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未成年人打工,受伤谁负责?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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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大司兄收到了黄大姐的一封求助信

  求助信

  

  大司兄:

  我有个15岁的女儿,刚中考完,就想出去打个暑假工锻炼自己,我和她爸也默许了,于是女儿就和3名同学去了家附近的个体经营的健身会所应聘暑假工了,老板小张是知道女儿身份、年龄等信息的,但是还是安排女儿打扫卫生、发宣传单等工作,可是,女儿在一次发宣传单时遭遇车祸重伤了,可恶的肇事者竟然逃跑了,没办法我们只能向小张索要赔偿,可是小张却说健身会所招的中学生是暑假短期工,并不是正式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大司兄,小张说的对不对?我应该怎么办呢?

  

  别担心,大司兄前来搬救兵!

  以案释法

  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张某的招聘行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而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即无论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时段,只要是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劳动等,都属于使用童工。张某明知你女儿只有15岁,却为了营利而招用,明显属于违法。

  另一方面,张某应该作出一次性赔偿。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其中的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受到事故伤害造成死亡的,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稿件来源: 中国普法网,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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