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知识小课堂 | 政治纪律常见问题⑩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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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课

  诬告陷害行为与妨碍执纪审查工作如何区分?

  在执纪审查过程中,还有一种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此行为的主体多为案件的知情人即证人。此种行为既侵犯了党员的正当权利,也妨碍了执纪监督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其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仍然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诬告陷害行为处理。如果是执纪审查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陷害他人的,则是滥用职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提供的虚假情况说明或者虚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的定性量纪具有重要意义的情节。如果与案情无关紧要或者关系甚小,不影响执纪机关审查处理案件准确性的,不能按此行为处理,但应当按照妨碍执纪工作,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如果行为人由于时间久远,记忆不清、不准而提供了虚假情况说明或证据的,由于缺少陷害他人的主观目的,该行为不应认为是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课

  如何区分诬告陷害他人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诬告陷害行为指的是党员故意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行为。而《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意图不同,诬告陷害行为是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判定意图则主要根据行为人捏造事实的内容来进行认定,如果捏造事实涉嫌犯罪且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告发一般则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捏造事实属于根本不涉及犯罪的一般内容且向有关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等告发一般则认为是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党员捏造事实涉嫌犯罪且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告发的,则属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适用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原标题:《纪法知识小课堂 | 政治纪律常见问题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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