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贷购买手机 院判决借贷行为无效
金羊网讯 记者张韬远,通讯员范子进、李舒婷、邱霖静报道:近日,未满18岁的小浩(化名)因背着父母借贷买手机无力还款而被借款方告上法庭。
2017年2月19日,还在读中学的小浩到某手机配件店购买手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甲方与乙方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向黎某借款现金7500元购买iPhone 7 PLUS手机(128G),借款利率为月息1.3分,共分60期偿还,每月每期偿还223元,合共13380元。同时,《借款合同》还约定,小浩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若小浩逾期10天未支付利息的,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该手机配件店在小浩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将手机卖给了小浩,但小浩在偿还了第一期的分期款223元后,就再未按照约定按月偿还本息。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该手机配件店、小浩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返还其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合共18788.4元。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黎某与被告小浩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被告小浩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且原告黎某向未成年人提供贷款用于购买iPhone 7 plus手机,意在诱导、促使未成年人超越其自身能力进行奢侈品消费,从而赚取利润,此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顺德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黎某与手机配件店合作,建立起由原告黎某向在校学生提供贷款,手机店向在校学生出售手机的合作模式,其动机和目的在于诱导、促使未成年人超越其自身能力进行奢侈品消费,从而赚取利润。如果支持或放任这一行为,会使未成年人过早地高消费,促使他们形成过度消费的不良消费观,同时,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借贷高消费,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背负债务和隐瞒父母会使未成年人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对他们品德的培养以及人身安全的保护都有巨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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