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代替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情简介
魏小某(2012年出生)一直由父亲魏某和继母张某(2013年结婚)共同抚养,家庭关系很和睦。2016年年底,魏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遗留下一套房产。张某与魏某父母协商后,决定将该房产过户至张某个人名下。但由于魏小某也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张某担心过户时候房管部门拒绝,于是魏某的父母和张某即决定,让魏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代魏小某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张某能否代替魏小某放弃继承权?
以案释法
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是否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明显损害子女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在本案中,继母张某作为魏小某的监护人代替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损害了魏小某的权益,该行为不能得到支持。魏小某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其法定监护人张某无权代为放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律师提示
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通常情况下由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进行。放弃继承权从法理上讲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为单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本人是无法放弃房产继承权的。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一般是纯粹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行为,在此前提下,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父母不能代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也不能拒绝他人的赠与。不仅在继承权和接受赠与方面,如果父母代子女作出的其他决定明显损害子女利益的,也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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