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惹祸谁担责:刑责要自负 父母需赔偿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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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金辉 制图 少年偷开车致使他人无辜送命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偷开汽车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案发当天,某运货公司的司机来到郊区的物流公司基地提货,为了节省时间将车停在仓库门口,车熄火后未拔车钥匙就赶去装货。

  此时17岁的男孩小宋刚好从这里路过,当他经过这辆停放在车库门前的货车时,不自觉地往车里看了一眼,结果发现车上虽然没有人而且已经熄火,但是车钥匙没有拔下来。

  尽管小宋自知没有驾驶执照,但还是很想体验一把“飙车瘾”,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打开车门进入驾驶室,学起影视剧中的场景,点火,挂档,猛踩油门。结果货车瞬间前窜,一头撞上了车库门前另一辆货车的尾部,将当时正在该车尾部卸货的员工蔡某撞倒,蔡某被卡在两车中间,巨大的外力作用于腹部及腰背部,造成蔡某肝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慌张的小宋仓皇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宋忽视驾驶安全,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伤他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法庭教育后,小宋表示愿意痛改前非,悔过自新。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曾智湄针对这类案件指出,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自己,也关系到他人。未成年人大多好奇心强、易冲动,具有很强猎奇心理、冒险精神,但未成年人不成熟,自控能力、心理承受力与应变能力较差,又无专业技术在身,不懂交通法律法规,如驾车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道路安全和行车安全教育,避免悲剧发生。 少年驾摩托载人撞汽车身亡

  未成年人驾车不仅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而且也对自己的安全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以至于造成车毁人亡、与家人朋友阴阳相隔的悲剧。

  14岁的小梁来自农村,在北京郊区的一家理发店打工。案发当天,和小梁在同一理发店打工的尹华将其女友送到理发店后,小梁要求驾驶他的摩托车。尹华拗不过,便让小梁驾驶。于是,小梁驾驶摩托车带着尹华从理发店出发了。

  当小梁驾驶的摩托车行驶到某中轴路时,前方有一辆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向南掉头时,摩托车前部与小轿车的左侧相撞,造成小梁当场死亡,尹华受伤。事后尹华称,他当时提醒过小梁,但小梁因紧张,想从该车前快速驶过去,所以撞到了轿车的车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小梁的父母认为,对于这场交通事故导致其孩子死亡,轿车司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当时轿车司机未注意后面来车的情况下,强行掉头的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何宇负事故同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而尹华存在多种重大过错,让未成年人帮其驾驶无牌的摩托车,对于小梁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队认定,法院审理认为,何宇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的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小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两轮普通摩托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虽然交通队认定小梁和何宇承担同等责任,但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资质,驾驶技术本身存在着严重缺陷。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正常行驶方向至少有3米的通行宽度,摩托车完全可以正常通行。如果是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完全没有必要从车辆前方绕过去,也不存在需紧急避险而撞在事故车辆车头上的必要。小梁认知能力的欠缺、驾驶技术的缺陷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轿车司机何宇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30%,小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70%。而摩托车车主尹华放纵未成年人驾驶其摩托车,应当承担60%的责任,小梁的父母对孩子监管不力、疏于安全教育,也应承担40%的责任。鉴于尹华前期已经给付了原告5万元,故不再承担给付义务。

  法院依此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伤残类赔偿金6.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9万余元。轿车司机何宇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8.3万余元。 事故3 未成年人驾车保险公司可追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属于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如果未成年人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陈先生在小区里行走,忽然被一辆轿车冲过来撞伤,没想到的是,从车里走出的司机竟是一位稚气未脱的少年。

  案发当天下午,16岁的北京男孩小祥偷偷拿走了父亲的车钥匙,准备驾车过一把车瘾。当他驾驶着父亲的汽车,行驶到小区9号楼下由西向北转弯时,车前部与由西向东停在此处的一辆车左后部相撞后,又撞倒了由南向北行走到此处的陈先生。

  陈先生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此事故造成原告胫腓骨远端骨折等。交通队认定,小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小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队决定对小祥罚款1200元,并处行政拘留11日,因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拘留部分不予执行。

  案发后小祥的父亲李某为原告垫付了19万余元的医疗费,并另行支付了2万元。后来陈先生将小祥的父亲李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祥事发时年仅16岁,其所驾涉案车辆为其父李某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条款中用黑体字载明:“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司法鉴定,陈先生的伤残等级为10级,赔偿指数为10%。

  法院认为,小祥作为未成年人,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时驾驶李某所有的机动车与陈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事故经认定小祥为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李某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上存在过错,故对于陈某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由小祥、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鉴于小祥实施侵权行为时系未成年人,故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说,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鉴于涉案车投保了交强险,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可于赔偿之后再向小祥追偿。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万余元,被告小祥和其父母赔偿原告鉴定费900元。 现象 未成年人违法增多

  据相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交通违法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驾驶两轮摩托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违法超车和超速行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在部分城市里,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工具从过去的骑自行车到电动车,驾驶摩托车等现象日益突出,尤其是乡镇、城乡结合部等未成年人驾驶行为频频发生。

  而另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开车引发致命车祸的可能性是成年人的两倍。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意识还不能完全控制,易冲动开斗气车、易飚车,对行车中的危险预计不足,缺乏处理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等。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法官曾智湄针对这类案件指出,交通安全不仅关系到自己,也关系到他人。未成年人大多好奇心强、易冲动,具有很强猎奇心理、冒险精神,但未成年人不成熟,自控能力、心理承受力与应变能力较差,又无专业技术在身,不懂交通法律法规,如驾车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社会、学校及家庭应该对未成年人加强道路安全和行车安全教育,避免悲剧发生。 释法 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北京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的樊涛律师介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无证驾驶,应该对其进行罚款以及拘留处罚,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首先,如果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次,如果未经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疏忽,车辆所有人和监护人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获得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此外,未成年人如果是应第三人的请求而驾驶或者其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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