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责任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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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全新改版,特邀长宁律师以每月一主题的形式,解读一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您答疑解惑。今天,就从“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说起,听听长宁律师如何解读该制度,共同呵护祖国花朵健康快乐成长。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新增了‘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构筑起一道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法律屏障。” 长宁区民法典宣讲团团长、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华表示,根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典型案例

        2021年5月,北京的一起虐童案件就是通过强制报告制度案发的。

        年仅8岁的芳芳(化名)在父母离婚后,随生父与继母共同生活,生父阻挠其与生母来往。

        从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芳芳的继母和生父以孩子不听话为由,多次采用殴打、烟头烫、不给吃饭等方式对其实施虐待,造成她身体多处受伤。

        2021年5月,芳芳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其受到虐待后第一时间介入并逐级报至团区委,团区委将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后,立即将此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继母和生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民政部门介入对孩子进行了妥善安置。

        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虐待罪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最终,继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生父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芳芳生母向法院申请撤销前夫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每月向芳芳支付抚养费。

        在案件中,芳芳能够得到救助,离不开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关心与报告。令人疑惑的是,学校作为孩子主要的生活环境,明明可以更早发现孩子受虐的情况,却从未报告。

        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据悉,学校对孩子的受虐情况并非一无所知,班主任曾发现孩子的异常,也曾将此事汇报给了执行校长,校长为孩子购买烫伤膏并向芳芳父亲询问过情况,芳芳父亲称孩子是自己不小心烫伤的。尽管芳芳父亲的解释漏洞百出,执行校长却并未追问与核实,也没有报警。

        实际上,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知情不报的行为也构成了违法。

        于是,检察机关向区教委发出检察建议,对于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督促全区学校认真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接到检察建议后,区教委责令对学校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要求学校进行整改。之后,该学校的三年评先评优资格被取消,学校将执行校长解聘。

        张伟华律师表示,强制报告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道重要法律屏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有些单位和个人仍对这一制度并不了解,抱着不能干预他人“家务事”、“事不关己”的想法进而选择袖手旁观,导致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保护救助。

        对此,法律已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些情况,应当报告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这些组织,应当履行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履行报告义务的主要法律主体。主要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

        1. 居(村)民委员会;

        2.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3. 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4. 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5. 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6. 旅店、宾馆等。

        张伟华律师表示,关爱未成年人是整个社会的共识和责任,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人员,仗义出手,履行“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更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共同成为身边花朵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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