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用继父名义买下其单位福利房,事后亲儿子拿遗嘱找上门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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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女出资45800元用继父的名义买下其单位的福利房,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产权归继女所有。哪知继父百年后,却又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亲生儿子,为此引发了诉讼纠纷!

  难道继女要竹篮打水,一场空了吗?继女一纸诉讼告上了法庭!那么房子到底是谁的呢?网友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的,其中有两种观点比较主流:

  观点一,网友们认为这种福利房,价格很便宜,实际上是包含了公家单位给当事人的各种福利折扣,名义上继女掏了钱,实际上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公家单位给的工龄职务等折扣,就本案来说,房子判给继女没问题,但还是应该适当的补偿给儿子一部分(房子现在价值的20%左右为宜)才更公平一些!

  观点二,两权相衡取其权重。显然协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产权归属继女后,继父无权将继女的房产遗嘱给儿 也就是说遗嘱内容是无效的。支持法院依法裁量,甚好,甚好。

  继承与买卖认定标准不同

  最终法院会怎么判呢?我们来理一理

  首先,这套房子自冯女士在7岁时,就与母亲、继父、继父的儿子四人共同居住这间100平方米的福利房中。四人共同生活期间相处和谐,没有发生过不愉快的事情。

  按照单位的政策,肖某退休后,只要再支付45800元就可以获得所住福利房的产权,因其他三人手头上均拿不出这笔钱,于是找到已出嫁并搬走冯女士商议由其出这笔钱,回报是如果房子由冯女士一人出资购买,那么房子产权由冯女士所有,但同时设立了居住权,父母百年后房子才完全属于冯女士。

  父母在世期间,冯女士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谁知母亲与继父去世后,继父的儿子肖先生立马就拿着一份遗嘱找上门,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包括这套房子,并主张冯支付的45800元房款只是普通借款合同。

  冯女士听后气愤不已,悔不当初没过户!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是以过户登记为唯一标准。

  好在冯女士找到了相关证据:1.当年的转账记录、2.与继父签订的协议,约定这套房子是其出资购买的且明确产权归其所有。

  而作为被告方肖先生也提出辩驳:1.这套房子是其继母与父亲结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个人无权处分,协议无效。2.协议无效,理应遗嘱来执行,当属肖先生所有。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虽为继父一人签名,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妻子对继父该行为知晓并且同意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该协议可以认定为夫妇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确认该套房子的产权归继女冯女士所有。

  综上,关于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一定不能掉以轻心,不动产该过户的过户,动产该占有的就占有,以免夜长梦多,恐生变故,大家觉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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