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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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9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2009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答:(1)是依法律的需要。(2)是依法办事的需要。(3)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4)是承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议法治国家历史重任的需要。

  《宪法》

  3、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我国国家的立法机关是什么机关?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机关?审判机关是什么机关?

  答: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

  6、什么是依法治国?

  答: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7、依法治国所要实现的政治目标是什么?

  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8、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9、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按劳动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0、我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何时正式颁布?

  答:1991年9月4日正式施行。

  12、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什么原则?

  答:(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13、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哪些保持?

  答: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14、.广播 、电影 、电视 、戏剧节目不得有宣染哪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答: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15、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什么方针?坚持什么原则?

  答:实行挽救 、感化 、教育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6.未成年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有效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持?

  答:要在不妨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利,才能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

  17、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多少岁的人?

  答:未满16周岁的人。

  《义务教育法》

  18、父母不让子女上学违反了什么法律?

  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受教育者也就是学生应当履行的哪些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0、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包括哪些?

  答: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六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1、我国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目标是什么?

  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   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预防犯罪的意识。

  23、请说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讲的九项不良行为是什么?

  答:(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财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刑法》

  24、公民未满14岁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做了严重犯罪的坏事,法律规定也可以怎么处理?

  答:收容教养处理。

  2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答:要。

  26、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什么原则?

  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27、什么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答: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较大公私财产造成失的行为。

  28、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

  答: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凡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29、什么是故意犯罪?

  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造成的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0、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3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请问主刑有哪些?附加刑有哪些?

  答:主刑有:管制、拘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合同法》

  32、订立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答: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33、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条款?

  答(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4、在什么条件下,合同无效?

  答:(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5、什么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答:(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6、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37、《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8、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   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39、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0、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1.平等自愿;2.协商一致;3.不得违法。

  41、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42、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 在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工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治安处罚法》

  4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答:(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4、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怎样处罚?

  答: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信访条例》

  4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4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采取哪些形式?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   ,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47、信访人按照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怎样办理?

  答: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婚姻法》

  48、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49、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0、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1、《婚姻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

  答:(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52、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哪些为夫妻共同所有?

  答:(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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