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时侵权,成年后可能需担责
男子8岁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由监护人代为赔偿未完成的,其成年后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案件,裁定追加侵权人李某超为被执行人。
案 情 回 顾
1999年10月,李某超(时年8岁)与曹某强(时年6岁)在玩耍过程中,李某超用脚将曹某强绊倒在地,导致曹某强左股骨骨折,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曹某强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该案经审理认定李某超系未成年人,判决由李某超法定代理人李某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曹某强5万余元。案件生效后,李某明未履行赔偿义务,曹某国(系曹某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明支付了5000元。因李某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01年2月,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案的执行。
2022年4月,曹某强认为李某超为实际侵权人,侵权行为发生时其虽系未成年人,法院判决由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在李某超已经成年,在李某明未履行完毕赔偿义务时,申请追加李某超为被执行人。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侵权人尚未成年且无责任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对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要求;但当侵权人成年后,有其自己的独立责任财产后,而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侵权人多年未获赔偿的,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缺乏公平性。综上,法院裁定追加李某超为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后李某超不服追加裁定,申请复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维持。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中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当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多数情况都是由其父母代为赔偿。如果由于父母经济实力有限,部分赔偿义务一直没有足额履行的,当其成年后,应当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
该案提醒广大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向孩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孩子的责任意识,引导他们思考自己做出某些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尽可能避免对他人和自己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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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丨吴亚萍
编辑丨合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原标题:《“未成年”时侵权,成年后可能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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