用战时管制一词没有什么不恰当,没必要吹毛求疵。

  问题二、三地“战时管制令”中的管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2月13日24时,十堰市张湾区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43例,孝感市大悟县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47例,孝感市云梦县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26例。

  王成栋教授认为:所有楼栋一律全封闭管理,除抗疫人员和保障民生人员,居民不得出入;所有强行冲闯小区、庭院、楼栋、道路出入口设置的隔离、警戒、封控设施的,一律拘留;所有居民点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不符合特定批准情形的居民一律禁止出来;生活必需物资,通过配送或代购实现等三地通告中的应急措施均采取了疏堵结合,保证医护和相关人员的必要流动和自由,对百姓的普遍的封闭又有对其生活医疗进行保障。

  这些应急措施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法律规定。

  同时,他认为,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是针对特定人群、特定场所的封闭等措施不足以应对现存的新冠肺炎,实践的需要超出了现有法律的界限时应该怎么办?显然是采取解决现实的急迫的危害措施是第一位的。这三个地方疫情还在爆发蔓延之时,加之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极强,同时具有不确定性、隐蔽性,医疗机构也未完全掌握病情本身发生、发展的趋势,因此及时采取针对抑制疫情的非常措施十分必要。这也符合法律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根本需求。

  当地政府根据疫情具有不确定性,用限制相对特定人的自由获得的更多人的自由和生命,是行政应急裁量权的应用,用确定的损害应对可能的更加严重的损害,具有正当性!当然,县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采取防控疫情措施依法向上一级政府批准,用程序合法性控制实体合法,能达到行政应急权力的内部控制,最大限度提升合法性。

  对此问题,马维国律师认为,虽然三地发布的通告使用了战时管制一词,但里面具体的举措也都属于法律范围内的应急措施,没有什么特殊的,也不是什么战争状态适用的措施。比如目前不少地方也都采取封闭小区的应急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当下,判断某地所采取的这些措施是否适当、合法,需要结合当地的疫情严重情况,百姓调研情况、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来进行判断。

  采访中,王成栋教授和马维国律师同时强调,各地政府应该结合疫情严重情况区别对待,依法行政,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马维国律师认为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不等于有权采取任何措施。比如,法律规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有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严格规定的。疫情当下,政府采取应急措施,涉及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时同样应该怀着谨慎的态度,把握合理的尺度,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suminglong811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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