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放爆竹致人伤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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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马建刚?通讯员?马领海?黄海涛

  基本案情

  1月20日晚8时许,原告杨某某驾驶出租车在路边等候客人,13岁的被告马某某燃放的雷子炮不慎飞入车内,瞬间爆炸,造成杨某某左手和左腿多处受伤,车辆多处受损。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调解无果,杨某某一纸诉状将马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722.86元。

  调解过程

  义马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被告马某某系未成年人,因燃放爆竹时未选择在安全空旷的区域而导致他人受伤,同时由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被告马某某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先是对被告马某某的监护人开展了一次暖心普法,以争取案件调解的主动,达到释法解疑、消除壁垒的目的。同时,法官也与原告共同梳理了诉讼请求,再次判断是否合理合法。经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很快转变了态度,消除了疑问,相互之间取得了充分的谅解和宽容。最终,原告对诉讼请求作出了调整和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损失6000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燃放烟花爆竹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儿童天性喜爱玩耍而自我保护意识、风险预判能力较弱,父母等监护人理应尽到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儿童安全保护意识教育。否则,若发生伤害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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