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一电影院被立案调查!就因为……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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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3D电影票

  3D眼镜还得自己掏钱才能用?

  近日,

  部分电影院的做法引发消费者吐槽:

  “就像去餐馆吃饭自备碗筷”

  

  

  

  对此,

  扬州的市场监管部门出手了!

  

  不提供免费3D眼镜

  扬州一影城被立案调查

  近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仪征某影城开展检查,发现该影城在淘票票APP、美团等网络购票平台销售页面中设置、发布有“3D眼镜收费”、“3D眼镜请自备或前台购买”等提示性内容,同时在销售的3D电影票上也标注有“3D眼镜请自备或前台购买”提示性内容。

  该影城线上线下提示告知消费者“3D眼镜收费”、“3D眼镜请自备或前台购买”的行为,免除了该影城的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虽然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强制销售3D眼镜现象,但是该影院涉嫌使用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执法人员指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的规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办中,一旦确定违法事实,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消费者协会曾发文:

  要求消费者自己购买3D眼镜不合法

  早在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官博曾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一事发文: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律师分析指出,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

  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消协呼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影院此类行为的监督执法,纠正此类“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你有为3D眼镜买过单吗?

  你觉得电影院应该提供

  免费3D眼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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