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定性分析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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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办理案件强奸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与幼女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如何定性,实务中是如何操作的,在辩护的过程中,有哪些有利的空间,下面笔者对此问题做一个分析与介绍。

      一、关于性侵幼女的明知问题

  刑法第236条规定了两种强奸罪的类型,一是普通的强奸罪;二是强奸幼女。所谓强奸幼女,即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有人认为,出于对幼女的保护,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明知为幼女,就应该以强奸罪处罚。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幼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且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缺乏奸淫幼女的故意,就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的故意也是区别奸淫幼女与普通强奸罪的标准之一。两高、两部2013年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性侵意见》也明确了明知的内容。

      二、对于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认定明知对方是幼女。

  12周岁是法律拟制的一个年龄节点,只要对方未满12周岁,不管被害人自愿还是非自愿,不管对方是否呈现早熟特征,均认定为明知。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有相当多的人辩称幼女发育的相当成熟,从外貌、举止、言谈、衣着等各方面都无法判断是否为幼女,因此并不明知。但是对于未满12周岁的幼女来说,并不存在上述问题。一律规定为明知。

      三、关于以谈恋爱为名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认定

  在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男方为未成年人,女方为幼女,两者以谈恋爱的名义发生性关系。这就涉及到一个到底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笔者就曾遇到一个已满15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一个已满12周岁未满13周岁的幼女在一起谈恋爱,在自愿的情况下多次发生性关系,幼女的家长报案,称男方涉嫌强奸罪的案件。这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最终,该起案件在笔者的多次沟通协调下,最终没有作为犯罪处理。

  《性侵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办理此类案件的方向:首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年龄相差不大。一般女方为12-14周岁的范围内的幼女,男方为14-16周岁范围内未成年人,年龄相差不可过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握的标准是年龄相差在3岁以内,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放宽到4岁。其次,发生性关系必须是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如果男方是在引诱、胁迫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那么一般就会认定为强奸行为成立。再次,必须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对于什么是情节轻微、未发生严重后果,要综合考虑,比如与幼女是否存在正常交往,恋爱关系,以及对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多种因素考虑。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性侵害案件过程中,要结合多种因素考虑,在既要保护幼女的情况下,又要为未成年被告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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