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被强拉进旅馆遭性侵,旅馆是否需要担责?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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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由于未成年人识别危险能力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合法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形成合力。

  2022年2月4日晚,小明一人在某旅馆办理登记入住。当晚11时许,不满14岁的小美受小明之约到网吧附近后,小明又邀请小美去旅馆打牌,小美不同意,小明一行三人便将小美强拖拽进旅馆。旅馆老板看出小美是未成年少女,但未询问他们身份信息及关系,也未联系小美家长,放任四人入住一间房。最终,小明等三人对小美进行性侵犯(刑事已判决),给小美造成精神损害。事后,小美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院支持起诉,要求旅馆给予小美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可以给未成年人提供住宿,但应当及时询问其身份等相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本案中,涉案旅馆明知小美是未成年人,但未依法进行住宿登记,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导致小美身心受损。

  承办法官王新雯综合考虑案件对小美造成的精神损害和旅馆的过错程度,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与双方沟通,达成一致赔偿合意。旅馆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瑕疵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业的规范化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人谨慎交友,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全社会应凝聚共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店、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编辑:

  文章出处:谷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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