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保护弱视群体吗?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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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

        弱势群体,通常是指未成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四类人群。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女人与男人、老年人与青壮年人、残疾人与健康人,前者相较于后者容易因社会原因或者生理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在其慈母般的眼神里,对弱势群体充满了浓情关爱。其浓情关爱,主要体现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上,《民法典》的保护既是平等保护又有特别保护。弱势群体是自然人主体中的一部分,自然人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弱势群体平等享有,但《民法典》中有许多专门规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特别条款;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其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是《民法典》第1041条强调在婚姻家庭成员间应特别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是一般法,整体上注重民事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但《民法典》主动衔接《未成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民法特别法,强调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特别保护。现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特别保护的新规定归纳如下:

        一、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1.胎儿享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在母体中尚未出生,一般情况下应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如果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根据《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得以享受继承、受赠与等权利。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未成年人在特定年龄阶段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等;也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为家里打酱油了”。(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欠缺辩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收入,且其劳动收入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4)《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监护制度中增加了“临时监护”的内容

        “临时监护”是民法典新增加的监护措施,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的临时补充,确保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缺位时未成年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1)《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在指定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2)《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3)《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4.未成年人可通过协商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物权编》增加了“居住权”的相关条款,其目的是实现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未成年人在未能独立生活前,必须依靠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抚养才能健康成长。《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可通过协议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给予未成年人居住权有充分的协商余地,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

        5.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可在其成年后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由于他们尚未成年,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方法,将会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切实保障。《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大大延长了诉讼时效,增强了救济的质效。18周岁以后受害人具备了对受侵害的事实进行判断和辨识的能力,对是否追究侵害主体的法律责任也能够进行理性决定,赋予了未成年人在18周岁以后是否对侵害者追责的选择判断权,这样的规定更加科学。因为未成年人被侵害时,有可能不知受到侵害,或不敢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救济。这样的规定也对潜在的侵害主体形成较大的威慑作用,有利于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6.儿童的姓氏选取权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系先祖所传。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推崇,不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以在父姓或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般来说,公民在其婴幼儿期即要确定姓氏,选取姓氏是儿童人生伊始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7.完善了儿童的收养制度

        (1)《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买卖未成年人;(2)为适应我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有机会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民法典》放宽了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限制。《民法典》第1098条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1100条将原《收养法》“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扩大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3)《民法典》第1098条对收养人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以保障被收养人得以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4)原《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基于伦理道德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两方面考虑,《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论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还是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5)为了有利于夫妻和睦和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及收养关系的稳定,《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6)《民法典》第1105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8.父母离婚时保障未成年子女幼有所养

        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夫妻的法定权利,也是夫妻的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是跟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定归哪方抚养。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抚养费的承担,不再是必然平摊,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不负担抚养费,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9.衔接民法特别法强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方面,《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民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的地位。

        二、对妇女民事权利的保护

        1.模范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与继承篇,模范落实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民法典》在第4条、第14条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又在第1041条、第1055条、第1062条和第1126条分别强调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继承权男女平等。此外,男女平等还体现在婚姻关系方面,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对男女双方同等适用;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兄弟姐妹间、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适用;在继承关系方面,除了规定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外,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父系血亲也适用于母系血亲。

        2.离婚时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且承包的期限长,夫妻离婚后,不会因为离婚而再给其分配承包地。因此,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在分割共同财产中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能使从家庭关系中分离出去的一方受到损害。《民法典》第1087条第2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广大农村,一般都是女性出嫁落户到男家,在男家参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离婚后,一般是妇女从家庭关系中分离出去,但妇女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却难以带走。《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给离婚的农村女性吃了“定心丸”。

        3.防范性骚扰保护性自主权

        自然人享有性自主权。性自主权是自然人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性骚扰就是行为人违背权利人的意志,与权利人强制进行性交之外的性行为,侵害权利人性自主权的行为。性骚扰的受害人可能是男人,也可能是女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仍以女性受害人为主。《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1)以权利保护为主。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以职场责任为辅。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4.家务劳动付出多,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

        传统的中国家庭模式里,一般认为男人主外、女人主内,“相夫教子”是妇女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仍较为普遍,但随着观念的转变,男性为家庭也付出越来越多。无论家庭劳动分工模式如何,照顾家庭的劳动时常被忽略,在离婚时,应当考虑到照顾家庭的工作量,适当进行经济补偿。为此,《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5.尊重、保护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尊重、保护个人隐私权非常重要,也遇到了新的挑战。从相关调研和报道看,由于传统文化对女性的尊重不足,女性隐私权相对男性更为脆弱,女性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形较为突出。如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尊重、保护隐私权特别是女性的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6.受胁迫结婚的可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以生命、健康、身体、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从司法实践看,被胁迫结婚的,包括被拐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更多的是女性。因此,该条规定对于女性捍卫结婚自由权意义重大。

        7.离婚住房困难可通过协商实现住有所居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条款,其目的是实现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女性结婚时绝大多数离开了娘家,出嫁到夫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女性婚迁比例高于男性。这一现象造成女性婚后丧失婚前住房的可能性远大于男性,意味着女性离婚后分享娘家住房资源的可能性较小,特别是农村离异妇女。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可以让离婚时无房可住的妇女实现住有所居。

        8. 衔接民法特别法强化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加强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方面,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民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的地位。

        三、对老年人权利的保护

        1.居住权的规定将对老年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对老年生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房产“居住权”和“所有权”的分割,保护了房产实际所有人的权益,给予了老年人更加灵活的财产分配方法,可以有效减少家庭财产纠纷,可以实现老年人以房养老的愿望。并且,这个“居住权”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所以并不会产生更多的麻烦纠纷。(2)居住权的规定为再婚、隐婚和离婚中无房老年人的居住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再婚、隐婚中无房的老年人,可以与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居住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不必再担心露宿街头了。

        2.意定监护是一项事关老年人老有所养的新制度

        《民法典》对成年人意定监护作出了规定。意定监护也叫委托监护,特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失智、失能的比例较高,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对意定监护有需求。通过选定意定监护人,老年人能更充分地保障其养老权益,未来如果有相关赡养或者财产纠纷的话,意定监护人有法律权利,能够阻止违反老年人意愿的事情发生。

        3.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有助于鼓励救助危难老人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的规定,在我国民间也叫“好人法”。“好人法”的核心,是赋予“好人”以责任的豁免,即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不对此承担责任。如果有老人遇到危难或困境,为老人实施救护的人员意外对老人造成了伤害,依照本条规定他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是在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只有保护了施救者的权益,才能保证老年人因为疾病或者意外晕倒、摔倒在街头的时候,有人敢于上前施救。如此规定,有助于唤起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引领社会潮流。

        4.照顾老人较多者离婚时可请求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一条看起来讲的是子女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的确立,也有利于促进老年人权益保护。子女在婚姻过程中照顾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这将有效督促激励子女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形成敬老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5.衔接民法特别法强化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在加强对老年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方面,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民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的地位。

        四、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

        1.注重了残疾人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

        (1)《民法典》第1041条强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特别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2)《民法典》第1067条、第1071条、第1075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对不能独立生活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抚养、扶养、赡养责任。(3)《民法典》第1130条、第1141条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民法典》第1100条放宽了收养残疾未成年人的条件限制,将使更多残疾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家庭的温暖。

        2. 完善了法定代理制度和监护制度

        (1)完善了法定代理制度。根据《民法典》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残疾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民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残疾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2)完善了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4条第4款根据疫情防控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3)根据《民法典》第24条、第36条分别授权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撤销监护人资格。

        3. 强化了涉及残疾人的侵权责任划分

        (1)《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第1201条,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划分准则,有利于更好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2)《民法典》第1188条、第1189条,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教唆者、帮助者、监护人、监护受托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准则,有利于使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理承担责任。(3)《民法典》第1179条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有利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4. 强化了与残疾人有关的社会责任

        (1)《民法典》第281条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可以用于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2)《民法典》第660条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上述这些规定,有助于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助残氛围和秩序。

        5.衔接民法特别法强化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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