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劝酒也担责?酒桌上这四种情况要注意!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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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少不了各种聚会

  更少不了会喝上几杯

  除了要注意当地防疫相关规定

  酒桌上也要留神

  如果饮酒出事

  劝酒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则应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另外,劝酒还要认清对象。根据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不在未成年人的可为之列。《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同样,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精选

  案例一

  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首府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案例二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应邀与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在呼和浩特市某饭店喝酒,席间徐、周等人不停地对赵某劝酒。结果,赵某当场喝的手脚瘫软、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发现猝死在招待所的房间里。经法医鉴定,赵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赵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同桌饮酒的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认为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赵某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处徐某等人承担20%至5%不等的赔偿责任。

  同年6月,田某在某酒店给女儿摆生日酒席。席间,田某的朋友谢某醉倒在餐桌旁,田某便在酒店开房让谢某休息。第二天2时许有人发现谢某情况异常,当急救中心医生赶到时谢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谢某的亲属一怒之下将酒店、田某和同桌的数名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田某赔偿谢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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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春节,要欢乐

  别再给家人和朋友劝酒!

  来源: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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