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行财产可全部清偿,担保物权有无都按优先原则顺序清偿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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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是案例检索分析文章总第112篇民事类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主题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第2篇之建设工程第1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民诉解释》(2022年4月修正)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2022)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

  红色字迹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

  在法院实体审理案件中,物权优于债权。无担保的债权相互平等是常识性问题。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问题。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在同一顺位下,分配执行如何进行?能够全面清偿时,优先主义原则与平等主义原则又将如何适用?

  

  裁判要旨

  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分两种情况:债务人的财产①可清偿全部债务和②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就可清偿全部债务情形时,应当再区分①存在多个担保物权②无担保物权两种情况

  多个担保物权应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即优先主义原则。

  无担保物权应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也即优先主义原则

  就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情形时,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的可以依照《民诉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按比例参与分配。

  ②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按《破产法》参照执行。

  

  案例索引

  ①2014年3月15日,兴鑫磊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承包施工富利达公司的工程项目,未按约付款。

  法院调解:富利达公司支付兴鑫磊公司工程款4099200元,支付利息及损失80000元

  ②2014年8月5日,千弓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负责施工富利达公司空心板工程。后者没有付款,法院判决富利达公司支付工程款441153.44元,违约金10万元。

  ③2014年11月25日,南通金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负责富利达公司的装修工程。法院调解富利达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10万元

  ④2014年12月19日,然熙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取得了成联德广公司对富利达公司在建工程抵押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⑤2015年成玉斌因富利达公司欠其借款本金826万元及其年利率24%的违约金,获得执行权。

  ⑥2015年,翟建伟(原审原告、上诉人)因富利达公司欠其借款本金2000万元,获得执行权

  ⑦2018年11月5日,一审法院根据17名债权人依据各自取得的17份生效民事判决和调解书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富利达公司所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⑧分配方案

  

  ⑨上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

  翟建伟没有获得清偿。逐对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应当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⑩兴鑫磊公司、南通金典、千弓公司、成玉斌对翟建伟针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的书面异议表示不同意

  ?翟建伟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初9号民事判决

  结果:驳回翟建伟的诉讼请求

  理由:

  一、富利达公司分别与兴鑫磊公司、南通金典宁夏分公司、千弓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装修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合法有效,三被告分别作为工程施工的承包人与被执行人富利达公司之间未发现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将退回款项优先偿还债务的前三位,证据充分

  二、成玉斌是首查封当事人,翟建伟是成玉斌之后的轮候查封当事人,成玉斌采取执行措施在先,翟建伟在后,据上述规定,成玉斌对已执行财产应先于翟建伟受偿。

  

  ●翟建伟不服

  1.相关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中没有确认以上三被上诉人的优先受偿权,执行分配方案中直接确认三被上诉人具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该三被上诉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过,丧失优先受偿权3.成玉斌虽是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但其享有的仅是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应当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二审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91号

  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2016)宁执2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三、南通金典、千弓公司在执行财产分配中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翟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应在除斥期间(现行是18月,修改了原来的6个月)内行使

  1.兴鑫磊公司工程于2014年12月28日停工,在2015年3月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该权利的行使期限。虽调解书中并未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因调解书未涉及而丧失,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南通金典2015年3月15日验收合格。2017年1月10日提出优先受偿权申请,已经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

  3.2015年10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2017年1月20日千弓公司才申请优先受偿权也已经超过了该权利的行使期间

  二、成玉斌为首查封人,翟建伟为普通债权人,一审法院按照《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2020版现第55条)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认定成玉斌对富利达公司的债权优先翟建伟受偿,适用法律正确。

  三、关于翟建伟请求确认本案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诉讼请求。对于《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的其他债权人是否应当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属于执行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实务总结

  ?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执行规定》第55条细探

  

  总结:

  *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这里不需要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即无论被执行人是前述何种身份,当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分配及处置原则是一样的。

  特别强调:《执行工作规定》第55条第1款确定的优先主义原则应理解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处理原则,不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关键词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

  分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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