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遇女未成年人强奸不成后溺死,10年后被判死刑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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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州中院近日对10年前一宗强奸、故意杀人罪作出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徐某栋犯两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被告人徐某栋,曾用名徐某,男,1988年出生,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7日20时许,徐某栋见被害人李某(女,1992年11月出生)独自经过其凉皮铺时,即起了强奸歹念并尾随伺机作案。当李某行至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某村一队菜地路段时,徐某栋从后想控制李某,遭挣扎反抗时即用暴力将李某脸朝下全身按入田间的水沟中,致李某当场昏迷。

  随后,徐某栋将李某抱上菜田,褪掉李的衣裤实施摸胸并准备强行发生性关系时,由于其阴茎无法勃起而未能得逞。徐某栋后再将李推入水沟并逃离现场,致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溺死)。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江门市蓬江区将徐某栋抓获归案。

  据被告人徐某栋供述,2009年下半年某天19时许,其见一名单身小女孩提着一个浅颜色塑料袋从其凉皮摊前走过,就起了色心。其对老婆说有事出去一下,就骑了一辆两轮自行车跟着女孩往东某地铁站方向走去……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栋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徐某栋强奸过程中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徐某栋归案后如实供述强奸罪行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栋在强奸未遂后故意杀害未成年人,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虽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但拒不承认故意杀人,依法应予严惩。徐某栋因杀人致使死者家属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综合徐某栋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经广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广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某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家属)丧葬费损失人民币5.3万余元。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孙磊

  审签 | 张德钢

  实习生 | 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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