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回顾长视频行业的2019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腾讯研究院(ID:cyberlawrc),作者:张鑫、曾磊、陈中(腾讯公司法务平台部高级法律顾问),头图来源:豆瓣
2019年,中国流媒体视频行业发生很多变化,短视频平台继续崛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长视频平台付费用户突破1亿大关,直播带货出圈,流媒体视频平台不再仅是内容整合平台和内容分发渠道,还跳出了传统的互联网产业链,扩大了传统教育、医疗等诸多市场。另外很多中小流媒体平台开始退出市场,主流流媒体视频平台之间在头部内容、精品内容、技术创新、差异化领域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监管体系越来越复杂、政策越来越明确细致,相关争议纠纷也日益引起媒体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本文梳理了长视频行业在2019年发生的重点公开事件,并加以总结分析部分要点,为认识长视频行业发展、规避法律风险、了解市场竞争规范提供参考和帮助。
优爱腾等平台本可理直气壮称自己为视频平台,根本不用这个“长”字,但是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崛起,优爱腾等平台的影响力和份量在整个视频领域降低了不少,再说自己代表视频平台也名不副实了。就像当年孙悟空被救出了五行山,虽然江湖上的朋友见了面还是尊称一声“齐天大圣”,但是自己终究不敢再挂上那面大旗了。
但长视频平台还是很有存在感的,2019年播出了《陈情令》《庆余年》《创造101》《奇葩说》《长安十二时辰》等诸多爆款和优质节目,为广大用户带来了更加丰富的故事内容和用户体验,创造了与短视频、直播等其他视频内容形态不同的价值。
本文以2019年在长视频领域发生的重要公开事件为基础,归纳出平台管理、政府监管、行业规范、竞争与合作、诉讼纠纷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并对部分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简单总结和分析,希望会对从事这个行业的朋友们有些参考和帮助作用。
平台管理
1.拒绝假流量
2019年1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人民时评“拒绝假流量,锻造好品质”,呼吁打假收视率。
2019年1月18日,优酷发表题为“破除喧嚣、回归本心”的声明,宣布即日起关闭前台播放量。
2019年7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爱奇艺诉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为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等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的目的,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等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
视频“刷量”、数据造假会直接弯曲平台运营数据,不利于平台制定正确的经营策略,还会对广告收入和视频内容采购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会损害平台的合法权益。目前部分视频平台已经关闭了前台播放量显示代之以热度,但是只要这个数据标准仍然存在,数据造假的现象就很难遏制,而市场上又不可能没有评价标准,否则就没法评价视频平台和内容的市场价值。
对视频平台而言,对内应该建立更加科学严谨的数据评估制度,设计反数据造假的系统方案,对外应该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去打击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推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推动监管机关和行业组织建立更加公平可靠、客观科学的数据评估机制。
2.加强广告合规
2019年,爱奇艺在自制综艺《青春的花路》中制作的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且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北京东城区市监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及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爱奇艺罚款10万元。
2019年,苏州大学学生小孙称购买了爱奇艺“跳广告”的会员服务,却在视频播放过程中依然“跳不过”广告,因此将爱奇艺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定爱奇艺停止插播广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充值的会员58元以及承担本次诉讼费等诉讼请求。后法院判决认定爱奇艺向消费者提供的《VIP会员服务协议》字体较小、标示不够显著,在格式条款的告知、提示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爱奇艺向孙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30元,没有全部支持小孙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1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提到要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
综上,广告收入是各大视频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如何利用耗费重资的视频内容转化各种形式的有效广告是各大视频平台的商业化难题。但平台应在广告制作、投放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广告审核、广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合法合理的广告形式和内容,尤其是对会员广告应尽到充分合理的提示义务,避免用户的误解,防止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侵害。
3.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2019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发布了《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上述规章以及指导性文件,要求网络经营者尊重用户个人隐私,合理合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
未来加强保护网络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会成为常态,也会成为社会公众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因此各视频平台应重视产品合规,积极响应相关监管机关的指导意见,尤其是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4.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2019年4月30日,《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另外随着短视频行业的高速发展,如何有效开展青少年防沉迷工作已经成为短视频平台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重点。在国家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大短视频平台全面推广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随后各大视频平台也陆续上线了“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模式”或者“青少年守护模式”等,在用户首次打开网络APP时,监护人可根据弹窗提示选择开启“青少年模式”,并设置监护密码。若进入“青少年模式” 或者“未成年模式”,用户所浏览的内容、单日使用时长、使用时段均会受到一定限制。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的实施,各视频平台须主动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忽视或者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政府监管
1.发布《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2019年年初,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自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影视剧(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开始制作前,需由制作机构登录备案系统提交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该将节目拟播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需要在备案系统中登记。
原来重点网络影视剧的备案主体是视频平台,对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也没有明确要求。因此从2019年起,需要投资方、平台与制作方提前沟通确认好相关备案问题,检查制作方的资质,通过合同或者相关文件明确制作方的备案义务。
2.重点加强对宫斗剧、抗战剧、谍战剧的备案公示审核和内容审查
2019年7月9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召开部分省局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专题会议暨推动电视剧高质量发展调研座谈会。会议要求重点加强对宫斗剧、抗战剧、谍战剧的备案公示审核和内容审查,治理“老剧翻拍”不良创作倾向。
此需要投资方和视频平台加强对上述相关题材立项规划的审核,对相关风险做好预期规划。
3.发布《关于加强网上谈话(访谈)类节目管理的通知》
2019年7月19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上谈话(访谈)类节目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对所有谈话类节目进行全面排查,问题节目禁止上线播出。
此对所有谈话类节目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各个平台以及制作方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审核把控。
另外关于脱口秀类节目,由于参与者不可控的尺度问题,建议平台方或者制作方与参与者签署正常的劳务合同条款之外,还应该注意签署豁免条款或者单独签署一份《豁免书》,放弃追究平台方或者制作方因最终节目尺度给参与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责任。
4.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
2019年10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八个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要加强电影和电视剧播前审查,严格控制影视剧中与剧情无关、与人物形象塑造无关的吸烟镜头,尽量删减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出现未成年人吸烟的镜头。”
其实早在2011年2月,广电总局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控烟一直是影视创作的基本要求,未来随着未成年保护相关法律规章的全面实施、完善,控烟问题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5.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等。
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范围包括了网络影视剧、短视频、网络音频、网络直播等所有形式的网络音视频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该规定涉及到资质管理、内容安全管理、实名制、内容合法性、新技术管理、辟谣、用户协议等各个方面,需要各个视频加强学习并落实到平台日常管理。
6.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2019年12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上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对平台管理提出了更多细致的要求和规范,需要平台遵照执行。
7.其他相关监管政策
据媒体报道,监管部门从促进市场发展角度加强了对平台上线播出古装题材的管控,更加严格审核把关古装题材内容。在具体剧集集数上也有计划控制在40集范围之内。另外也可能会从相关外交政策以及民意角度,对涉外题材做出一定限制与管控。
综上,自由是相对的,极端的、完全的自由是不切实际的,没有政府监管,可能会出现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等各种违法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最终必然损害市场经济,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
除了广电、网信办、工信部等主要监管机关之外,平台还要重点注意其他相关监管机关的政策变化和指导意见,充分理解当下监管体系和监管环境。
另外政府监管的尺度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应鼓励创新,充分考虑到网络视频平台产业与以往传统广播电视产业在平台性质、商业模式、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差异,充分考虑到视频平台和内容生产者的利益,对平台创新、对内容创作保留宽松的态度和积极的支持。
行业规范问题
1.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吸收总结了短视频网站的经验,根据网络视听管理政策新要求,对平台提出了应遵守的总体规范、账户管理规范、内容管理规范和技术管理规范等要求。
2.严控剧集制作成本
2019年4月19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另外通知还要求“如出现上述情况,制作方无正当理由或隐瞒不报,广电总局可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
2019年10月21日,优酷、腾讯视频、爱奇艺3家视频网站联合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6家影视公司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联合倡议》(下称“《联合倡议》”),倡导节俭节约、抵制浪费,倡导德艺双馨、反对虚荣攀比,倡导廉洁从业、反对贪腐,倡导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行为。
同时,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另发表倡议书,提出仍有极少数经纪人、演职人员向投资方、制片方强行要求显失公平的合作条件,要求不合理的署名番位、拍摄现场随意修改剧本、干扰选角、要求远超合理规模的随行人员标准等,倡议规范行业不良风气。
3.启动研究互动视频行业标准
2019年9月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与爱奇艺牵头召开《互联网互动视频数据格式规范》行业标准启动会,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技术局、央视频、优酷、芒果TV、腾讯等单位出席了会议,共同探讨互动视频发展方向与《互联网互动视频数据格式规范》制定相关细节。
4.统一“网络电影”称谓
2019年10月23日,中国电影家协会联合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发布“关于推动网络电影在新时代承担新责任的联合倡议”,倡议重点包括“网络电影”作为统一称谓规范、推动网络电影精品化等主要内容。
规范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有利于平台和用户。另外制定行业规范的参与者也应该考虑到行业规范本身的公平合理性,一定要按照监管机关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和标准要来要求自己。监管机关机关和行业协会也应该主动在相关问题上帮助平台、帮助行业从业者解决重点矛盾和冲突,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竞争与合作
1.精品内容的竞争
2019年10月15日,爱奇艺召开2019年iJOY悦享会召开,公布了爱奇艺2020年多部大IP剧资源,包括《剑王朝》《鬓边不是海棠红》等。
2019年10月30日,腾讯视频举办2020年V视界大会,公布了《有翡》《三生三世枕上书》《三体》等30多部剧集片单,以及《创造营》等多个综艺项目。
2019年11月11日,优酷举行了以“共振·破圈·前行”为主题的私享会,对外发布了未来将要上档的大量精品内容,如《猎狐》等。
综上,各大长视频平台均表示会加大对头部内容、精品内容的投入,加强对优质内容的控制力,提高自制、定制内容的投资比例,强调耗费巨资打造精品内容,但是优质IP和主创团队以及精良的制作团队一直都是稀缺资源,所以平台不可避免在这方面短兵相接、开展竞争。
但是,各大平台是否拥有充足的资本、是否能够准确评估何谓头部内容和精品内容、是否有抵抗投资风险的能力、是否足以预测和匹配政策变化,还值得商榷,还需要更多思考和分析。
我们注意到2019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诉播出平台飞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因为飞狐公司认为电视剧《楚乔传》涉嫌抄袭多部第三方作品,因此不想支付1.2亿元授权许可费。2019年5月1日,正当漫威的“复联四”在内地影院大杀四方之时,爱奇艺却下架了漫威电影。
2.短视频剧的竞争
2019年3月,爱奇艺对外发布专业短视频付费分账模式,征集优质剧情短视频内容合作。合作针对单集时长在4~10分钟的竖屏内容,并对收到的内容进行A、B、C三个等级的评定划分,然后以会员付费+广告付费+招商的分账模式与合作方合作。
2019年6月5日,腾讯视频发布“火锅剧”激励规则及合作方式,合作针对单集1~10分钟的微剧或者微综内容,开展成片合作和项目合作,针对成片合作类火锅剧作品分为S、A、B三档级别,然后以流量激励收益+招商分成的分账模式与合作方合作。
短视频是长视频平台的一个发展策略,能与长视频内容形成较好补充,未来也是各大长视频平台的必争之地。
上述短视频剧综虽然时长短、投资小,但是由于采取类电作品方式拍摄制作,因此在风险防控方式和内容也应参照长视频。
3.互动视频的竞争
2019年,被称为中国互动剧的元年,爱奇艺、腾讯、优酷、B站等均宣布上线“互动视频”功能,发布互动视频创作标准和技术标准。
图源:网络
另外2019年,《隐形守护者》长期霸榜娱乐付费榜,爱奇艺上线播出了互动剧《她的微笑》,腾讯上线播出了互动网络电影《画师》,优酷也宣称2019年暑期上线第一互动剧《大唐女法医》(暂未上线),而专注于开发互动内容的互影科技完成了近亿元的A轮融资。
互动视频是片新蓝海,随着国产互动影像作品《隐形守护者》珠玉在前,各平台之间必然在互动视频领域展开激烈的竞争,但是互动视频还是个新事物,既没有成熟的工业生产体系,也没有明确的内容评估体系和监管政策,因此发展互动视频应提前布局相关法定权利基础、设计好相关技术标准,时刻关注监管政策的动态和变化。
4.新产品功能和领域的竞争
2019年7月,爱奇艺上线了一款Vlog领域的新产品 “爱奇艺随刻”,鼓励用户分享生活。
2019年10月30日,优酷内容开放平台宣布上线全网首个AI观影情绪模拟产品,为合作伙伴提供用户情绪模拟数据,帮助他们优化成片剪辑和制定营销策略。
2019年12月,优酷公司100%入股生活秀直播平台来疯直播。
综上,视频平台的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积极推动创新、积极应对监管环境的变化已经势在必行,因此各平台在积极创新、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包括新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政策,需要平台认真分析和平衡各种风险。
2019年,一款名为“ZAO”的换脸软件在朋友圈刷屏并引起很多关于隐私与信息安全的争议。但是我们看到,“ZAO”是AI技术的应用,影视行业也在AI技术为内容服务,如演员黄志忠在《光荣时代》中的表演等。如何利用创新、利用新技术为平台服务、为行业创造价值也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的问题。
5.海外平台的竞争
2019年12月16日,奈飞提交了一份监管报告,根据该报告显示,奈飞正在加速海外增长,积极拓展亚太业务,亚太地区是其在过去三年中是所有地区中会员人数和收入增长最多的地区。此外奈飞2019年在台湾举行发布会宣布了三部华语原创内容。
除了奈飞,海外还有YouTube、Disney+、HuLu、HBO+WB、Amazon Prime等平台对中国市场虎视眈眈。
综上,如果政府完全放开外资在网络视听服务领域的竞争,必然会对现有国内长视频平台,包括流量、版权价格、商业模式、行业规范等方面均造成巨大冲击,所以未雨绸缪,平台应该考虑到如何应对外来竞争者的竞争。
6.海外市场的竞争
2019年5月,优酷、腾讯视频、芒果TV等平台陆续登陆中国台湾地区,加上爱奇艺等平台在中国台湾地区展开竞争。
2019年6月,腾讯在东南亚地区推出了视频流媒体服务产品WeTV以拓展东南亚市场。
海外市场的竞争面对不一样的受众、文化、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平台需要重点注意相关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从平台管理和内容管理两方面重点展开设计和规划,另外现实问题是提前布局境内相关头部以及经典作品在海外市场的传播权限。
7.战略合作
2019年5月27日,华为视频与腾讯视频在成都举行合作签约仪式,正式启动深度合作,未来双方将围绕视频内容,以运营为基础,实现帐号互通、运营协同、技术共享,通过深度合作共同为华为终端用户提供优质内容和服务。
2019年6月26日,爱奇艺与中国联通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面向5G技术和业务创新应用,充分发挥各自技术、人才、终端等优势,推动5G VR/AR终端应用创新和落地验证,优化产业价值。
2019年8月26日,优酷、微博共同宣布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围绕“视频+社交”双向打通共建娱乐内容生态。
综上,视频平台之间的竞争不仅是平台内的产品设计、用户体验、技术创新、服务内容,还有横向之间的资源争夺、资本竞争、人才竞争、战略规划等各个方面,还有纵向的短视频、直播以及其他娱乐形式的竞争。另外视频平台也要合作,要共同抵制行业乱象、服从执行监管机关的指导意见,争取更加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平台革命》一书中一段话讲到了平台的竞争。“在平台领域,合作和共同创造比竞争更重要。控制关系变得比控制资源更加重要。”“平台用于相互竞争的各种方法包括通过限制平台访问预防多归属;促进创新,然后获取创新价值;利用信息的价值;培养合作伙伴关系,而不是追求合并和收购;平台包融;增强平台设计。”
诉讼纠纷
1.署名权纠纷
2019年9月10日,彭昱畅工作室发表声明,严厉谴责电影《小小的愿望》片头模糊演员排位、违反合约规定的行为,表示已经与片方解除合约,但会自费参加电影路演活动。
2019年12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林宏诉北京东方联盟等公司等署名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案电视剧《风筝》使用了涉案小说《风筝》及涉案《风筝》剧本。另外根据双方合同往来和支付报酬的情况足以判断原告并未放弃署名权。最终法院判决北京东方联盟等公司在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在爱奇艺网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署名权争议背后其实也是经济利益的斗争,正如谢丽伯尔等人在其著作《娱乐法》一书中指出,“署名兼具物质与精神成果性质。艺人与剧组人员会发现他们的报酬也随着署名的提升而提高。”在Smithers诉米高梅电影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演员表反映了演员在行业中的地位,影响到他挑选角色的能力,因为这反映出他过去的地位和回报。”
表演者、编剧享有法定的署名权,原著作者、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法定署名权,所以作为出品方、制作方应该依法保证上述相关人员的署名权,同时还要考虑到合同约定、行业习惯给予相关人员合理的署名方式。当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相关人员也应该尊重出品方、制作方的合理安排,考虑到整体作品的利益。
2.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2019年8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张牧野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案,法院认定电影《九层妖塔》构成了对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小说原作者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各被告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刊登致歉声明,向张牧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本案二审判决不仅改判了一审判决结果,也纠正了法律界长期以来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某种误解,原根据《伯尔尼公约》以及相关司法判例,一直有种误解即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以是否导致作者名誉受损为标准。
作为从业者,我们需要重点思考的是在获得原著改编权的前提下,如何合法改编的问题。在法律上,我们须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规定来做判断,即:“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被告对作品的改动程度、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之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限度内的改动。判断是否属于在合理限度内的改动,应当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特点及创作规律、使用方式、相关政策、当事人约定、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对作品或者作者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考虑到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的精神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没有提及是否可以放弃,法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得放弃也不得转让,美国版权法没有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规定),因此需要投资方、制作方从原著授权合同约定、与作者的沟通等各方面想办法解决相关权利冲突,以规避改编尺度过大的法律风险。
3.复制权纠纷
2019年11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向佳红诉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九层妖塔》署名权、复制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向佳红主张权利的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美术作品。最后法院判定四被告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署名权、复制权的侵权,应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此案需要让我们引起重视的是道具问题,关于道具,不仅是字体问题,还有著作权问题、商标问题、内容合法性的问题等等,原则上一定要有合法来源、要合理使用。
4.改编权纠纷
2019年5月8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结原告沈文文诉周静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定被告的原著小说《锦绣未央》采用了原告小说《身历六朝宠不衰》的多处独创性语句以及情节,所以法院判定作者周静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网络传播,赔偿原告沈文文经济损失13.65万元。
2019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杨某、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纠纷案。中影华腾诉称,“其享有《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剧的著作权,该作品自创作完成以来,经过了公开宣传和展演。原告主张《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原告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抄袭为人所不齿,也是违法行为,与“抄袭”相关的词还有“融梗”、“模仿”、“致敬”、“借鉴”等等,如2019年热播电影《少年的你》改编自玖月晞的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该小说曾被指融了东野圭吾《白夜行》与《嫌疑人X的献身》的梗。
如何区分这些词汇的含义,如何界定何种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抄袭,在法律上需要借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个概念予以区分。作为投资方、制作方,要对原始IP和剧本在内容合法性上进行一定筛查和审核,对有争议的内容应该予以适当调整规避,另外还需要原作者和编剧出具原创声明承担相关保证义务。
5.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9年5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安徽分公司开发运营的IPTV电视业务“安徽iTV”的超级影院专区中提供了优酷享有版权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在线点播服务,并考虑到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原告获得授权所支付的成本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规模、侵权范围、侵权方式、后果以及原告优酷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两被告共同赔偿优酷经济损失为每集20万元,共计1160万元。
2019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法院认为“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优酷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因此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2019年11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法院认为暴风公司在商业洽谈过程中提前上线涉案影视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后其在多次收到优酷下线通知函,明知双方合作已经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其仍未将涉案影视作品作下线处理的行为,已侵犯了优酷公司对影视作品《微微一笑很倾城》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暴风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240余万元。
2019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案,法院认定中国电信旗下“杭州IPTV”中的“IPTV回看”模式不侵犯乐视网对《芈月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述“图解电影”侵权案件比较具有示范意义,版权方可以参照此类案例追究相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遇到类似侵权问题,就按照李佳琦老师说的办,告它,告它,告它。
上述“IPTV回看”模式不侵权案件也很具有示范意义,但是此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很多争议,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反对判决结果的意见,所以我们将拭目以待后续结果。
6.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9年1月,北京知产法院审结腾讯公司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腾讯视频”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广告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
2019年4月,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流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爱奇艺认为“闪电盒子”安卓APP在播放其影视视频节目时,会自动去掉网页广告甚至破解VIP会员权限,影响了其正常经营,因此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闪电盒子”运营商北京流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2019年9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上诉案,法院认定唯思公司在其720浏览器中使用相关插件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的视频广告构成侵权,判决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等80万元。
2019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玄霆公司诉爱奇艺、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以及作家天下霸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定三被告在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片名及相关推广中使用“鬼吹灯”等行为构成对玄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爱奇艺需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东阳向上及天下霸唱就其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三个案件都涉及到视频平台的广告权益,广告权益是视频平台的生命线,就像男人的发际线,不能后退。而关于“鬼吹灯”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我们需要重点注意的作品名称的保护问题,既要注意商标保护,也要注意可能构成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7.合同纠纷
2019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王晓頔诉金狐公司、梦幻星公司、搜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与小说《匆匆那年》分别讲述了两个时期的不同故事,二者在故事背景、主线脉络、主要情节等方面均不相同,因此三被告摄制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以及相关宣传行为对王晓頔以及《匆匆那年》小说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令出品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摄制方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播出平台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北京朝阳法院受理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徐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欢瑞公司诉称其原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完成了根据小说《盗墓笔记(1~9册)》改编摄制的网剧,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将合同授权期限顺延至2023年,而被告徐磊辩称网剧不等于电视剧,欢瑞世纪公司未如期完成第一季电视剧改编,也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未成就,不存在延期情形,《许可合同》到期终止。本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上述《匆匆那年》案虽然名为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本质上也是因为合同约定和对合同约定理解不一致引起的,所以与《盗墓笔记》案可以划分到一个类别。此两起案件从表面上看争议点是改编权限和电视剧网剧界限,但是背后主要还是经济利益的冲突,双方合同约定已经无法满足各自利益诉求。
合同纠纷比侵权纠纷难以评判,因为外界无法看到完整的合同约定、无法知悉双方的沟通谈判过程,因此很难对双方的是非善恶作出客观评价,只能就相关争议点进行教训总结,将相关争议点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在发生相关争议后最好能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总之,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合同,合同,合同,一定要重视合同。
8.商业秘密纠纷
2019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法院认定被告泄露电影《悟空传》素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被告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新丽公司因聘请律师、进行公证等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
据说此案是国内首例影视行业片源跑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提示投资方、制作方要重点注意片源的安全保护问题,通过规范完整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加强片源保护,并及时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维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上述纠纷已经给我们如何进行风险防控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意见,但是除了上述诉讼纠纷,还有很多未曾进入公众视野的纠纷和冲突需要引起我们注意。只有我们深入了解和观察这个行业,熟悉业务动态和发展,并积极思考和总结这个行业所发生案例纠纷,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我们才能躲避那些明枪暗箭并迎难而上解决各种问题,为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为行业做出更多贡献。
综上,平台应该重视产品合规、尊重监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善于理解监管政策背后的中心思想和政策红线所在,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健康有序竞争,及时总结已经发生的经验教训,在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勇于创新,为用户创造价值,为公司谋取利益。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制健全,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还有5G技术的普及,优爱腾等长视频平台通过高品质版权内容、自制精品等优质内容的输出,以及平台产品优化和技术创新以及差异化竞争,未来发展值得期待。
成功的平台模式有两种,即分享经济、依靠流量与广告的YouTube模式和买卖经济、依靠用户付费的Netflix模式,而中国的优爱腾等长视频平台模式能否走向成功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五百年后,孙悟空修成正果,获封“斗战胜佛”,听着比“齐天大圣”高级很多,但是好像也不那么亲民。
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腾讯研究院(ID:cyberlawrc),作者:张鑫、曾磊、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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