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 10 月 20 日 13 岁男孩将 10 岁女孩杀害,依法不追究刑责?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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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提问:如何看待广西 13 岁少女肢解同窗好友,是否应该修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据大连公安 2019 年 10 月 20 日19 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 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经连夜工作,于当日 23 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 年 1 月出生,13 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 14 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 10 月 24 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11.3 补充:

  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正在征集社会大众的意见,截止日期是 11 月 31 日,欢迎各位去发出自己的声音。

  网址:法律草案

  我想知道,为什么公园购票看身高,公交车票看身高,杀人犯法的时候就看年龄了呢?

  1.

  大连十岁的小女孩死了,死在从美术班回家的路上。

  因为拒绝同凶手发生性行为,她被恐吓,被殴打,被掐脖子。因为凶手害怕她把事情说出去,她全身被扎下了七刀,有一刀还扎在她的头上。

  她在离家百米外的灌木丛中被家人找到,身上压满了砖头、编织袋和沙子,鲜血从灌木丛一直蜿蜒到凶手的家里。

  警察上门的时候,凶手的妈妈还在擦地板。而凶手,在行凶后还故意同女孩的父母搭讪,问他们“你女儿找到没”。还在女孩被发现时,混在现场围观,嘴里嘟囔着“真死了啊”。还在班级群里说自己可能被怀疑了,说自己虚岁14。

  虚岁14。

  中国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就是14岁。

  就因为这个不到14岁,他被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在打下刚刚这些字的时候,我的心里有种说不出来的难过。鲁迅先生说过“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我只是觉得他们吵闹”。

  可是,此刻,我却切切实实的感到了悲哀。不敢想象女孩的父母家人如今是什么模样,是否还能有一刻感受到人世的欢乐。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从来都是世间公理,可是,此刻,它竟是行不通的。

  当女孩一个人在凶手的家里被威吓,被殴打,被谋杀的时候,当她衣不蔽体的被压在一堆垃圾下,像一个破布娃娃一般被扔在灌木丛中时,她一定非常害怕,她一定想找一个人帮帮她。

  帮帮她吧,她才10岁,她没有任何过错。

  可是,没有,即便现在凶手已经被抓到,即便现在全网都在谴责那个畜生,却没有一个人,没有一个人,可以还她一个公道。

  3.

  这个不满14岁的凶手,身高一米七,体重140多斤。

  曾经多次尾随骚扰女性,开始就跑去掀别人的裙子,当受害女生找到凶手的爸爸时,还被他的爸爸反咬一口骂了一顿。

  后来他开始假装和其他女生不小心碰触,借机搂抱,开始强抱班里的女同学。

  后来他开始尾随女生进楼道,还在别人开门的时候,趁机想要溜进去,还会跟别人说,你别害怕,我帮你拎东西。

  再后来,他开始假装送快递,一直按门铃,骗女生下楼。

  这一切开始于两年前,那时他11岁。

  如果在一开始,在他骚扰其他女性的时候,当那个女生找到他的爸爸时,他的爸爸能够正视他的问题,给予正确的管教,今天,会不会一切都不同了呢。

  女孩是不是就可以和往常一样,开心的回到家里,和妈妈分享自己的画作,而不是自己一个人孤独的面对死亡与恐惧。

  她的妈妈会不会就可以和往常一样,抱抱亲亲自己最爱的女儿,给她做平时爱吃的东西,陪她一起看动画片,而不是一个人瘫在门边,撕心裂肺的哭喊,“死了啊!死了......死了。”

  4.

  女孩死了。

  不满14岁的凶手只会被收容教养。

  凶手的舅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骂他们的网友不够理性,自己的外甥是个听话的孩子,自己的姐姐姐夫对孩子管教严格,自己不认为凶手性格异常。

  他说网友说凶手看黄片是扯淡,他说凶手的父母管教严格,他说凶手的父母白天做生意,就把凶手锁在家里,他说凶手的父母给凶手一部手机方便联系。

  他说他们也不想看到这种结果,他说他们在想办法补救。

  他说.......

  他说了那么多,而我只想打爆他的狗头。

  5.

  写完这些,我早已泪流满面。

  也许人类的悲欢本不相通,可是我永远相信公理尚在。

  最后用自己在知乎上的一段回答结束此文,愿美丽的小天使可以安息。

  人世很美,而你更美,愿你的身边再也没有恐惧,愿所有的恶魔终有一天会化为灰烬。

  听话?听谁的话,听什么话?法西斯治下的德国人民也很听话,那被杀的犹太人就活该死了么?军国主义时代的日本军人也很听话,1800多万同胞的血就白流了么?作恶就是作恶,扯什么听话。不管有没有黄片的耳濡目染,做出这种丧尽天良令人发指的事情,看来都是源于本能了。一向以为,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在于人具有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并且对于生理欲望具备最基本的控制能力。如此说来,有些人根本算不上是人,不过是“听话的”禽兽之流。只是那些说话给他听的人,算不算人,还真得打个问号了。而且若他是听了家人的话,才去做这种事,是不是可以说,是这些成年了的家人们教唆杀人的呢?希望公安机关可以进一步侦查,莫令冤魂含冤,莫令世人心寒。至于他家人想找的补救的方法,网友们早就提供了答案,建议他家里人好好了解一下,如此他会更听话,也会更符合他们想要的“人”设。

  又:猫很可爱,上图只是举例,并不代表我认为有些人配得上做猫。

  写完这篇文章,不知为什么,我哭了很久,后来的几天,也一直有些出不来,总觉得心里闷闷的,很难受。

  因此并不是很愿意回头看这个答案,也不敢看大家的留言,我试着去关注其他的事情,写些搞笑的东西,可是在一个人的时候,还是会莫名难过。

  西方有句谚语,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可是我现在,却不知道上帝究竟在哪里。一个小天使就这么走了,恶魔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在可见的将来,这种惩罚都不会来到。

  他劣迹斑斑,他杀人行凶,可是他只会被收容教养三年。

  三年。

  三年后他十六岁,警方通过调查走访认定,他的父母没有管教他的能力。

  三年。

  三年后他十六岁,拿刀的手只会握得更紧,也会更有力。

  三年。

  三年后他十六岁,不满十八。而我国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凶犯不满18岁,不适用死刑。

  我还能说什么呢,我什么也说不出来了。

  更新于11.03

  这篇回答是10月27日写的,得到了很多知友的认同,对于知乎新人来说,本应是值得欣喜的事情,可是我却完全开心不起来,甚至不愿去看和这个答案有关的一切。

  我宁愿没有这篇回答,也没有这些关注,只求世间没有恶魔,天使还在人间。可我知道,这不过是自己的一厢情愿罢了。

  我想过删掉这个答案,让自己从这种悲伤的情绪中解脱出来,可是也无法做到,因为我又希望有更多人可以关注这件事,知道有那么一个小女孩,她曾经如同我们每一个人,幸福快乐的活着,却因为一个恶魔,永远的离开了。

  我知道自己的力量很小,但我仍旧希望,恶的人可以获得应有的惩罚。评论区有一个小伙伴说,如果恶魔有答主十分之一的同理心,他杀人的刀就举不起来了。我希望可以激起人们更多的同理心,可以对不幸的人报以眼泪,对作恶的人亮出獠牙。

  然而除此之外,善良的人们就真的什么都做不了了么?难道我们只能一边流着泪,一边愤怒的谴责恶魔,之后随着这件事渐渐从脑海中淡去,直到下一次眼睁睁的看着恶魔再次出现吗?

  不,我们能够做些什么,我们也必须做些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修订了!现在,正在征求我们每一个人的意见!愤怒的声讨不能将恶魔化为灰烬,提出我们的意见却有可能阻止更多的天使化身成恶魔。

  是时候做些什么了!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

  

  

  11.03再次更新

  人大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在网络上只能针对某一章某一条提出意见,我是针对《未成年保护法》的第七章《司法保护》的第105条提出的,内容如下:

  同时也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提出了类似的意见。

  我大学的专业不是法律,也许法律界人士会觉得我的意见很可笑,但这已经是我能够想到的最理性与最具可实施性的意见了。

  最后还是用鲁迅先生的话来结束吧: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

  2004年7月,13岁男孩赵某在强奸一14岁少女后,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公安机关很快释放。后被害人亲属将赵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向被害人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但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竟夜闯被害人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后赵某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被处劳教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广西一名13岁的小女生将同学约其至家中,杀害后,肢解并抛尸。而后杀人的少女被判交管所“教育”三年。杀人者赔偿受害者家属10.8万元。

  2013年11月,11岁的“小魔女”李某将1岁半的幼童原原从25楼摔下。而警方竟然都没有立案。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的蔡某某,将10岁王某骗至家中意图强奸,遭王某反抗后,对其头面部进行殴打,并用手掐王某脖子。当王某失去抵抗力后,蔡某某担心其将自己的行为说出去,用刀刺死了王某,并弃尸于住处对面的灌木丛。在移动尸体的时候,还造成王某裤子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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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刑法》中未成年人免责条款的存在。在面对未成年施害者的暴力侵害时,成年人或许尚有一搏之力(很多时候也没有),而未成年受害者,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和较为幼小的受害者,则基本处于(法理上)孤立无援的境地。对方就算将自己杀害,也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而自己又没有反抗或逃跑的能力,只能任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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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正在征集社会大众的意见,截止日期是11月29日,欢迎各位去发出自己的声音。

  网址:法律草案

  说句题外话,大家记不记得前两年「煤改气」,不少村子到了冬天,燃气管道没安好,但煤已经不许烧了,冻得村里不少老人住院那回事?

  背后的道理跟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不判刑一样。

  对地方政府而言,禁止烧煤是上面压下来的硬指标,不能改,必须严格执行;而村里通燃气是自己负责的事,可急可缓,慢点也冻不着自己,质量差也烧不着自己。村民冻病?我不管,但谁家炉子冒了黑烟可要上门拘人的。

  14岁以下犯罪不负刑责是刑法规定的,也是国际儿童权利公约里写的,不能改,必须严格执行;而未成年罪犯怎么教养、怎么处罚监护人、怎么预防后续犯罪……这些都是自己负责的麻烦事,要长期花人力物力还没有政绩可言,能拖就拖,能免则免,最好把这波舆论扛过去,把小兔崽子隐姓埋名送到外地,只求自己的地盘风平浪静。再犯?几年后让别处的公检法头疼去,跟我无关了。

  按道理来讲,未成年犯罪并不该处罚本人,本应由监护人负一切责任,如果监护人失职,就应强制剥夺监护权,由官方机构负责一切管教直到成年,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止——这是理想情况。

  现实中是怎么搞的?只做了第一步,就是未成年犯罪等于没犯,后面一概不管。为什么我们在各种社会新闻里,无论是父母虐待儿童还是儿童出去犯罪,都没见过剥夺监护权的事?因为一旦把孩子从家长手里带走,后面吃喝拉撒教育惩罚全要地方政府自己出钱出人。虽说这本来就是他们的责任,但这责任没有上级批示、没有舆论媒体可以施压,哪个领导会给自己找罪受呢?还是让孩子继续在家里一塌糊涂地长大成年,把不安定因素扔给整个社会吧。

  舆论为什么戾气这么重?为什么都对小孩子喊打喊杀?大家都不懂未成年人无法负刑责么?还不是看透了地方政府肯定会推掉属于自己的责任,让更多少年罪犯有恃无恐罢了。

  你说破了嘴皮子烧煤污染有多大,只要没供上气,老百姓为了活命就还得想方设法烧煤;

  同理,如果没有任何机制来管教犯了罪的孩子,大家高喊着降低死刑年龄也无非是为了自保罢了。

  2019.11.3更新: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6部法律草案,日前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今年11月29日。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提出意见! ??? ????

  ———————分界线,以下是正文———————————————

  如果不出意外,蔡姓男孩会在收容3年后重返社会。

  不,也许他在“表现良好”,提早放出来也不是不可能。

  那时,他还没到18岁,改名字会比较方便。

  

  父母可以带他去公安局换个名字,买张动车票,换个地方生活。

  他的母亲庄某某,应该那时已经不再售卖海参等水产干货了,我也不知道她会干什么。

  也许还是会换个地方卖东西。

  他的父亲,也许还会换个地方,继续维持烧烤摊,亦或是干些别的维持生计。

  这些都不重要,在大连,他们没有什么可以留恋的。

  法律不会限制他们一家三口的自由,所以他们可以买张动车票,想去哪就去哪,离开大连,去北京,去上海,去河南,去河北。

  去哪都行,只要不在大连。

  那时,蔡某某的身高应该已经不止1米7了,他还在发育,他的身体会变得更加高大,更加强壮。

  换个学校读书,是个不错的选择。

  或者不读书,直接开始工作。

  他不喜欢读书,3年前在初二的时候就不喜欢,上过托管班,但只去了一个月。蔡某某在班里的成绩不是倒数第一,就倒数第二。

  所以3年后,他应该不会继续读书。

  也许是帮她母亲卖东西,也许是父亲重操旧业,置办起烧烤摊,蔡某某做个帮工。

  每天可以进货,在烧烤摊帮忙,兴许还可以上手烤一烤食物。

  烟熏火烤,人来人往。

  竹签很尖,要小心,拿在手里,对着要害会扎死人的。

  熟悉烧烤摊的客人,会发现他平常不怎么说话,只是眼睛经常直勾勾地看着人。

  看得人心里发毛。

  如果他不小心得罪客人,开口,往往也多是推卸责任。

  3年前他就喜欢推卸责任。

  那时,女孩的尸体被发现位置,离蔡某某家不远,他说了句“我把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

  不是他,真的不是他,别怀疑他。也许但是他的心里就是这么想的。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打过架。

  我的经验不多,都是小学时和别人闹的,但是看过一些成年人打架。

  一般一拳,两拳,如果对方“毫无还手之力”,那么占优的一方就不会再打,因为心里敬畏,害怕后果。

  但是大连的那个蔡姓男孩,捅了小女孩7刀。

  不是1刀,2刀,而是7刀。

  3年后,快要18岁的他,终于可以过“正常人”的生活了。

  只要他锻炼,人瘦一点,换个发型,没有太多人可以看得出来。

  一般人认为他肯定无法找到工作,没有企业敢要他。

  但是他的档案会被封存,非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查询。兴许,他能在某个公司找到工作。

  如果找不到,就还是在父亲的烧烤摊帮忙好了。

  他依然不善言辞,显得“很冷静”。

  3年前的那个下午,他就是如此“冷静”的。

  捅了小琪7刀,抛尸草丛中,蔡某某还能假装路过小琪父母的水果店。

  “小琪去哪儿了。”他的问题,很冰冷。

  一个半小时后,他又碰上小琪的父亲,再次开口。

  “你们女儿找到了没?”

  

  3年前的那个下午,蔡某某手握着刀,捅死了小琪。

  随即处理尸体,抛尸,然后装作无事地到死者父母店铺闲逛。

  晚上,警察发现尸体,他还能从容不迫地在班级群里撇清自己,最后说自己“虚岁14”。

  你很难说,一头嗜血的狼,不吃肉三年,之后有一天会转而吃素。

  狼,就是狼。

  2004年,黑龙江有位13岁的少年,叫赵力宝。

  他强奸了同村14岁女孩,被警察抓,因为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

  法律宽容了他,就跟现在宽容蔡某某一样。

  1年后,有前科的赵力宝再次冲到那个同村女孩家里,当着她的面,19刀捅死她的母亲,跑走了。

  被公安局抓到后,他依然未成年,被判劳教1年6个月。

  2019年,蔡某某7刀捅死10岁的小琪,被判劳教3年。

  如果不出意外,蔡姓男孩会在收容3年后重返社会。

  虽然没到18岁,但是他的身体已经很壮实了,跟一个20多岁的成年人相差无几,甚至还要更加强壮。

  深夜,如果有女生落单,独自走在路上。

  烧烤摊这时正好闲来无事,可以暂时离开。

  我不知道他在那时的社会,会做出什么事。

  我只知道,3年后的蔡某某,那个沾满鲜血的男孩。

  力气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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