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醒你我」《民法典》第十八条 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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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典条文】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以行为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以行为人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根据自然人辨识能力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主体作出的意图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3.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本条规定的成年人是指辨认识别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对于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则需要根据辨认识别能力的不同分别划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活来源的,表明其已经具备成年人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法律将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者/来源:法治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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