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与罚”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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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幕前的你是不是经常收到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

  你是不是刚买完房立马就接到装修公司的服务电话?

  你是不是前脚买完车后脚就接到多家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

  你是不是在网上买了某样东西,紧接着就收到同类配套产品销售商的推送信息?

  如果你也有上述情况

  那就证明你的个人信息已经遭到泄露

  将你信息泄露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别着急,请往下看。

  真实案例1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江某某在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就职期间,获取了中介公司掌握的欲购房客户的信息约三十万条,类型有:1.姓名+手机号码;2.姓名+手机号码+职业;3.姓名+手机号码+中国XX银行储蓄卡金卡;4.姓名+手机号码+中国XX银行理财产品A类份额;5.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6.XX小区X单元XX号房+姓名+手机号码。2017年江某某离职后,仍将此信息保存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2016年至2019年期间,江某某将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出售给他人,数量达二万余条,非法获利二千元。

  2019年7月4日,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30日,江某某被兴宾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真实案例2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在某通讯公司的电信网点工作的便利,擅自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信息通过微信群发送给他人,用于注册APP。每个手机号码验证、注册成功后获得1元至5元不等的好处费,截至案发,黄某某非法获利共计5465元。

  黄某某在归案后,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出,并认罪认罚。2022年6月7日,黄某某被兴宾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真实案例3

  2022年4月间,被告人韦某某召集被告人兰某某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内摆摊以免费赠送纸巾、洗衣液的方式,骗取他人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再由韦某某按约定的价格从兰某某等人收购,后韦某某转售给上家杨某;杨某将从韦某某收购来的他人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微信号,一部分转售给戴某某,另一部分与戴某某共同转售,从中赚取差价。四被告人通过转售他人个人信息,韦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戴某某非法获利7000元;杨某非法获利9730元;兰某某非法获利10792元。

  案发后,戴某某、杨某、兰某某已将个人违法所得退出。2023年6月5日,兴宾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韦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

  法条链接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根据《解释》第三、第四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公民的个人信息为本人所有,包括本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买卖。同时,若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取得公民的个人信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时,每位公民都应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刑 庭

  供稿:覃 逢

  编辑:盘舒华

  一审:韦志娟

  二审:杨 帆

  终审:覃仪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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