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读白皮书:94.9%,如何看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
近年来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
《新时代的中国青年》白皮书指出,2020年底,中国6岁至18岁未成年人网民达1.8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4.9%。
“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是持续上升的,从2018年底的93.7%上升至2020年底的94.9%,反映了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移动流量资费不断下降,同时也体现了未成年人对互联网的兴趣浓厚,上网需求日益增强。”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晓冰解读说。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的城乡差异也在逐步缩小,从2018年的5.4个百分点下降至2020年的0.3个百分点。“说明了我国近年来持续改善农村学校信息化的基础设施环境,农村学校的数字教育资源日益丰富,城乡未成年人的上网比例差异逐渐缩小。”张晓冰解释说。
虽然城乡差距在减少,但是上网设备、上网内容上依然存在城乡差异。“城镇未成年网民的上网设备更加丰富多样(如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使用搜索引擎、社交网站、新闻、购物等社会属性较强的应用比例明显较高,而农村未成年网民则主要通过手机上网,且更偏好于使用短视频、动画或漫画等休闲娱乐应用。由此来看,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仍面临许多挑战。”张晓冰表示。
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驾护航
“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这一数据的公布也反映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张晓冰指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以法律为保护基础、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价值导向,呈现出保护方式制度化、监管内容日常化、处置措施多样化的鲜明特征。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首次在法律中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张晓冰举例说明,“随着法律日趋完善与专项行动持续推进,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环境不断改善,他们自身的权益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张晓冰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后,互联网企业从“消极应对”转变为自我管理,积极承担了应有的社会责任。各网络平台自行开发实践的青少年保护模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适应了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加大了对网络不良信息的自我监管,有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总的看,我国目前已经逐步建立了网信、新闻出版、工信、公安、电信、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多部门网信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形成了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张晓冰总结说,政府监管部门的规制方式也较为多元化,包括约谈、警告、关停、罚款、列入黑名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拘留等。这些监管规定及相关措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青少年相关权益的保护。
多措并举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面对94.9%的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如何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今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增加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专章,并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在张晓冰看来,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强化学校、家长等主体的责任意识,增加网络素养培育。“学校应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网络素养,开展网络学习课程,提高青少年对网络的免疫能力。”张晓冰指出,“根据《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57.5%的家长表示对互联网懂得不多,24.7%的家长认为自己对互联网存在依赖心理。家长应该以身作则,降低使用手机的频率,增加亲子共屏时间,减少分屏时间。家长要提高网络素养和管理能力,注重提高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和反诈骗能力,不轻信网络内容及相关弹幕和评论。”
第二,完善监护人同意制度。“此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提到同意、单独同意、重新取得同意等多种方式,但并未对父母同意的验证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在监护人同意及个人同意之间的区分场景也不明确。过度沉迷网络不但降低了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阅读质量,无助于想象力和专注力的培养,且容易陷入自我构建的网络孤岛中。”张晓冰指出,父母应该尽早识别孩子的情绪问题,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教会孩子管理自己,提高自控力,合理分配上网时间、游戏时间等等。
第三,扩大公众参与,完善公众举报和投诉机制。张晓冰表示,作为服务使用者,公众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理性表达,鼓励积极参与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规定群主等应当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明确企业平台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责任。此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企业平台施加了较大的合规责任,要求“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张晓冰建议进一步界定“用户数量巨大”及“具有显著影响力”的关系,明确外部成员的组成方式、监督程序,定期发布监督意见或建议,做好企业平台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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