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情形及其客观方面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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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一、内地人怎么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1、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2、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3、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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