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读125】世界文明之初东西方多个民族的婚姻制度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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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文明之初

  东西方多个民族的婚姻制度

  文| 朱洗

  文明比较前进的民族,不论是在东方,或在西方,他们对于男女的结合,多少总是想办法限制的:或者在年龄上加以限制,或者在数目上加以限制,或者在族系上加以限制。限制的方法和程度固会有种种的差异,但是这种限制非但必要,而且事实上早已存在。我们应该知道人类文明的建设都需要耗费较多的心力与体力,去学习种种的知识与技能,然后有所成就。倘使色欲过度,则心身交疲,专门休养尚嫌不够,还有什么能力从事于征服自然和建设文化的工作呢?所以早婚纵欲的结果,只有废事失业和早期夭殇!反过来,结婚愈是迟晚,则色欲愈能减少;男女双方的身体都能比较健康,学问事业更有把握。我希望阅者先将这两句话记在头脑里,然后观察各民族的婚姻制度的好坏及其对于他们的种族国家所生的影响,才能得到更多的益处。

  澳洲土人的婚姻

  在澳洲及其邻近各岛上生长的土人,惯常男女杂处,两性关系极其自由。10岁以上的女孩即和13岁(或14岁)以上的男孩自由同居。每逢节日,众人高兴的时候,长者亦能暗示年少者与其自由结合,实行两性的欢乐。至于他们的部落之间,如有外来的客人,当地年少女子便有陪伴外客睡眠的义务。

  我们亦可以说:澳洲土人没有真正的婚姻制度。倘使硬要在那里寻觅一点婚姻制度的萌芽,则只有掠夺的婚姻。

  这一部落的女子倘使一旦被另一部落抢去,她便成为后者之奴隶,或者满足主人色欲之乐,或者充当他的仆役。主人对于异族的女奴极其苛刻,欲罚则罚,欲杀则杀,欲烹则烹,无异于牛羊与豕鹿。

  澳洲附近各岛上的土人,大概都有掠婚的习惯,但在新卡雷多尼阿岛上则较少见。这里男女孩童早就定亲,但婚前婚后的自由恋爱仍不悬于禁例。在这岛上,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习惯,就是兄弟一旦死亡,其妻必属于另一兄弟;后者如果未曾结婚,固然应该接受;就是已经结了婚的,也有接受的义务,决乎不得推辞。同样的习惯还能在犹太人和我们中国人中找到一点遗痕。

  新卡雷多尼阿人的婚姻不能行于母系的至亲之间;至于父系的亲疏倒可不管,正与中国的旧习相反。这或许是因为他们的先代父系里的男女实行混交,亲疏难以识别的缘故。妇女一经结婚,便成为男子的所有物,偶有奸情,即制以死刑。这里男女在夜间睡眠的时候,各自一箱(没有床子),绝不共榻。夫妻的交欢多在日间,行之草丛之中。欧洲的宗教徒讥与野兽无别。新几内亚的巴浦人又有类似的习俗。

  总之,澳洲人的婚姻最为原始,而且简陋。在凶残而无人道的掠夺婚姻旁近,还盛行着族内杂交的习惯。这便是多夫多妻的制度。

  非洲土人的婚姻

  非洲民族复杂,土著多系黑人。男女结合自由,婚姻制度方始萌芽。买卖女子的习惯极其盛行;妇女一经出卖,生杀之权操诸所有主。所以南非和中非的土人早期性交,早期生育(在十三四岁),早期衰老;短命和夭死是他们中一种普遍的法则!

  东北非尼罗河流域的居民多属亚洲人种,他们的文化比较进步,婚姻恶习亦有改良。所以埃及的古人有的已经实行一夫一妻制。女子能接受父母之遗产。遇有奸污等事,她受男子鞭挞之后,还有割鼻的痛苦。不过这种古旧的习惯,后人并不看重,现今埃及的妇女颇为自由。北非的柏柏人中,妇人有权管理家中财产,子女以母姓为姓。甚至有的女子在轻蔑其同性的时候,还吐出以下的语句:“你只是一无用处的妇人,……许多男子都讨厌你,一共只有一个男子欢喜你。”这就是说:那里的妇女以多夫为光荣,适与中国人相反!

  埃及古代,兄妹结婚非但为习俗所允许,而且还认为光荣的事情。当时的皇宫里,皇太子亦多与姊妹成婚。此种习惯现尚保存于达尔孚人(Darfur)中。在北非西部的摩洛哥人,还有一种暂时的婚姻制,以三个月或十个月为期,实与我国典妻的习惯相仿。

  美洲土人的婚姻

  在美洲各处土人之中,婚姻的习俗颇不相同。南美的印第安人多取掠夺婚姻制:有行之于外族,有行之于本族;有在掠得女子以后,亦出相当代价,以示购买之意。但女子一经掠得之后,即为男子的所有物,任他为所欲为,无异家庭中之牲畜。通常在同族或同部落之内,男女结交视为平常。贞操二字,男女两方都不看重。

  说到北美,大致相似。男女杂交视为平凡。加利福尼亚一带的印第安人不知婚姻为何事。他们认定两性的交接无异于躯体别部的接触,实无仪式的必要。故结婚这一名词根本不存在于他们的语言中。妇人为全族所公有,大家都可享用;同族之内,并无争风嫉妒的行为。但本族妇人如与异族男子来往,则全族男子同怀妒忌,争闹亦有所闻。

  北美的爱斯基摩人虽有掠夺婚姻的遗痕,但事实上,必得两方家长同意,才能有效。格林兰岛上的居民也与爱斯基摩人一样,借用妇女是一件极平凡的事,有时一连借用数月,亦不为奇。但是受借之人必须于约定之期归还(一个或一个以上),才不失去好友间之交谊。多夫或多妻的习惯亦颇盛行。在人口稀少的爱斯基摩社会中,孩子被认为家中宝贵的财产——愈多愈好,故寡妇如带有多数子女,则其转嫁更为容易。

  总之,美洲的土人也和澳非两洲的土人一样,男女的结合几乎没有一定的规范。正式的婚姻只在中美的墨西哥和秘鲁的古人中才具端倪。

  秘鲁各区及龄的男女,每年约定日期在一公共场所实行集体结婚典礼,由部落中的长者经理其事。两方家长都须预先同意。一夫一妻为法律所规定。结婚年龄,男的为24岁至26岁;女的为18岁至20岁。但是结婚的男女限于同族,与北美之异族完婚适成其反。

  在墨西哥,一夫一妻制早已成为定律,只有大人先生们才有多妻的权利。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正妻,余者作妾看待,一如中国古制。在这地域中,没有抢婚的习惯,连遗痕也不存在。族内完婚已成定则。完婚之日,新妇由人引至男家与其主人相见。新郎新娘各有装饰;他们在相见的地点,必先烧香示敬。待相坐既定,主婚的教士即将新娘的衣襟与新郎的衣襟互相交结,作为结合之象征。

  波利尼西亚人的婚姻

  我们已经知道这些群岛上的土人是如何欢喜男女自由取乐的,婚姻的限制实非他们所看重。少女在未全成人以前即受淫污,故其生殖能力极为低微。杀子之风亦颇盛行。婚姻制度即使存在,然其仪式却简单到类同私人的交涉。男方与女方先言定女子的身价——合几头猪或几疋布。身价交付清楚,男女即能在某一家庭的箱里,实行初次的交接。此时通常附有宴会,以示快乐。女子在未婚前,固有同任何男子恋爱的自由;但结婚之后,再不能丧节。离婚手续亦极简便,只要有一方不满意,便可实行。倘有子女,则言明归于父方,或居于母方,都无不可。妇女得丈夫同意,固然可与他人接触寻欢;但不得男方同意,私自通奸,则便被视为罪犯,亦有被置于死地者。

  阔人多妻并不禁止,重婚亦属合法。多夫的习惯,在马基斯(Marquises)岛上,亦有所闻。

  总之,在中太平洋各小岛上,族内完婚成为通例。同家兄弟姊妹成婚虽不禁止,但在平民之间,并不十分通行。唯在王族之内比较普遍,夏威夷的王族常是如此的。有的社会学家以为太平洋各处岛民都是同族完婚的,但不知新西兰人在同族完婚的时候,还要假装掠夺婚姻的样子。这是否为古代异族完婚的遗痕,尚须将来的人类学家费心精究。

  马来各地土人的婚姻

  马来半岛及其邻近岛民的婚姻方式颇不统一,多夫多妻的习惯到处可见,买卖婚姻亦视为合法。妇女一经出卖,即任男子为所欲为,平等更谈不到。借妻与客交欢,同时亦有存在。在菲律宾群岛(如在Akita岛)上,尚保持有掠夺婚姻的仪式。新郎在结婚之日,要去森林中寻觅其未来的配偶,因为新娘已经约好在某处等他,所以此种寻觅只具形式。找到之后,必在日落以前,引至家中完婚。苏门答腊的土人确有多种结婚的方式同时并存。第一,有钱的女家可以购买新郎来家,与其女儿完婚。这外来郎一切都须服从女家管束,不得自由,他便等于女家的奴隶。第二,男女亦可在平等的立场上完婚,谁也不能欺负谁。第三,有钱的男家亦可出钱购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女子,作为儿子的妻妾。

  至于族内完婚或族外完婚的习惯,在这些地方,很难有严密的界限,或许两者都存在。但知爪哇人是多主族内成婚的。总之,在这一广阔的大洋中,岛屿罗列,民族复杂,文明程度又极不一致,婚姻制亦无一贯的法则。

  印度人的婚姻

  印度地域广大,人种复杂,风俗习惯到处殊异。印度南端锡兰岛上的土人,文化最为低微,人口稀少,四散居住,他们却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有的学者以为婚姻制度是适应环境的产物。在居民稠密的区域中,多有男女混交或多妻的风俗;在人口稀少的地域中,一夫一妻制容易见诸实行。结婚的男女必属同族。在同家子女中,只有兄与妹可以完婚;弟与姊,或姑与侄,即为习俗所不许。

  但自南而北,至中国西藏为止,中间有许多民族是实行一妻多夫制的。但男女自由混交的原始习惯亦未净除。在松塔尔斯人(Sonthals)中,每年必有一次集体结婚。但在这公共的婚礼以前,必有10天的时间,允许行将完婚的男女自由交合取乐。有人以为这是试婚的时期。在斯里兰卡的土人中,试婚时期能延至15天。但亦有人否认这事实。

  在印度东部吉大港(Chittagong)一带的部落中,男女的结合类同家畜的交接。

  累提斯人(Reddies)常将16岁至20岁的女子嫁于5岁到10岁的男孩。后来这女子便成为其夫之叔父、表兄或甚至父亲的正式的老婆。但是来日由这不合法丈夫生下的儿女则仍归于合法的丈夫所有。待到合法的丈夫长大成人的时候,他的合法老婆已过青春,于是他只照例重演其先辈之故技了。

  马拉巴(Malabar)区域中的那伊尔人,女子所占地位较高。每个那伊尔女人通常可有五六个男子,就是她同时嫁于12个丈夫,亦为习俗所允许。这样多夫的女子间时还得与任何其他男子同居,只要她不犯部落和阶级的规条,都得以自由取乐,他人无置喙之余地。对于这群已定的丈夫,她的分配应该平均:比方每人同居十日,轮流交替,周而复始。但在丈夫这一方面,亦得与另一妇人结婚。

  在托达斯人中,每个女子出嫁之后,同时成为夫弟之妻。待到这小丈夫长大成人之后他们亦得与其前妻之妹成婚。在这种婚姻中,第一个子女应给长兄,第二个应给次兄,续后依次推下,已成习惯。这种兄弟共妻的习惯,在印度各处尚有相当势力。

  印度以北,接近喜马拉雅山和西藏等地的居民仍是实行一妻多夫制的,兄弟共妻更为平常。

  安南、缅甸、泰国人的婚姻

  安南、缅甸、泰国等地多数是奉行一夫多妻制的,男女亦不平等。有钱有势的皇族或富人可有许多女人;穷的也许还有独身到老到死,得不到一个女子成家的。

  中国汉民族的婚姻

  中国与日本,不但是亚洲的黄种人,而且因为地相邻近,自古就互相交通,文化和习俗之相类乃是必然的结果。就婚姻制度而言,两方亦极相似。

  年龄的限制。《周礼》说:“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曲礼》说:“男子二十冠……三十曰壮,有室。”《内则》说:“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穀梁传》说:“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这种限制即就今日视之,亦甚妥当。男子必待三十,身体发育才方完成,学问事业亦已略具根柢。此时完婚,不仅可免早婚的流弊,而其对于未来的家庭亦有负担的能力。女子发育较早,而生育时期较短。故以二十左右的女子许配三十左右的男子,正合生理和社会的要求。

  数目的限制。中国平民早前是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皇帝可有很多的妇人,他的官吏则依其地位之高低,而递减。《周礼》说:“王者立后,三夫人,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女御,以备内职焉。”至于卿,大夫则有一妻二妾,或更多。士可有一妻一妾。总之,一夫多妻的习惯,在中国古代已是根深蒂固。近来虽有法令禁止多妻,但阳奉阴违、明知故犯的仍有不少。

  亲疏的限制。中国古制,非但父、母、子、女、兄、妹间不得发生两性关系,同姓成婚亦不允许。我们只要看到《礼记》上说:“夫惟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聚麀,以子乱母之喻)殷人五世以后可通婚。周人限制尤严,故《礼记大传》说:“虽百世,婚姻不得通,周道然也。”此中原因有的人以为:“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有人以为:“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白虎通》)以上是指父系方面的。《春秋传》说:“讥娶母党也。”可知母系方面古代也是不许通婚的。及至新近,对于父系方的限制仍极严峻,但表兄妹的结合早为习俗所允许了。表兄妹既然可以结婚,我们即不解堂兄妹何以不能完婚的理由。

  中国人素来轻视女性,买卖婚姻至今未除,掠夺婚姻的遗痕尚有可考。近来各方先觉之士虽然竭力提倡男女平等、男女同学,陈旧的弊端固然借此改革不少,但要全部扫除,还需要有更多的努力。

  日本人的婚姻制大致与中国人相似,唯其族内完婚并不禁止,男女之间比较自由,伦理的限制也没有中国人那样残酷。

  亚洲白种人的婚姻

  在印度区域住的高鼻子、棕皮肤的白种人,在表面上是服从一夫一妻制和族外结婚制的;但男女自由混交,亦认为平常。妇人到处受卑视,倘有失节,丈夫可加以死刑。至于接近西藏的白种人,则实行一妻多夫制,与西藏人同。但是这里的妇人仍是许多男子的公有物,无半点自由之可言,购进、出卖和出租,全由共有主之便。妇人与外人通奸亦不视为大不了的丑事。

  至于阿富汗人,则以一夫多妻制为习惯。婚姻等于买卖。妇女以钱购入;不要的时候,又可出卖,或出租于他人。波斯人和闪族人亦以一夫一妻制为正轨,一夫多妻制亦有存在。更西各区域,如在阿拉伯等地,婚姻亦颇自由,男女杂交亦视为平常,贞操的观念绝没有我们东方人那样看重。

  欧洲人的婚姻

  古希腊是欧洲文明的发源地。他们的祖先,据说也是男女随便混交的。儿女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故亦以母姓为姓,与中国古代的传说如出一辙。

  古希腊人的婚姻手续一点也不精密。女子是用金钱收买的,名为一夫一妻制,实则并不限制志愿的男女同居。同居的男女所生的孩子,亦不以其来源之不法为可耻,但他们不能继承祖先的遗产。不过古代的希腊人也和古罗马人一样,遗产继承全凭父亲的遗嘱办理——父亲要传给谁,谁就有权领受。此法今日已通行全欧洲,在我国新法中亦有抄录。

  在斯巴达时代,抢婚的遗痕尚极显著。当时的年少男子常抢掠成年的女子成婚,有时在抢掠以前,他们并未见过一面。

  久而久之,以上这些接近野蛮时代的习惯便渐渐自己改正了。继掠夺婚姻和买卖婚姻而起的新制度,就是陪嫁的制度。父母在嫁女时,必出相当财物,同归男家所有。这种方法虽较和平,但女子仍未脱出类同货物的卑视。在这种交易之下,当然需要中间人了,这便是媒妁。古希腊的父母有处置女儿之全权,他们可以不得女儿同意,专凭己意,将她出嫁的。这与中国古时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出卖身体的制度,有何不同呢?

  古罗马人也有抢婚的习惯,下至平民、上达皇子都有奉行。妇女本身也没有选择婚姻的自由权。在家的时候,她为父母的所有物;出嫁之后,为夫家的所有物,实与奴隶无别。买卖女子的风气同时存在。

  总之,欧洲文化发源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最初的婚姻制本来是接近野蛮的,女子到处不自由,视同奴隶与货物,实与中国古制一个样子。但一夫一妻的制度在这些地方早有萌芽,自由同居亦为古法所不禁。

  说到西欧居民,所有的习俗,也与地中海东北岸相差不远。古代的斯拉夫人、普鲁士人、俄国人、波兰人、斯堪的纳维亚人、但泽人、法国人等都经过掠夺婚姻的习惯。男子先将女子抢到之后,再与她的母家议论婚事。买卖婚姻的习惯发现得比较迟。开始时,男方出价颇高;后来,价格降低;最后,只留一个形式。一夫多妻制亦有存在(尤其在斯拉夫人中为时更久)。早婚的习惯,在俄国若干地域中,仍旧存在。

  在欧洲的野蛮时代或割据时代,女子婚姻常受皇帝和当地诸侯王所干涉,必得他们的同意,才能实行。至于这些有权有势者本身的婚姻,当然是不受人所限制的。女子无论在哪个区域,统属于男子的所有物:只有服从的权利,没有反抗的自由。遇有私自通奸,则受重重的责罚;唯有男子倒有外遇的自由。在中世时代,妇女倘使失节,遂被逐出家庭,则终生囚于修道院中;如遇情节重大的,男子亦可置她于死地。

  以上的叙述,因为要缩小篇幅,钓一漏万,情所难免。但这样极简短的记述,谅能使阅者了解东方的文明发源地(中国)和西方的文明发源地(希腊和罗马)以及目前文化极盛的西欧各地的人民,在男女的结合方面统统经过类似野蛮方式的时代,这是无可讳言的事实。但是西方人的婚姻制,在中古以后继续改良,一直至今日,虽不能说男女已经绝对平等,婚姻制度已臻至美至善的程度,但是那里的男女都能自由讲求恋爱,自由选择合意的配偶,离婚、重合都为法律和习俗所允许。妇女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地位,虽未完全与男子站在平等的地位,但婚姻方面的自由与平等则已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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