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内受伤谁担责?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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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园里,学生在课间互相嬉戏玩闹比较常见,但如果一方因打闹受伤,对方和学校应当为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荣某与周某为某中学同班同学,一天课间,周某在教室内与另一学生张某发生纠纷,随后张某便找来荣某帮忙,双方陷入对骂并逐渐升级为厮打。在这一过程中,荣某不慎受伤,随即便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荣某遂将周某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和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荣某与被告周某因故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在该过程中,被告周某导致原告受伤,其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原告荣某与被告周某互骂、厮打,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周某的责任。

  原告荣某与被告周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后果的发生在校园内部教室,根据在场同学书写并由学校确认的说明,可以反映出纠纷发生时双方存在互相谩骂、互相厮打等一系列行为,该过程有一定的持续性,但是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事情的发生经过、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原告荣某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周某、学校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60%、1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对此,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更应加强安全教育、排除安全隐患,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王洁)

  原标题:《未成年人校园内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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