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葛磊)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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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葛磊作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任职期间(下文简称“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8次,实际出席8次;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5次。

  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所有议案经过客观谨慎地思考,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召开会议之前,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2022年度,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如下意见:

  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补选李正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议案》《2021年年度报告》中涉及担保事项、《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对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1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21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考察检查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考察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网络通讯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核实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地审阅相关文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检查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本人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有效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交易所、证监局和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工作

  任职期间,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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