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未成年人在游泳馆溺亡,责任应由谁承担?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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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夏已来,又到了大人和小孩都喜欢游泳的季节。然而,由于人们对游泳危险性的认识并不充分,对游泳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预估不足,部分游泳馆也存在安全保障措施不足甚至没有资质等情形,各方面的不足往往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溺水”事件频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近几年来所审理的涉溺水案例,提醒家长和孩子们切勿疏忽大意,别让生命在水中凋零。

  (图片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五岁的园园暑假期间因天气炎热,便跟随奶奶一起来到某游泳馆内玩水。两人换好游泳衣在水深1.2米的成人泳池泡了一会儿水,园园想去旁边水深0.4米的儿童泳池内玩,于是奶奶将园园放入儿童池后,随即交代同行的朋友帮忙看住正在玩耍的园园,奶奶折回到旁边的成人泳池继续游泳。游完泳后,奶奶在儿童池并未见到园园,却发现有人正在成人池中抱着园园上岸。随即在场人员对园园进行了抢救,但最终未能救回。

  园园的监护人认为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游泳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将游泳馆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没有取得资质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在馆内的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没有设置物理隔离,本身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且没有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巡视,未能及时发现孩子从浅水区进入深水区,对于孩子的溺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同行家属带孩子到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泳池游泳,无论是出于长辈对晚辈的看管照顾,还是成年人对未成年基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均应高度注意孩子的安全,因同行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脱离监护发生意外,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由家属一方自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游泳馆承担30%的责任。

  温馨提醒

  家长应教育孩子提高防溺水意识,并做好监护工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虽然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损害结果的发生,父母亦应在其监护不力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丨蒋 慧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原标题:《痛心!未成年人在游泳馆溺亡,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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