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是哪年的上一年?后果全部由公司承担是否合理合法?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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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从事HR十余年转行过来的律师,不免对「男子入职6分钟身亡被认定工亡」一事多了一些关注。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是否应当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等问题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事件刚发生的时候,很多人认为要认定为工伤难度会比较大。然而,2023年4月6日度过公示期后,该事故已被大连市人社局正式认定为工伤。所以就不必纠结于有无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那么“上一年”是哪年的上一年呢?是劳动仲裁时的上一年,还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还是工伤发生时的上一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中的死亡补助金计算起点为:工伤发生时。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于2021年6月死亡,以上一年也就是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计算,20倍也就是876680元。

  注:不是32189元,那是2020年居民收入,不是城镇居民收入。

  除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亲属还可以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6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2020年度大连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金额约为5万元左右。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加起来将超过92万元。

  再者,供养亲属抚恤金基于职工本人工资,按比例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亲属。一般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这一项因为符合条件的亲属人数及发放时间长度均不确定,无法预估金额。

  虽然大连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李某与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也认定其死亡为工伤;但仅因保洁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就要为这6分钟支付超过92万元的代价,于情于理恐怕都有失妥当。

  1、入职第一天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第一天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

  2、社保手续本身有滞后性,公司缴纳没有超出时间限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系统受理社保增员是有时间限制的,以前是每月的5日-25日,现在据说是每月的5日-月末倒数第2个工作日。

  

  举例来说,员工2023年1月20日入职,公司2023年1月30日前可以为其办理社保增员,2023年2月份公司才能为其缴纳202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现在员工2023年1月20日当天就发生工伤,既没有缴纳社保,也没有办理社保增员,工伤责任就全部由公司来承担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但是公司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应缴未缴”,仍然在社保的正常缴纳期限内,发生工伤后应当允许公司补缴。这甚至都不算“补缴”,法定期间内的正常“缴纳”而已。

  

  如果这都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难道要求所有企业在入职前就必须办理完社保手续并完成缴费?企业入职手续全部办好也缴费了,员工又不来了呢?

  员工的工伤风险,从入职当天踏出家门的那一刻便开始了。难道保障却要等社保增员、完成扣缴后才开始吗?这不但对于企业来说是无法控制的风险,对于员工来讲同样不公平。碰到无力支付的企业,谁来保障工亡员工的权益?

  目前要填补这个真空地带,要不给员工买个补充商业保险,或者给公司买个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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