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 网络直播重要法律问题和合规体系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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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播行业核心发展要素

  1. MCN、公会的发展

  MCN和公会的发展使得直播运营的专业化、精细化、规模化和商业化成为可能,对主播的管理更加规范化。

  2. 技术的发展

  (1) 对人的技术:3D技术-主播虚拟卡通形象(3D人脸面部表情捕捉技术),美颜技术,声音特效等各种道具等,美化主播形象;

  (2) 网络传输的技术:5G技术提高网络传输速度,减少直播的延迟效应,随时随地可以直播,对直播行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3) 直播场景和直播体验的技术: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技术),在现实场景中呈现虚拟场景,在虚拟世界、现实世界和用户之间搭起一个交互反馈的信息回路,这些技术可以将虚拟场景呈现在直播中,提升多元化的用户体验;

  (4) 交互技术:多人直播连麦、实时音视频、直播推流技术;

  (5) 智能硬件设备;

  (6) 云服务生态。

  3. 潜在用户规模

  受疫情影响,各种直播垂直细分领域快速发展,如教育类直播、健身类直播、Live house类的在线直播、云旅游直播等,整体用户规模达到5.87亿人(2020年),潜在用户规模呈现继续扩大的趋势。

  (二)直播用户情况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直播用户最常观看的节目类型是娱乐类,比例为75.5%;其次是生活类,比例为73.6%;43.3%和42.2%的中国用户会选择观看体育类和电竞类。用户男性比例高出女性5.2%。年龄分布31-40岁用户为主力,占比达36.5%,主要是游戏直播、秀场直播对男性的吸引力较大。

  (三)直播产业链

  直播产业链分照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1)主播运营:MCN(公会)、网络红人;(2)内容生产制作:UGC、PGC;(3)平台:电商平台、内容平台;(4)需求方:品牌商家;(5)消费者、用户;(6)技术服务方,为直播提供相关直播技术。

  (四)直播商业模式

  直播是一种传播方式,拉近信息输出方与接收方的距离,给观众带来参与感、互动感。直播行业越来越注重垂直领域的布局,通过将直播与电商、教育、游戏、扶贫、公益等多个行业结合,基于网红经济,借助私域流量和公域流量, 挖掘更多盈利方式,如:(1)用户打赏;(2)电商带货;(3)付费直播课程(网课)。

  (五)直播行业合规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

  随着直播行业的不断完善发展,行业监管趋于严格,2020年至2021年是监管的热点,监管部门发布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如下 (具体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主要内容见本文附表)。

  2020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禁止性规定、经营活动规范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

  2020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

  2020年11月,网信办也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1年2月,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平台对主播账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防范非理性、激情打赏,遏制商业营销乱象;直播行业的规范化和生态治理推动行业进行洗牌,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将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等。

  2022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宣部出版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一是禁止网络视听平台传播违法违规游戏;二是加强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三是加强游戏主播行为规范;四是禁止违法失德人员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五是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并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六是严格履行分类报审报备制度。

  

  二、 直播行业的主要合规问题

  (一)资质合规

  1. 直播平台所需要的相关资质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姓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从事网络表演业务和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此证。

  (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如果涉及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或者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或者任何开办网络直播答题的节目,需要此证。

  (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从事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需要此证。

  2. 网络视听平台只能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直播服务

  (1)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五)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2)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3)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平台应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不得开办网络直播答题节目。

  3. 禁止性要求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4. 公安备案

  拿到直播相关资质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二)主播入驻合规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化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直播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直播平台遇到的关于主播的风险有:(1)入驻通过实名认证,但实际开播时直播间的主播和入驻时通过实名认证的并不是同一人;(2)未成年人主播借用其已成年的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完成主播认证,并进行开播;(3)主播账号偶尔借用给其他人使用并开播;(4)主播的账号直播时除主播之外,有其他人出镜直播,而其他人并未进行过实名认证就出镜;(5)主播账号被盗。

  由于直播,特别是秀场类直播,主播的收入主要依赖于粉丝打赏,因此人身属性较强,主播接受打赏及提现的行为涉及金钱交易,确认主播身份,收集主播人脸照片,并在主播开播时将照片与人脸进行核对,确保直播内容安全是尤为重要的。

  另外,对于主播的相关资质,除了主播需须进行身份证实名认证外,其他合规要求如下:(1)未成年人禁止开通主播频道;(2)境外表演者(含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要在开通前向文化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开通;(3)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的主持人应具备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相应的条件。

  (三)网络直播的内容合规

  1. 直播活动提前报审报备管理

  (1) 活动类直播: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一般活动提前49小时: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2) 直播答题:开设网络直播答题节目,应提前5天将拟直播的具体节目信息通过“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备案系统”备案,备案通过方可上线播出。

  (3) 直播营销活动:以直播节目形式举办电商节、电商日、促销日等主题电商活动,应提前14个工作日将活动嘉宾、主播、内容、设置等信息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4) 游戏直播:游戏直播节目上线、播出及版面设置应按直播节目相关要求报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网络视听平台(包括在相关平台开设的各类境内外个人和机构账号)直播境外游戏节目或比赛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5) 境外人员直播:社会知名人士及境外人员开设直播间,应提前向广电主管部门报备。

  2. 内容安全和内容合规

  内容合规的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及《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三个文件中。

  (1) 资质安全: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备案管理(ICP证、公安备案等),网络接入服务者和APP应用市场应进行把关。有关部门将建立违法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黑名单,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核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ICP、IP地址和域名信息,不得为信息不一致、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网站、APP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应用商店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APP提供分发服务。

  (2) 内容本身的安全: ①对直播内容的监管标准与视听节目的监管标准基本一致(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规定,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②弹幕、评论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内容安全(如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直播,不得开通弹幕);③电商直播:不得夸大陈述、误导、欺骗消费者;④不得对未取得审查批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展示或解说;⑤直播答题不得过度营销、炒作。

  (3) 主播安全:①网络主播身份证实名;②网络主播管理及黑名单制度;③(主播账号分级管理。

  (4) 技术安全:技术阻断的能力,技术跟踪的能力;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技术,先审后发的技术能力,日志存储相关技术能力。

  (5) 制度安全保障:①内容审核制度:建立人工审核队伍,利用技术监测,对敏感词汇、画面及声音进行实时过滤;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如切断信号、关闭频道、停止传播、保存记录,向主管机关报告等);③投诉举报机制: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④报告报备机制:自审记录和发现的违规行为定期上报监管部门的机制;⑤7*24小时及时响应机制;⑥违法违规内容的处置机制;⑦主播黑名单制度等;⑧内部巡查管理制度;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等等。

  (四)营销合规

  主要针对带货类的直播,此类直播在性质上属于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活动。相关风险有:(1)主播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诋毁他人商誉、恶意刷单、数据造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带货方式低俗和其他触犯《广告法》的行为;(2)商品本身的质量或销售资质所产生的风险,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消费者退货维权难。

  (五)未成年人保护合规

  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存在较高政策风险,主要是直播中会涉及未成年人隐私、肖像权或者是影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因素,易引起负面舆情和平台形象。未成年人保护合规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主播,且开展未成年人活动的直播,不仅要获得相关活动组织方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还要在节目立意、主持人资格、活动内容等方面均符合监管要求。在实操过程中频繁发生的问题主要是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的问题,核心争议点有: (1)未成年人使用父母名义注册账号充值并打赏的证明责任问题;(2)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法律效力问题。

  (六)虚拟币相关合规

  由于直播打赏是主播、公会和直播平台的主要营利模式,而打赏、刷礼物都要使用虚拟币,因此,虚拟币相关的合规也比较重要。首先,直播虚拟币不是游戏业务,而是直播业务,所以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其次,只允许用真实货币购买虚拟币,而不允许将虚拟币反过来转换为真实货币,否则涉嫌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直播平台经营者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开箱、抽奖、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最后,如直播平台终止服务(如终止运营、技术原因等)应提前60天,予以公告,对于用户已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另外,直播平台的打赏数额巨大,也可能存在相关洗钱的风险。

  (七)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直播平台APP作为APP也需要履行数据合规相关义务(隐私政策、权限获取、第三方SDK、数据使用、数据存储和数据处理等问题),特别是涉及用户打赏,未成年人退款,用户手机号实名、主播身份证实名等数据收集、日志存储,主播人脸认证、直播交友过程中的真颜认证等问题均涉及相关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三、直播平台主要法律风险

  (一)内容合规和资质合规引发的行政处罚风险

  如未履行网站备案义务、无照经营、未履行网站信息备份存储义务,有关违法违规内容未向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信息等,可能会导致网站面临罚款、责令关停网站、限期改正、暂时关闭网站、吊销经营许可证等风险。

  (二)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刑事风险

  有些犯罪团伙利用直播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此时,平台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刑法》286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87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比如直播交友类的电信诈骗,以及平台明知主播从事该类违法活动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存储、通讯传输等服务,可能构成帮信罪。2022年江苏某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国网络直播平台涉黄涉赌案宣判,犯罪分子便是通过一款“隐身”App为平台进行犯罪,其涉及的罪名有“组织淫秽表演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开设赌场罪”等。

  (三)民事责任相关风险

  1. 著作权侵权

  如果主播在直播间中演唱歌曲,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未支付许可费,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而平台和主播之间存在收益分享关系,且直播的知识产权合同约定归属平台,此时,法院会判决平台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参见音著协诉斗鱼案)。游戏直播也涉及版权问题,根据《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片头、片尾及过长动画等可以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游戏画面具有作品属性,因此游戏电竞赛事的主办方必须获得游戏开发者授权,才可组织商业性的游戏竞技比赛活动。

  2.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如花椒直播网红吴某坠楼案:网红吴某徒手攀爬高楼等危险动作直播,拥有百万粉丝,网红吴某次攀爬时(为完成签约所规定任务,但未提供证据),失手坠落身亡。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平台为借助吴某知名度进行宣传,拍摄相关视频作为推广,并支付了酬劳,对网红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直播平台对网红的坠亡有过错。二审法院认为平台对网红吴某的死亡承担的责任是次要的且轻微的,但平台确实对原告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3. 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争议

  如江某、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主播江某通过公会和平台存在独家合作,《虎牙主播合作协议(预付)》第1.2条约定了排他条款,乙方(主播)不得在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斗鱼直播等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包括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合约第7.3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如违反第1.2条,则构成重大违约,甲方(虎牙)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平台已获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乙方赔偿2400万元人民币或乙方在甲方平台已获取所有收益的5倍(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后一审法院支持了虎牙4900万违约金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直播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用户对网红主播的直播打赏,因此,优质主播对于直播平台而言是核心的竞争力和生产力,对于优质主播,平台倾向于与主播签署独家合作协议。为提高主播知名度,直播平台也会给主播提供各种宣传推广,并投入更多的包装、培训和宣推成本。一旦主播成为优质网红,拥有大量的粉丝关注,主播跳槽,或者被其他直播平台挖角,会给原直播平台造成巨大的损失,会造成主播粉丝用户也跟随和迁移到其他平台,从而打赏收入也会跟随和迁移到其他平台。而在直播行业,主播被挖角或主播主动跳槽在行业内是非常普遍的行业现象,这类合同风险和纠纷也会层出不穷。

  4. 不正当竞争

  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主播挖角、商业诋毁及恶意举报。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有虎牙诉斗鱼商业诋毁案。在此案中,法院判决斗鱼通过微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的信息,损害了虎牙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5. 打赏金额的退款纠纷

  基于用户请求,或监管机构要求,或司法判决要求平台将打赏给主播的金额予以退还常见以下几种多种情形:用于打赏的金额是赃款或公款;未成年人打赏;欺诈方式诱导用户打赏等。在上述情况下,主播收到打赏的款项后已完成提现或已跑路,或者打赏款项已分散将款项打赏给了不同主播和不同公会(真实打赏行为和存在争议的打赏行为出现了混同,难以计算清楚),此时用户要求直播平台进行退款,此时直播平台无法退还全款,只能退还直播平台收取的打赏款项的分成这部分。而对主播已经提现的部分,直播平台如果承担了退款责任,向主播或公会追缴会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直播平台和主播和公会之间提前通过协议约定打赏款项涉及退款争议时如何处理,从而减少平台的经济损失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直播平台被行政机关或司法判决要退还全款的情况下。

  四 、结语

  综上,从行业的监管趋势来看,直播行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监管日趋严格,直播平台的合规体系和风控体系的框架设计,一是要把控住平台核心的合规防线(如资质合规、内容合规、主播入驻合规、数据合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合规、虚拟币合规、税务合规、电商营销合规等),就监管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合规落地,避免出现相关约谈、行政处罚和涉刑案件;二是根据直播平台频繁发生的各种案件和纠纷(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合同纠纷、打赏金额退款纠纷等),总结出直播平台的共性风险,并想办法寻找各种抓手进行风险防控,例如平台从与主播的协议、与公会的协议、平台协议等角度进行防范,保护好平台的核心竞争力,理清楚平台责任和主播和公会的责任,出现纠纷时,可以通过合同的条款、相关财务数据和证据支撑相应的合理诉求,避免平台承担相关不合理的经济损失。

  附表:网络直播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时间 主管部门 法律文件 主要内容或关键词 2000年 国家网信办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1、经营性,行政许可制度;ICP证;2、非经营性,备案制度;3、技术合规:记录信息提供者域名、网址、上网时间、账号;4、内容合规;5、境外上市审批要求。 2016年9月 广电总局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资质要求;2、内容审核安全和内容安全;3、直播节目内容、弹幕发布、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做出具体要求;4、省级广电对辖区内网络直播视听节目进行管理。 2016年12月 文化部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网络表演经营、网络游戏解说等1、许可制度;2、内容审核制度;3、网络表演的内容合规;4、未成年人保护;5、表演者身份证实名;6、网络表演者为境外的,提前申请;7、内部巡查管理制度;8、突发性应急机制;9、举报系统;10、自审信息上报;11、网络表演预警——黑名单制度;12、事中事后管理,双随机一公开;13、行业自律。 2016年12月 国家网信办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1、网络生态维护;2、监管职责;3、资质管理;4、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信息审核、巡查、应急、技术保障、总编辑制;5、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6、技术安全(技术阻断的能力);7、内容安全;8、转载新闻信息要可靠,注明来源;9、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管理,配备相应的人员;10、后台实名,前台自愿;11、平台与直播人员签订服务协议;12、平台违法处置措施;13、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黑名单管理制度;14、内容、日志信息保存60日。 2018年2月 广电总局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管理的通知 1、坚持正确导向;2、实施准入管理;3、严格备案审核;4、落实主体责任;5、加强主持人管理;6、加强监管督查。 2018年8月 全国扫黄打非办等6部门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1、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资质合规);2、强化网络直播服务基础管理工作(技术跟踪IP、ICP、网络直播服务者黑名单、用户实名、网络主播管理及黑名单制度、内容监看、审查、违法有害内容处置);3、存量违规网络直播服务清理工作;4、健全网络直播服务监管工作机制(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举报等相关制度,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技术管控,日志存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5、网络服务接入者、应用商店的责任。 2019年10月 广电总局 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 1、将导向管理贯穿到节目制作、审核、播出等各个环节;2、要坚守底线红线,节目中不得包含低俗、庸俗、媚俗的情节或镜头,严禁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3、应加大公益广告节目播出比例;4、服务国家大局,助力脱贫攻坚;5、加强监督管理。 2020年11月 广电总局 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1、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2、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平台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3、相关平台的一线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总体配比不得少于1:50;通过培训的审核人员在“审核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4、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直播间节目内容和对应主播实行标签分类管理;5、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建立直播间和主播的业务评分档案,细化节目质量评分和违规评分等级,并将评分与推荐推广挂钩;6、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为避免激情打赏,为打赏设置限额;7、网络电商直播平台直播形式举办主题电商活动,提前14个工作日将活动嘉宾、主播、内容、设置等信息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8、网络电商直播平台要对开设直播带货的商家和个人进行相关资质审查和实名认证,完整保存审查和认证记录;9、算法支持优质内容推送。 2020年11月 国家网信办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并禁止直播数据流量造假、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1月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1、压实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2、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商品服务营销范围、规范广告审查发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3、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 2021年2月 国家网信办7部门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 敦促落实主体责任(平台主体责任、主播法律责任、用户行为规范);2、 导向正确、内容安全【主流价值引领;维护网民权益(网民个人信息保护;合理消费,理性打赏,证据存留)、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安全屏障;严惩违法违规行为】;3、 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强化备案管理、构建行业制度体系(主播分级、打赏设限、打赏冷静期和延迟到账期】;4、 增强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倡导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2021年4月 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1、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2、强调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估、履行备案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具备维护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制定平台规则公约的管理能力,要求平台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认证并核验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审核和实时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需承担相应平台责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的分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3、还对平台协助消费者维权、协助依法纳税等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4、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2022年3月 国家网信办等3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1、 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配合开展执法活动);2、 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3、 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4、 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2022年4月 广电总局、中宣部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1、 严禁网络视听平台传播违规游戏;2、 加强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3、 加强游戏主播行为规范引导;4、 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5、 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并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6、 严格履行分类报审报备制度。

  

  作者简介

  

  白帆,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力学工程科学系和法学院和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兼具理工和法律背景。对影视传媒、TMT领域、互联网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研究经验。

  曾在阿里巴巴法务部、中央电视台等单位工作。曾负责阿里数娱(家庭娱乐)、优酷BU的运营线、产品技术、内容开放平台、短视频、直播等业务的法务支持和优酷BU数据合规、合规监管、版权管理、侵权投诉、法研等工作。在央视期间,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策略研究、合同管理、版权管理等工作。

  END

  编辑 | 吕爱威

  审核 | 王梓力

  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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