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亦灵 | 易代之殇:明清之际江南地区屠城事件研究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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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朱亦灵博士

  摘要

  以“嘉定三屠”“江阴之屠”为代表的明清之际江南地区屠城事件广为人知,但学界探讨较少。经考订,明清之际江南地区至少有十座府县治所城市遭到屠城,接近总数的四成。清廷奉行“抗拒者诛”的屠城政策,有意将屠城作为政治、军事策略使用,是导致此时屠城频发的重要原因。其将屠城归于刑诛之列的做法,则是实现政权合法化的策略之一。屠城的具体过程与组织手段也能体现屠城作为政治、军事策略的内涵,彰显了清朝政权与前线将卒围绕屠城的“合谋”关系。清初各地盛行的屠城谣言则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屠城的认知,应被视为民众在社会危机时的自我保护手段,具有反权力的性质,由此可窥见明清国家与民众的微妙关系。总之,江南屠城具有明确的政治、军事属性,与社会心态、谣言传播、官民关系等社会文化现象也有关联。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增进对明清之际时代环境的认识,亦可更为深入地理解中国历史上长期延续的屠城现象。

  明清之际;江南;屠城;暴力;谣言

  从春秋到晚清,屠城作为针对平民最成规模、最具组织性的杀戮,几乎伴随着一部中国史。它除了动辄牵涉千万人的生命,对地方社会与民众心态的影响也至为深远,绝非无关紧要的话题。然而,屠城在当代史学研究中仍显冷落,原因可能是传统的政治军事史研究习惯将屠城视为战争的附属品,有限的讨论也多止步于道德谴责。至于以年鉴学派为代表的“新史学”则重视历史上社会、经济和人口的力量,而“未能充分记述政治组织、决策,以及征战、围城、毁灭与征服等各种千奇百怪的现象”,不免使屠城在“长时段”理论的视野中沦为无足轻重的历史因素。其实,屠城的历史意涵相当丰富,与国家统治、社会心态、官民关系等为人关注的议题均有密切联系,值得深入解析。明清之际时局动荡,战火频仍,是中国历史上屠城高发的时期,尤以“嘉定三屠”“江阴之屠”等位于江南地区的屠城事件广受关注,乃至在清末成为革命派人士宣扬反清排满的重要素材,颇具典型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将探讨明清之际江南地区的屠城现象,试图借此对中国历史上的屠城形成更为深入、多维的理解,并增进对明清之际时代环境的认识。与从历史人口学的角度研究屠城的既有路径不同,本文拟在史事考订的基础上,融汇社会文化史的视角,关注屠城作为一种行为如何被时人(屠城的实施者、承受者与旁观者)所认知,这些认知又如何影响各方围绕屠城的行动,从而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与民众回应等多个层面把握屠城的复杂内涵。

  

  曹树基著《中国人口史·第五卷·清时期》

  一、明清之际江南地区的屠城概况

  明清之际江南地区的一系列屠城事件,是在当地抗清运动的背景下发生的。顺治二年(1645)春夏之交,在摄政王多尔衮的部署下,清军分豫亲王多铎、英亲王阿济格两路南下,迅速占领南京,摧毁南明弘光政权。江南各地在八旗兵锋之下也随之传檄而定,准备服从新朝统治。不料清廷突然在六月初颁布“剃发令”,要求官绅军民一律迅速剃发。此举使局势风云突变,原本业已“归顺”的江南州县又纷纷揭竿而起。清廷遂调兵遣将,逐一武力镇压,过程中便酿成多起屠城惨案。曹树基认为,此时南直隶与浙江两省罹屠的城市仅有扬州、嘉定、昆山、江阴、泾县、舟山与金华七城,顾诚《南明史》所列也不超过这一范围。本节拟在尽可能全面汇集资料的基础上,重新考订此时江南五府各府、州、县治所城市的屠城情况。

  

  顾诚著《南明史》

  在展开统计之前,应先厘清“屠城”的定义,以明确讨论范围。“屠城”在中国古代主要含义有二。第一种含义仅指攻破城池,如《后汉书》有名将耿弇“屠城三百”之载,应为此义。第二种则指破城后旨在尽杀城内军民的行动。因相关记载较为简略,时常难以确认史料中出现的“屠城”当取何义。宋代以后,时人提及“屠城”时更多地指第二种含义,元末胡三省已认为:“自古以来,以攻下城而尽杀城中人为屠城,亦曰洗城。”至明清之际,这一理解在文献中已占绝对主流。本文研究的“屠城”作为集体杀戮的一种类型,自当取第二种含义,这也与明清之际时人的理解比较接近。

  明末苏州府直辖吴县、长洲、昆山、常熟、嘉定、吴江六县与太仓一州(太仓州另辖崇明县),吴县与长洲为府城附郭县,视为一城,共七城,其中仅崇明与太仓未遭屠城。“剃发令”在苏州府城下达后,城外乡民联合明朝将领吴志葵、鲁之玙等人于闰六月十三日包围府城,一度攻入城中,烧毁府署。清军在逐出反清武装后,在府城东南部实施屠城,“妇女遭掠,室庐成烬”。昆山县民处死代知县阎茂才,迎前狼山副总兵王佐才起兵,七月初六日城破遭屠。初八日太仓浦家兵入城,昆山再遭屠掠,许多幸免于清军屠城的县民都死于此时。常熟县民杀主簿陈元芳,拥前兵部员外郎严栻起兵,七月十四日城破被屠。嘉定抗清运动极为著名,县民拥戴前左通政侯峒曾、进士黄淳耀,逐走清朝知县张维熙,七月初四日城破遭屠。太仓豪强浦嶂与清军有联,借口城中反清势力未能“剿除”,于二十七日再屠嘉定,“于是疁中贫富悉尽”。吴江县的反清武装与盗匪团体相结合,在鼎革之初表现活跃。进士吴易起兵攻入县城,杀清朝县丞朱国佐。闰六月二十二日,清军攻破吴江,本欲屠城,但居民已大多逃离,清兵又忙于抢掠,导致杀戮规模较小,约数十人。次年正月十五日,反清武装卷土重来,再度破城,杀知县孔胤祖,随后退出。清军汪懋功部很快赶到,以县民与反清武装串联为名实施屠城,“尸横满道,数日始休”。崇明县起初为义阳王朱朝、下江监军道荆本彻等率军占据,后在明清之间三度易手,“百姓死亡殆尽,惨不忍言”,但县城未见明确的屠城记录。太仓州城因官府管控严密,反清势力未能夺取城市,故免屠城。

  

  顾公燮等著《丹午笔记·吴城日记·五石脂》

  松江府辖华亭、青浦、上海三县,共三城,其中华亭与上海遭到屠城。“剃发令”颁布后,前两广总督沈犹龙等人联合总兵吴志葵、黄蜚起兵抗清,一度占据松江全境,但至八月底均被清军李成栋部攻克。八月初三日,李成栋率先攻占青浦县城,并未屠城。当天下午李部便赶到府治华亭县城,守军措手不及,城池当即告破遭屠,“士民之在城者,什不脱一二,同难者约二万余人”。二十五日,李成栋攻破上海,实施屠城。但因县城百姓基本逃空,杀死三百余人后便下令封刀,纵兵劫掠,五日后出示安民。

  常州府辖武进、宜兴、靖江、无锡与江阴五县,共五城,仅江阴反清武装夺取县城,因而被屠。武进县为府治所在,“剃发令”颁布后,因清朝常州知府宗灏掌控军队,以严刑峻法推行此令,城内民变未起。生员张龙文集结乡勇,攻入府治,旋即败死。宜兴境内有乡绅卢象观等起兵,一度声势浩大,但未能夺取县治,故无屠城之事。靖江的抗清运动同样局限于城外。生员高孝贻起兵,试图截击入境清军。但清军轻骑绕开高部,占领县城,并未屠城。无锡的局势相对平稳。闰六月二十六日,南明总兵黄蜚部进入县城,烧毁东林书院后离去。七月初一日,清军经无锡南下苏、杭,“城中秋毫无犯”。江阴抗清运动举世闻名,县民杀知县方亨,推典史阎应元、陈明遇为首,与清军周旋近三个月。八月二十一日城破,屠城两日,“满城杀尽,然后封刀”。

  

  Frederic Wakeman,Jr.、Grant Carolyn编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

  嘉兴府辖嘉兴、秀水、海盐、平湖、嘉善、桐乡、崇德七县,嘉兴与秀水为府城附郭县,视为一城,共六城,其中府城与平湖遭到屠城。当地抗清运动由总兵陈梧等领导,占据府治,平湖、海盐、嘉善等县均有响应。闰六月二十六日,清兵攻克嘉兴府城,将未及逃出的百姓尽行杀戮。七月二十三日,平湖被破遭屠,仅生员刘潍恒一人收瘗尸骨已超过一千四百具。消息传到海盐,县民大为震恐,在杭嘉湖参将周一诚主持下降清,迎知县陈之杰到任,得免屠城。嘉善县有乡宦钱棅、钱栴等破家起兵于长白荡,孙璋、倪抚等于闰六月二十三日率军攻入县城,杀知县吴佩。七月二十三日,清军攻陷嘉善,有所掳掠,但未见屠城记载。桐乡、崇德二县乡间不无骚扰,但兵火似未延及县城。

  湖州府辖乌程、归安、长兴、武康、德清、孝丰六县与安吉一州,乌程与归安为府城附郭县,视为一城,共六城,未发现明确的屠城记录。清军与反清武装在当地拉锯相当激烈,仅府城就在双方之间易手五次。府城在闰六月十八日第二次被清军攻占时,“妇女投潭死者百十辈”,疑有杀戮,但由于无法判断规模,故不计入被屠城市之列。长兴县在“剃发令”下达后,县民反应并不激烈,清朝知县文辉乃“单骑入城,不戮一人”,并未屠城。布衣金镒所率反清武装一度占据武康、安吉、孝丰三县,很快兵败被杀,但清军重夺三城后是否屠城,史无明文。同治《孝丰县志》载本邑于“鼎革之际,闾井晏然”,大约未遭重创。德清县有诸生蔡孺法、蔡子标等起兵反清,但未能破城。次年三月,南明平吴将军陈万良部围攻德清,大败而归。城池既未易手,当无屠城之事。综上,在未获确凿证据之前,暂定湖州府未发生屠城。

  

  同治《孝丰县志》

  据前文统计,江南地区各府、州、县治所城市确遭屠城者就有10座,接近总数(27座)的四成,这一比例大于学界已有的统计。虽然由于各家记载歧异,且彼此差距较大,难以对罹难人数作出较精确的数字统计,但仍可由此了解当地被鼎革战争严重摧残的惨景。江南普遍遭受的屠城之祸,只是明清之际全国性屠城事件的一部分,故牵涉当时的国家政策与时代环境。下一节便旨在整合局部与整体的关联,探究清初统治者对屠城的理解与政策变迁,从而明了江南屠城事件为何发生、在何种背景下发生的问题。

  

  安东篱著《说扬州:1550—1850年的一座中国城市》

  二、抗拒者诛:清初统治者对屠城的理解

  清军屠城之残酷毋庸置疑,但其实施并非毫无节制,也大多不是残暴情绪难以遏制的产物。清初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与顺治帝四代统治者对屠城的态度具有一定连贯性,也因时局变化与统治者的个人风格而不断调整。大致来说,清初统治者对被征服地区采取“抗拒者诛”的政策,这是清军实施屠城的制度性依据。这一政策并不表现为成文法律的形式,而是统治者将内容相似的诏谕在不同场合反复颁行,形成事实上的、具有连贯性的政策。“抗拒者诛”的字面意义并不等于屠城,但由于清廷经常将“抗拒者”的范围从主持抵抗的城中官吏与将领扩大到守城士卒,乃至其他未参与抵抗的平民大众,这样的极端措施又有着惩罚、示威等实际作用,屠城因而屡屡发生。

  清太祖努尔哈赤在颁布“七大恨”、正式宣布举兵反明之后,随即要求诸王臣进军时将“拒敌者杀之,不与敌者勿妄杀”,似为清朝统治者对“抗拒者诛”的最早阐释。在天命一朝,后金军攻城夺地之后仅屠军卒与兵民俱屠的情况并存。如万历三十五年(1607)灭辉发部,“屠其兵,招服其民”。而在天命三年(1618)招服松山屯城后,因周围四城招之不降,破城后屠之。能够确定努尔哈赤将屠城视为示威手段,以逼迫其他城池及时投降。如天命七年,努尔哈赤要求广宁卫镇武堡明军尽速剃发归降,信中就以“沙岭之人因不归降,遂破其城,尽杀其人”相威胁。

  

  潘喆、孙方明、李鸿彬编《清入关前史料选辑》

  太宗皇太极即位后,考虑到努尔哈赤晚年滥杀辽东汉民引起的社会动荡,为稳定后方,竭力规范屠杀行为,颁布多条谕旨禁止杀降。天聪四年(1630),贝勒阿敏违背皇太极的意愿,在撤退时将业已投降的永平府城屠戮一空,遂被监禁至死。然而,皇太极对屠城的限制仅在于规定降者不屠,力战攻克的城池则不在宽宥范围内,反而导致“抗拒者诛”的政策日益明确。天聪三年,皇太极在第一次深入内地的前夕,下令进军途中将“拒战者诛之,若归降之民虽鸡豚勿得侵扰”。这是后金政权首次将敌方军民分为“拒战”与“归降”两类,区别对待,故可将其视为“抗拒者诛”政策的正式形成,皇太极此后多次颁布内容相似的诏谕。此举固然避免了针对降城的屠戮,却为不降之城的屠杀确立了合法性,也无异于为前线将领实施屠城提供指南。皇太极统治时期清军三次深入北直、山东等地,多有屠城之举。如崇德四年(1639),皇太极遣扬威大将军岳讬深入内地,攻破城市五十余座,杀戮无数,仅济南屠城死者就在十余万以上。在皇太极眼中,屠城仍是威吓敌军的良方,他在松锦战役时如是劝降锦州守将祖大寿:“诸王因尔相持,日久不下,欲尽加屠戮,不留一人。朕深加悯念,如将锦州人民尽行诛戮,以后将何以招携怀远?俾大军一至,各来归顺乎?”

  

  谈迁著《国榷》

  清军入关后,为镇压各地反抗势力,“抗拒者诛”的政策在睿亲王多尔衮摄政期间依然保留。终其执政六年,清廷在颁给阿济格等各路征讨主将的诏书中均有“抗拒不顺者戮之”一句,并在其他文告中多次说明“如有抗拒不遵,大兵到,玉石不分,尽行屠戮”,屠城殃及平民的做法进一步明朗化了。顺治二年五月多铎占领南京后,即声称本人钦奉“顺者招抚,逆者剿除”的圣旨,宣布各地城池如有抵抗,一律屠灭,“维扬可鉴”。常州安抚使刘光斗在给当地乡绅的信件中也表示:“师至而抗者屠,弃城而乏供应者火。”随后江南府县爆发抗清运动,各遭屠城,是这一政策背景下的必然结果。顺治五年山西大同姜瓖抗清事件爆发后,多尔衮谕内三院:“煽惑作乱,贻害地方,此姜瓖之罪,与官吏兵民人等无干,何可株连无辜。” 但当招降失败、大同城破后,多尔衮亲自部署了对大同的屠城。这进一步说明清初屠城频发并不源于统治者意识不到抵抗分子与普通民众的区别,或技术上辨别良莠存在困难,而是相关政策严厉性的表现。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

  对此,清廷内部不乏反对之声,要求当局严格区分抵抗分子与普通民众,破城后区别对待,不宜滥杀。早在顺治元年清军入关之际,归降不久的洪承畴就建言:“若抗拒不服,城下之日,官吏悉诛,百姓仍予安全。”御史吴达亦奏:“倡乱首事不过一二人,余皆迫于不得已,城池破时,尽为诛戮,皇上则曰:‘诛乱人’,岂知至苦极难之民情哉?”满人官员亦有反对者,如顺治十六年翰林院掌院学士、镶蓝旗人折库讷密奏:“岂有阖城官民同谋从逆之理……请速密谕大兵,但诛其渠魁,其迫胁株连愚民概与赦免。”对于这类意见,不仅多尔衮并未采纳,顺治帝在亲政后也不以为然。顺治十三年,他三度下诏检讨多尔衮“诛降滥赏”之误,有意通过节制滥杀规模消弭社会上的不安情绪,但对“抗拒者诛”的态度并无重大变化。从顺治六年至十八年,清廷在颁给吴三桂等前线主将的敕书中,“抗拒不顺者戮之”一句始终存在,仅将多尔衮执政后期频现的“不得已而后降者杀无赦”一句删去,略略放宽了宽宥范围。十三年七月,在清廷征讨南明永历政权之际,顺治帝仍下诏表示:“傥仍执迷不悟,大兵直捣巢穴,必至玉石俱焚。”后清军攻克云贵一带,果多屠戮之事。

  

  洪承畴像

  若将清初统治者坚持实行“抗拒者诛”政策的原因解释为满洲贵族崇尚武力,或许是合理的推测,但并不意味着清廷无须应对有关屠城“合法性”的问题。儒家思想历来反对滥杀,孟子提出“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也认为“王者有诛而无战……不屠城,不潜军”(《荀子·议兵篇》)。这一组观点在道义上将屠城予以否定,又把不嗜杀、不屠城与“王者之师”予以联系,从而对有意统一中国的政权构成道德压力,且深刻影响了历史书写。从整体上看,宋以后儒学对屠城的制约能力显著增强,宋代文献中大量出现屠城在发动之前就被个别人物运用儒学理念予以阻止的案例。这类案例在被公认为屠城盛行的蒙元时期也未绝迹,连非汉民族人物都受到影响。前文所述洪承畴等人以“恤民”为由反对屠城,也是儒学理念在政权内部试图制约屠城的表现。由于缺乏相应的统计资料,不宜断定儒学在宋代以后有效降低了屠城的发生频率,但或可认为,随着宋以后儒学以理学的形态逐步染上国家意识形态的色彩,对社会各阶层的渗透日益深入,实行屠城的政权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文化压力。屠城之举与“王者之师”的绝不相容,也使屠城在理学盛行的背景下成为关乎政权合法性的重要问题。由此,元末朱元璋政权虽不无屠城之举,但朱元璋本人多次下令禁止屠城与杀降,试图将己方与“前代革命之际”的肆意屠戮划清界限,显示出他意识到此举对巩固政权合法性的价值。那么,清朝在应对这一挑战时,又采取了何种策略呢?

  

  张佳著《新天下之化:明初礼俗改革研究》

  清朝在入关前偏居辽东一隅,暂时无法取代明朝的地位,响应儒家思想的挑战并非紧迫工作。但在入关以后,清朝既以“吊民伐罪”的姿态入主中原,并迅速以参拜孔庙、续封圣裔等方式表达对儒学的支持,就必须为屠城频发的事实寻找与儒家文化的相容之道,以回应任何有关“嗜杀”的潜在指控。清廷的应对策略是,公开对儒家“不嗜杀人”的价值理念表示认可,并以君父臣子的传统伦理试图重新确立君民之间的亲密关系,同时强化屠城“诛戮有罪”的性质,消除其负面的道德意义,从而在儒家伦理体系内完成对屠城合法性的构建。顺治六年多尔衮以顺治帝名义发布的诏谕综合体现了这一点:“朕闻不嗜杀人者能一天下……君父也,民子也,父残其子,情理之所必无。况诛戮所以惩有罪,岂有无故杀人之理?”这种策略的内涵有二:第一,将某个群体标识为危险人物,强化其与大多数“良善”之间的区隔,取得(或自称取得)后者的认同,从而将集体与公共暴力合理化。第二,中国精英阶层对暴力的崇尚风气在宋以后逐步消退,但刑罚作为国家政权维持秩序与社会等级制度的一种暴力手段,其合法性并未遭到动摇,给予清廷相应的发挥空间。“抗拒者诛”的政策内涵,即是将滥杀行为归入正常的刑罚之列,以应对从“不嗜杀”的儒学思想出发的质疑。在清廷眼中,百姓无辜,但叛逆有罪,无须怜悯,特别是这种“叛逆”发生在新朝应天景命、一统天下之际,所以又添加了一重抗拒“天命”的严酷意涵,常在清代官书中被称为“拒命”“逆命”。多铎在攻克扬州后即奏报:“(四月)二十五日,令拜尹图、图赖、阿山等攻克扬州城,获其阁部史可法,斩于军前,其据城逆命者并诛之。”扬州屠城这样的人间惨剧,遂被以技术化的语言描述为一次普通的军事行动,一场对“逆命”者的正义惩罚。顺治十六年十月,针对镇江一度投降郑成功军队的情况,顺治帝批复:“镇江阖城从贼,理应诛戮,免行追究,已属法外之仁。”或许对民众而言,屠城时恰在城中就构成了被杀的“原罪”。可见,清朝军事霸权的确立也伴随着话语霸权的建构,反对“嗜杀”的儒家伦理本应对屠城有所制约,实际上在过程中被国家权威熔化,成为霸权自身的一部分,体现出清朝的统治特色。

  

  马雅贞著《刻画战勋:清朝帝国武功的文化建构》

  需要指出,“抗拒者诛”的政策固然冷酷,但在具体实施时并不僵硬,屠城恰是清初统治者善于且经常运用的谈判筹码。只要能够达成协议,减轻战争损失,他们就愿意以法外施恩的姿态暂时放弃“抗拒者诛”的原则,哪怕在攻城战持续很久、“抗拒”之势已成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前文提及的皇太极招降锦州、多尔衮招降大同即是如此。这种做法并非最高统治者的专利,顺治二年江阴战役时,总兵刘良佐等将官就以“悉宥不诛”为条件多次招降,因城中意见不一而罢。清廷借屠城示威或谈判的做法的确效果明显,不少城池慑于邻城遭屠而放弃抵抗。可见,“抗拒者诛”并非“抗拒必诛”,无论是肆意屠戮还是偶有宽宥,在清初统治者看来,都是具有明确意义、可以临机调整的政治与军事策略,屠城因此并不只是残暴情绪的宣泄,其实施的背后隐藏着功利化的逻辑。

  在具体实施的层面,前线将领的个人动机也很重要。在中国历史上,除最高统治者亲自指挥围城的情况,屠城的权力一般会下放给前线将领,导致屠城发生的具体原因非常复杂,如攻城死伤惨重萌发的复仇心理、各级将卒掠夺财物与人口的需求,乃至将领有意发泄私忿,远远超出惩罚与示威这两种官方正式规定的动机。在明清之际的江南屠城中,清朝总兵李成栋的行动就有着鲜明的掠夺性,上海士人姚廷遴总结道:“破一城或由一处,必任意抢掠,满载而止。所以人人为争利而先也,人人为夺取子女玉帛也,人人爱战而不爱守也。”破嘉定后,“成栋拘集民船,装载金帛子女,及牛马羊豕等物,三百余艘而去”,破华亭后亦然。其实华亭有反清之名而无抵抗之实,守军“未经兵革,不战而溃”,但仍被屠。说明掳掠当是李成栋屠城的重要动机,清廷“抗拒者诛”的政策与敌方城池的抵抗事实则为实施屠城提供了借口,使掳掠得以在屠城的过程中不受限制地进行。顺治三年底,李成栋移师南下,攻破广州,虽未屠城,但仍大肆抢掠,不无杀戮,西班牙传教士帕莱福评价道:“这位将军希望广州城进行反抗,那么他将有理由劫掠……因此他马上图谋洗劫它,那怕违背顺治帝颁布的诏令,也违背他本人在入城时所作的承诺。”可见,清廷政策与将领行为之间围绕屠城存在着某种张力:一方面,清廷以功利化的逻辑,将屠城视为政治与军事策略,由此颁布的屠城政策指导着将领行为,为其以各种理由实施屠城提供了统一的名义,二者在此是“合谋”的。另一方面,前线将领出于复仇、掳掠与泄忿等个人动机实施的屠城,则意味着与政策精神的背离,将屠城本应限制于惩罚与示威的适用范围在执行中进一步扩大化,以至于清廷有时不得不出面规范,二者在此又是貌合神离的。

  总之,清初屠城并非一种单纯的杀戮现象,也不能仅仅解释为清朝统治者残暴情绪的发泄,而一般是用意明确的战争策略,江南屠城事件是清初“抗拒者诛”这一既定政策的直接产物。至于屠城在现实中如何执行,是否存在相对固定的流程与组织方式,政策制定与执行层面存在哪些相符与相悖之处,官方文献往往语焉不详,前人研究亦几乎概未涉及,故需要从民间层面、结合私人文献详细考察。

  

  李天根著《爝火录》

  三、乱中有序:屠城的过程与组织

  一般而言,江南各地的屠城会经历四个主要阶段:预备、屠杀、封刀与善后,下文将逐一详述,尽可能还原屠城的过程与内容。

  从城市丧失抵抗能力或抵抗意志到屠杀行动正式开始,中间有时存在一个过渡期,即屠城的预备阶段。如扬州于四月二十五日午后城破,清军有序入城,“步武严整,淋雨亦不少紊”,屠杀直到傍晚才开始。昆山城破后,清兵“踰逾时遂下令屠杀”,亦非立即进行。在此情况下,城内如能利用屠城将发未发的时间差采取行动,仍有机会避免屠城。第一种方式是守城将帅与攻城方紧急达成免屠协定,如防守海盐的杭嘉湖参将周一诚以剃发投降为条件联络清军,得以免屠。史可法在扬州城破后也要求多铎对扬州百姓“当示以宽大,万不可杀”,但未被听从。第二种方式是城内士民联合向当局恳请免屠,如闰六月十三日苏州乡民配合前明官兵攻入府城,被清军逐出后,兵部侍郎李延龄怀疑城内居民与乡兵暗中勾结,有意屠城,因士民“群聚往军门恳求”而罢。这说明国家“抗拒者诛”的屠城政策看似无可撼动,但通过种种手段影响前线将领的决策,仍存在一定幅度的调整空间。

  

  史可法像

  当屠城指令下达全军、再无挽回余地之时,屠杀行动就正式拉开帷幕。这是屠城的第二阶段,也是实施阶段,内容可分为杀戮民众、抢劫财物、掳掠人口与纵火焚城四项。其中,杀戮是屠城最基本的目的,只有在短时间内大批量地剥夺生命,才能产生巨大的震慑效果,实现屠城方默认的政治军事目标,因而在执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屠城中的杀戮具有无差别的性质,没有任何人能够凭借自己的身份、财富与行为保证幸免,“不及避者贫富老幼俱死,或潜,或出,或迎拜,俱死”,对此抱有幻想的民众大都付出了血的代价。清兵甚至对降臣之家也绝不宽假,常熟未破时,城内就有人考虑到本邑名士钱谦益已经降清,身为高官,清兵必不骚扰,便群起至钱府避难。“孰知屠城之令既下,岂在乎一个降官家里”,城破之日“惟有绛云楼上杀的人多,且大半是戴巾”。民众只要被清兵发现曾参与抵抗活动,更是必遭清算。昆山画匠李斐石曾以书代甲充任乡兵,城破后清兵闯入其家,“抚斐石肩,觉其内有缚书”,大怒之下将其杀害。

  

  钱谦益像

  屠城中可能也有一些群体的幸免概率稍高,包括被迫屈从的妇女儿童、少数手工业者与僧人,但其幸免并不因为性别和年龄,与社会身份的关联也比较有限,而主要源于他们已经成为清军手中有利可图的资源。妇女在被掳时若强烈抗拒,或因相貌“寖陋”而被认为不具掳掠价值,往往立即被杀。这类案例在清代地方志、文集与笔记中极多,本文不再列举。儿童被宽免也并非出于怜悯,而是因其在人口市场上有出卖价值,且幸存率可能远不及成年女性。少数手工业者被视为急需的军事资源而得到宽免,但鉴于死于屠城的手工业者不知凡几,他们的幸存只能说是偶然现象。僧人的情况则比较复杂,许多记载显示清军有时不会在寺庙展开杀戮,不仅使僧人幸存的比例可能较其他社会群体为高,而且连带使一些逃到寺庙的市民幸免于难。僧人受清朝官府指派,或许是其得以幸存的原因之一。此外,还有一些市民因临时被清兵指定从事做饭、洗衣、看守俘虏等工作而活命。这些情况说明,清军屠城时的宽免基本秉持高度的实用主义原则,且范围极其有限,大多事出随机,与无差别屠杀的性质并不构成根本矛盾。

  

  《江阴城守纪》

  屠城中的杀戮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组织性,不完全是一哄而上、见人即杀。其中最典型的做法是通过逐户搜索或当街逮捕的方式擒获市民,在特定地点集中看管,得到指令后便大批杀戮。《明季南略》所录徽州人巴某的逃难口述就完整体现了这一流程:

  (扬州)初城破时,将民或一百或二百各闭室内,使两兵守视。久之,有服红袍者手执旗箭各一,驰马大呼曰:“将这须蛮子去了罢!”扬民被拘者闻之,谓为释己也,俱大喜。已而,率一人出跪之,左边兵一刀,右边兵亦一刀,既杀两刀,以为必死,即掷下,复拽一人出,仍如前法,一似蛙然。

  这一记载不仅能够直接与《扬州十日记》相证,在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如常熟裁缝吴云甫于五更后“走在街上,被屋上巡逻兵拿住,天明解到一小小将官处候审发落,男女俱绑缚者甚多,其精壮男子总之个个斩首,所留者有姿色女人、童子及有手艺之人”。可见这类具有组织性、程序化的步骤借助层次分明的军事指挥系统,直接服务于更为高效快速的杀戮,有时也是为了集中甄别有俘获价值的人员。清代文献时常将执行屠城的士兵称为“乱兵”,并渲染士兵杀人时的残暴无情,使屠城中的杀戮显得更像是一种发泄欲望、突破纪律、缺乏组织的个人行动,这未必符合事实。

  

  计六奇著《明季南略》

  在杀戮之外,抢劫财物也是屠城的重要内容,有时会因将领的贪欲而上升为执行者层面的主要目的,如前文介绍的李成栋。清军索取财物的范围涵盖了所有城市阶层,家境殷实的士绅商贾首当其冲,每每搜刮无余,一些贫困士人甚至会被怀疑藏富而遭殃,贫困群体则经常因财物不满勒索之数而被当场杀害。值得注意的是,屠城者与民众似乎存在着一种“以钱换命”的默契,如嘉定在城破前夕,“婴儿妇女,狼奔鼠窜,虽至苦穷,必以一簪一珥系肘间,曰此买命钱也”,这类现象在江南各地都很常见。也有许多例子证明,民众在屠城时若献上足够的“买命钱”,确实可以保得一时平安,如果足够机敏且幸运还可能活到屠城结束。但上述情况并不能模糊屠城旨在杀戮的本质,不仅因为富户罄尽家产仍被杀害的例子绝不罕见,家私“愈多而愈不免”,而且缘于资财有限的民众无力应付多批欲壑难填的士兵,最后仍然难逃一死。嘉定方面的记载颇具代表性:

  每遇一人,辄呼蛮子献宝,其人悉取腰缠奉之,满意,方释去。遇他兵,胁取如前,所献不多,辄斫一二刀。至物尽,则杀。故僵尸满路,皆伤痕遍体。

  闯入王秀楚家中的士卒将金珠衣物掠夺一空后,也对他表示:“吾不杀你,自有人杀你”,让他终于意识到“洗城之说已确,料必死矣”。可见,屠城中士兵抢劫财物的行动附属于集体杀戮的核心目的,二者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与抢劫财物彼此呼应的行为是掳掠人口。被掳对象主要是少数妇女、儿童与手工业者,一次屠城的被掳人口往往在千人以上。妇女的掳掠价值并不只体现在转手出卖产生的经济价值,也是为了随时满足士兵的肉欲与配偶需要,因此掳掠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奸淫。众多妇女因抗拒淫掠而遇害,被掳后则“戕害及病死者多矣”。兵将与被掳妇女成婚且感情良好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相当罕见。妇女在人口市场上被转手卖出是唯一的获救机会,被家人赎出则是最好的结果,但由于许多人已被士兵强行婚娶,出卖与获赎的范围也是有限的。与妇女相比,儿童被掳掠的情况在史料中着墨较少,同样允许家人回赎。一些人被掳到外地,沦为仆役,但也有被清兵收为养子的情况,乃至带回关外。

  

  朱子素著《嘉定县乙酉纪事》

  屠城还包括纵火这一环节,几乎所有遭到屠城的江南城市都留下了纵火记录。因中国古代城市建筑多为木质结构,一旦燃烧,随风弥散,往往导致大片城区被火损毁。如松江府城的纵火路线分三条,“清兵自秀野桥起火,直烧至东门外。南门起火,直烧至府前谯楼,俱为灰烬。北门四周俱烧尽,存者只有十分之一二”。江阴被“杀得闭门绝户,不得寸著者,十之七八;被火烧光,仅存瓦砾者,十之三”。清兵纵火既是巷战时彻底击败守军的需要,也是一种杀戮居家民众的便捷手段,且不排除有意发泄破坏欲的可能。除了屠城方的纵火,城中的火焰有时也源于攻城时发射火炮的破坏与绝望者的自焚。纵火行为增强了屠城的破坏性质,遭到火焰残毁的城市作为战争的象征,在幸存者心目中历久难忘。

  屠城第三个阶段开始的标志是封刀,象征大规模杀戮的停止。封刀时间由将帅设定,到期执行,但不能确知是出于提前安排还是临机决定。从开始杀戮到宣布封刀,短则一日(嘉定),多则五日(扬州)。在某些记载中,封刀命令要通过明确的信号传达给全体士卒,如炮声与号角声。李成栋在嘉定“下令屠城,约闻一炮,即封刀。时日晷正长,日入后,始发炮,兵丁遂得肆其杀掠”。常熟俨老人家中藏匿了两个守城士兵,他们在七月十五日清晨听到向南而去的号角声,认定为清兵归营,顿时相庆得生。封刀不意味着民众苦难的终结,有时大规模的抢劫与掳掠恰发生在封刀之后。嘉定屠城即为“屠戮一昼夜,搜索两昼夜”,上海在封刀后也被“任凭掳掠,四五日而出示安民”。清兵在杀掠之后通常不会马上设置官府,而是迅速裹挟战利品离开,使城市陷入短暂的无政府状态,进而引发其他社会团体乘乱入城劫掠,造成对城市的二次伤害,在扬州、嘉定、常熟、昆山、江阴、上海、嘉兴均有所见。这种行为有时会跨越县境,江阴在清军撤离的第三天,就有武进人数万“齐来搬衣资铜锡器家伙”,随后又有数百靖江人前来,眼见一无可取,便将城北角内的县城隍像搬走。

  

  赵曦明著《江上孤忠录》

  屠城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善后,以官府重建、出榜安民为起点,继之以焚尸、开赈、禁止抢掠、招徕流亡等其他恢复秩序的措施。在幸存者寥寥的情况下,出榜安民有很强的仪式特征。国家导演了整场屠城事件,现在则要求刚刚经历屠杀的民众“毋得惊惧”,意味着国家通过出榜安民的仪式完成了从施暴者、惩罚者到保护者、治理者的形象转变。也象征经过一番残酷的“挑选”,幸存者有资格重新成为新朝的编户齐民,受到来自国家的保护。屠城至此基本告一段落。

  概言之,屠城在执行层面体现出相当程度的组织性,始终处于“可发可收”的状态,在过程中也是“乱中有序”的,直接服务于集体杀戮的目的,与屠城在政策制定层面作为政治、军事策略的属性彼此支持。虽然前线将领与清廷的屠城政策在动机上不尽相同,但清廷除了在将领因个人原因将屠城范围肆意扩大之时偶尔予以惩戒,对后者的真实意图并不在意。清廷借屠城惩罚“叛逆”、震慑对手,将卒个人的情绪、物质和肉体欲望也得到满足,二者围绕屠城的“合谋”关系随之更为凸显。

  

  王秀楚著《扬州十日记》

  四、风声鹤唳:屠城谣言与社会心态

  屠城在实施者眼中或属某种政治、军事策略,在民众看来则首先是一场危及身家性命的灾难,他们对此的认知与响应因此成为理解屠城复杂内涵的重要一环。下文将从屠城谣言这一角度展开探讨,观察其中蕴含的国家与社会的复杂关系。

  清初包括江南在内的许多地区都盛行一类与屠城相关的谣言,与当时频繁发生的屠城事件彼此呼应。具体表现是民间喧传官府即将屠城,引起社会恐慌,乃至引发大规模的逃难行动。有学者已注意到这一现象,认为清初屠城谣言是清廷屠城的后遗症,是遭屠之后已成惊弓之鸟的民众恐慌情绪的表现。相较之下,选举秀女的谣言有着更为深刻的历史渊源。这一观点并不完全准确。首先,屠城谣言的流传至少可以追溯到明中叶,在清初的盛行不全源于清兵屠城的刺激。其次,屠城谣言的流传在深层次主要受社会心态影响,涉及民众对屠城的认知与对官民关系的理解,恐慌情绪至多是诱发谣言的直接原因。

  

  蒋良骐撰《东华录》

  导致清初屠城谣言流传的社会心态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是对清廷的恐惧。这源于清廷屠城的“前科”与民众出于各种原因(如夷夏之别)对满人的形象建构,确实容易受到时局影响。后金政权于努尔哈赤时代在辽东的滥杀无辜与天聪四年阿敏擅屠永平等事件,对辽东与京畿民众的影响就相当深远,天聪六年贝勒岳讬奏:“先年克辽东、广宁,诛汉人拒命者,后复屠永平、滦州,以是人怀疑惧,纵极力晓谕,人亦不信。”清廷在入关之初也面临屠城谣言在京师盛行的社会问题,“向传有八月屠民之语”。八月一过,京师又谣传“圣驾至京,杀万人祭纛,纵兵抢掠三日”。这两条谣言是在清军刚刚入关、人心未稳的背景下出现的,民众怀疑清军仍会退回关外。鉴于阿敏屠永平就发生在清军撤退期间,民众担忧屠城将在京师重演自可理解。

  

  阿敏像

  第二个层面是民众普遍相信本邑在此时符合被屠城的条件,具体有二,符合其一就被认为可能引发屠城。第一条是城市爆发重大叛乱,导致官府以屠城的形式惩罚民众。叛乱重大与否,大多以当地行政主官是否遇害为标志。倘若城市暴乱致使主官遇害,就极易引发恐慌与进一步逃难。常熟反剃发运动意外打死代理知县事务的主簿陈元芳,使主持运动的乡绅宋奎光顿时失色:“今日之祸……打死父母官,依律起来是要屠城的,这事如何是好?”明朝镇江监军杨文骢在苏州杀死清朝安抚使黄家鼒,引得“吴下士民惶惧逃徙者过半”。顺治三年正月,反清武装攻入吴江县城,杀死清朝知县孔胤祖,城中“士民以县官被害,大兵必加屠戮,故亦与贼俱遁”。清廷的表现也证明民众的恐慌并非杞人忧天,遭到屠城的13座江南城市除上海、嘉定外均有清朝地方主官或安抚使在当地被杀的记录。而先前追随嘉兴府反清的海盐县并未杀害清朝知县陈之杰,随后以剃发归降为条件向清廷请求免屠,即获批文:“姑念县官尚存,又经到任,大兵暂为停止。限三日内剃头回报。”有时城池未被叛军攻陷,亦无杀官之事,但官府也足以因怀疑城外叛军与城内“乱民”相勾结而实施屠城,顺治二年闰六月的苏州屠城就是一例。顺治十一年九月,南明将领张名振率水师在上海登陆,引发社会动荡。当地清朝官府一度谋划连夜屠城,因官员意见不一而止,最后在天明贴出安民告示:

  逆贼张名振志图抢掠,突入江浦,谅此海底游魂,何难摧枯拉朽。尔百姓与官兵当协力防御,乃有无知奸猾之徒,从而猖獗,有执梃而阻遏官兵者、有包戴网巾者、有讹言惑众者、有恐喝官府者。种种悖逆,本应荡洗,今姑网开一面,令尔自新,着即还家复业。

  

  《清代日记汇抄》

  可见在官府看来,即便自己尚未失去对城市的控制,城内“无知奸猾之徒”对叛军的响应就构成了屠戮全城的理由,最后的“网开一面”当属不可多得的恩赐。第二条是城市未被敌军攻陷,但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或当地出现难以解决的重大社会危机,使得官府认为需要通过屠城提前消弭祸患。如顺治十八年“哭庙案”爆发后,苏州“城中讹言大起,有言尽洗一乡者,有言欲屠城者,人心惶惶,比户皆恐”。这类谣言反映的观念同样有着现实基础,顺治二年常州知府宗灏因强制推行剃发令引起社会动荡,遂向多铎申请屠城,表示:“常民乱萌已形,不速屠民,且立叛。”顺治三年十一月,贡生黄毓祺等人率乡民突袭江阴县城,被清军击败。江宁巡抚土国宝怀疑江阴县民与反清武装有联,准备再屠江阴。所幸俱为城内官绅劝止。

  

  何龄修著《清初复明运动》

  由此可见,清初屠城谣言有很强的现实基础,不仅民众坚信官府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屠城,官府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照此操作。实际上,明清法律并没有赋予官府在紧急状况下屠城的权力,更未提及州县主官被杀是屠城的重要标准。但官民双方竟然在此达成一致,说明围绕屠城存在着某种“共识”,这是诱发屠城谣言的重要原因。但它并非清初的特殊现象。至少在明中叶,屠城谣言就伴随地方叛乱、杀官的行动而出现,如正德朝安化王之乱与嘉靖朝大同兵变。前述“共识”,在晚明已随着社会矛盾激化与战火绵延而在各地不断浮现。江南的屠城谣言大多发生在清初屠城之后,但也有出现在明末的案例。这说明江南屠城谣言在根本上并非源于清兵屠城的实际行动,而来自历经较长时段形成的社会心态,即对屠城本身的恐惧,以及对官府在特定情况下或将果断屠城的深刻认知。

  虽然围绕屠城存在一定程度的“共识”,但官府与民众对屠城谣言的态度相去甚远,对这一矛盾的辨析涉及屠城谣言的性质与传播责任。中国历代王朝对谣言的管控有着漫长的历史,清初对谣言制造者的惩罚也颇为严厉。天聪四年正月后金军占领永平后,当地周生员家人李顺旺宣称后金军即将“尽屠众人”,随后被枭首示众。顺治二年闰六月,苏州市民彭毓泉传言清军将乘夜屠城,结果本人与邻里被一并枭首。面对屠城谣言层出不穷的局面,清朝统治者在无奈之余,也感到难以理解。多尔衮于顺治六年颁谕:“自元年以来,洗民谣言无时不有,今将六年矣,无故而屠戮者为谁?民肯从此回想,疑心必然冰释。”在这类官方建构的叙事中,“奸民”煽动与“愚民”盲从总是被视为屠城谣言传播的主要原因。

  

  吕宗力著《汉代的谣言》

  但在民众看来,屠城谣言可能更接近于某种自我保护措施,并非庸人自扰。清军在鼎革之际频繁屠城,其动机不论是平叛、惩罚或示威,在清廷看来皆非“无故”,但对民众而言实乃无妄之灾,必须竭力避免。屠城谣言适应了这一心理需求,故常常遏而不止。何况,谣言之后就发生屠城的例子所在多有,如清初的苏州与吴江。永平屠城甚至就发生在后金军处死造谣者李顺旺之后,可见官府的“辟谣”在民众看来恐怕缺少公信力,提前逃难则是未雨绸缪之举。鉴于屠城谣言在明代已普遍存在,清初屠城谣言的流传及其引发的逃难行动,除源于时局的刺激,或也反映着一代代中国民众在反复应对屠城这一灭顶之灾时所积累下的生存智慧与历史记忆。康熙中叶以后,随着大规模国内战争的结束,屠城现象暂时消失,屠城谣言却仍在盛清中国时隐时现,证明其植根的社会心态长期延续。总之,屠城谣言的传播令官府感到芒刺在背,却适应了民众在危机时刻急于避祸的心理需求。社会学视阈中的谣言被认为具有反权力性质,因为它时常披露了令官方不快的信息,又无法被官方控制。民众与官府对屠城谣言的态度迥异,显示出屠城谣言也应具有这一特质,是民间社会与官方意志之间存在对立的一种隐喻。

  

  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著《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

  从国家—社会关系这一普遍被用以理解明清时代的视角观察屠城谣言,还有更多的信息尚待发掘。例如,明清国家及其官僚机构一直力图塑造自己“为民父母”的形象,在理论上其社会职能也是无所不包的。特别是在灾后赈济与粮价平抑等场合,国家以施恩者的角色出现,形象是亲切、仁慈且负责任的。但屠城现象的普遍存在,特别是官民围绕屠城形成的“共识”,显示出国家威严可怖的面孔同样广为所知。正如选举秀女的谣言“暴露了人们对皇帝本人以及他施恩于具体家庭或社群的意愿(或能力)的不信任”,屠城谣言的频繁发生则暗示了一旦重大社会危机出现,明清国家往往沦为不受信任的角色。岸本美绪不赞成将“国家”与“社会”视为“宛如建筑物的客观实体”,而认为理解二者的关键在于把握当时人心目中“国家”与“社会”的形象。那么,明清时代的民众心目中的“国家”究竟是何种形象?屠城谣言的传播可能给出了一个曾被隐没在历史暗角的答案。

  

  田海著《讲故事:中国历史上的巫术与替罪》

  五、结论

  在顺治二年至三年江南抗清运动的过程中,江南27座府、州、县治所城市中至少有10座遭到清军屠城,占到总数的接近四成。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清廷奉行“抗拒者诛”的政策。该政策在清太祖努尔哈赤时代已有雏形,它在太宗朝逐步明确后,基本内涵直到顺治朝后期依然不变。屠城大多在这一名义下执行,具有惩罚、示威、内部清洗等实际作用。但清廷为降低战争成本,也常愿意为业已展开抵抗的城池豁免屠城。这证明屠城在清初统治者眼中确属用意明确、可以临机调整的策略,而不仅是统治者残暴情绪的发泄。前线将卒包括泄忿与掳掠在内的个人动机当然也是诱发屠城的重要原因,但与清廷的战略目标一般并不矛盾,屠城在政策制定与实际执行的层面也均以“斩尽杀绝”为务,故屠城在本质上仍是双方“合谋”的产物。上述清初屠城具备的特征,与前代不无相似之处,对从整体上理解中国古代的屠城现象应有参考价值。但这是否源于清朝有意识地承袭汉文化中的屠城传统,则尚待考察。清初屠城的特殊性在于,清廷在承认“不嗜杀”“君父臣子”等儒家政治伦理的前提下,将屠城归入刑罚之列,借“去道德化”实现其合法化。这一以强势姿态利用、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的做法与康乾时期对汉族政治与艺术文化的收编有共通之处,体现出清朝的统治特色。清朝作为大一统政权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征服战争的合法化,如果说以“讨贼复仇”之名入主中原是将战争理由合法化,把屠城归于刑诛则是将战争手段合法化的表现。在这一层面上,可认为屠城见证并有助于理解清朝国家的形成。

  屠城亦对明清国家的形象及其与民众的关系有所反映。不论儒家伦理对国家的治理方式与政治精神有何种想象,暴力始终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从范围、规模、组织性到无差别杀戮的性质,屠城对暴力的运用堪称登峰造极。国家在屠城等暴力手段中表现出的冷酷无情,与承平之际努力构建的“爱民如子”的面貌,适成对照,共同构成其复杂的民间形象。屠城谣言这一现象自明中叶延续至盛清,其流传充分反映出普通民众对官民关系的认知。民众印象中的屠城标准与官方实际的执行准则时常若合符契,说明谣言反映的恰是某种真实,折射出民众心目中国家在地方爆发危机时既需要依靠、又值得怀疑与恐惧的双面形象。

  

  齐格蒙·鲍曼著《现代性与大屠杀》

  总之,屠城作为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延续的现象,自身的意涵十分丰富,对理解特定时代的历史环境也不无裨益,相关研究开拓余地尚大。与明清之际相对应,中国史上另一个屠城高发且资料丰富的时代是太平天国战争时期,如将二者的情况予以比对,或能形成更为深入的结论。西方学界对现代史中的屠杀现象十分关注,试图借纳粹屠犹(Holocaust)等事件反思“现代性”的弊端。从组织性、功利性与官僚系统将其合法化的方式来看,清初屠城与现代屠杀现象有共通之处,并非以“野蛮”一词所能概括。这提示我们“前现代”与“现代”的屠杀现象之间未必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屠城在文明史层面的意涵也需进一步思考。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作者:朱亦灵,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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