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再征意见:平台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者注册直播账号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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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的制定旨在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等。

  鼓励和支持为未成年人开发上网保护软件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中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鼓励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陶冶情操、愉悦身心。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其中,第二十三条要求,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禁止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暴露其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不得诱骗、强迫未成年人观看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久治不愈的“弹窗污染”将被重点打击

  上游新闻曾多次报道的不良网络平台“弹窗污染”现象,在本次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同意。

  禁向未成年人提供不合规的付费服务

  针对网络沉迷防治,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同时,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此外,还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这些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对于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将视情节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上游新闻记者 杨野 实习生 刘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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