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以“鲍毓明涉嫌性侵案”为例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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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期以来,鲍毓明案在国内引起了极大的轰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据研究调查显示,从2018年到2019年10月我国共3.25万人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罪被起诉。换言之,这期间,每天至少发生89起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案件。对于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司法部门应该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与此同时,社会舆论也应对他们加以保护。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是近年来媒体报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新媒体作为背景,以“鲍毓明涉嫌性侵案”为例,从媒体自身、新闻当事人和受众等角度剖析了“二次伤害”的危害,并提出了减少和避免新闻报道中发生二次伤害的建议和措施,从而预防二次伤害、阻止二次伤害。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二次伤害;鲍毓明案;新闻失范;媒介素养

  1.即时性与海量性

  新媒体的出现使信息能够随时随地传播,这不仅改变了传统媒体的时间限制,也打破了其空间限制。同时,信息的更新速度也远远超出预期,数据量规模巨大,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人工获取和处理。快捷化、大数据已经成为新媒体的主要优势。

  2.开放性与共享性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站、论坛、微博、搜索引擎等计算机终端和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新媒体层出不穷,使得信息传播的效率越来越高。麦克卢汉对“地球村”的预言已成为现实,老子《道德经》中“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的憧憬也已经成为现实。受众可以随时随地在新媒体构建的信息海洋中发现、共享、传播甚至生产自己想要的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全面开放和共享。

  3.数字化与交互性

  新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的线性传播方式,使受众从被动走向主动,使他们能够相互交流和传播信息。毫无疑问,技术上的数字化和数字化带来的互动性是新媒体的本质特征。网络为信息接收者提供了一个平台,信息接收者由接受者转变为发送者,信息也由单向交互转变为双向交互。

  4.匿名性与个性化

  网络在为我们提供了大量信息的同时,其固有的虚拟性也使得信息的传播者和接收者可以选择匿名的角色。新媒介环境的匿名性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信息,但是另一方面也传播了大量难以监管的负面能量。同时,UGC的信息生产模式也使信息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受众群体的细分使得新媒体更加个性化,人们可以通过新媒体选择自己所需的信息。

  “媒体引发二次伤害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性新闻和灾难性新闻中。对事实的获取,最重要的来源还是来自当事人,但是记者忽视或者漠视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不注意采访时机和采访方式,迫不及待的想要知道事件的前因后果,对受害人进行了冷漠提问和暴力采访,直接给受害人精神上带来了再次伤害。”【1】

  现在的某些媒体为了获得利益利益,而吸引群众目光,放弃了媒介伦理道德。在明知被报道人已经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还继续以媒体的名义公开发布有夸大嫌疑的文章,给报道对象及其家属再次带来了伤害。这种再次伤害,在新闻界中被称之为二次伤害。

  所谓二次伤害,通常是指一些经历过手术痛苦的患者,在心理上也会产生一些阴影。对二次伤害的研究,除了在医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提及。德国犯罪学家汉斯·施耐德认为,受害者遭受的伤害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基本伤害,另一种是受害人因他人的正式或非正式错误反应而遭受的从属伤害,这些都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

  在新媒体环境下,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信息传输开始变得方便快捷。由于记者采访方式不当以及社会突发事件、灾难事件频发等因素,导致业界开始对新闻二次伤害现象进行研究。“二次伤害” 作为新闻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我们可以从新闻伦理学的角度,根据医学和法学的定义,来将新闻报道中的“二次伤害”定义为突发公共事件中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受到事件一次伤害后,由于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在对新闻事件的不当采访报道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了身体与精神的二次伤害。

  新闻报道中的二次伤害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新闻工作者主观上的故意伤害;另一种是新闻工作者非主观上的过失性伤害。现如今,新闻界多是由于新闻工作人员报道时机不成熟、操作方式错误、报道内容偏颇等原因造成的过失伤害。

  1. 来源与传播渠道广

  传统媒体的传播模式大多是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而在新媒体环境下,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使其形成了一种网状的传播模式,每个个体都是这个网络中的一部分。此外,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的传播空间也呈现出大众化、数字化的趋势。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被放置在新的交往空间中,其媒体内部实现了技术创新和媒介形式革新,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播的便利性。特别是自媒体的参与,使得传播渠道更加广泛。此外,网民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也增加了信息的流动性,无形之中增加了网民的舆论影响力,在新闻突发事件中对当事人造成更深更广的伤害。

  2. 社交互动性强

  互动传播促使参与互动的双方通过这样的信息传播活动而建立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在这个过程中促进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的传播效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媒体的到来推动了自媒体的发展,为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公共空间,任何人都能够参与到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人们获取信息由被动接受到主动获取。受众不仅可以主动选择信息,还可以通过在线聊天、新闻跟帖、微博评论回复等方式进行实时交流,这种即时化甚至在线交流大大缩短了信息的传输时间。

  “不同于豆瓣影评或网络论坛,弹幕为跨越时空的审美主体带来前所未有的即时性交互体验,在24帧的瞬间完成“观看、共鸣、回应”的互动。”【4】弹幕作为新一种互动形式,不仅可以与创作者心灵共振,还会影响其他人的感受。当我们在观看视频时,如果弹幕都是一致的好评,我们会下意识认为这个视频是佳作;若是弹幕中一片骂声,我们会在潜意识里忽略视频质量,认为视频是次品。在观看视频时,网民会同时接收到弹幕中携带的信息。因为视频播放过程中,我们看到的不只有一个弹幕,而是好多,所以弹幕中的信息先入为主,干扰我们的客观判断。同理,我们在浏览一篇新闻报道时,无论是新文报道自身带的偏见,还是评论里伴随的情绪,都会影响一个网民的思维。

  除此之外,媒体技术的进步使得媒体能够通过手机APP的伴随性终端重点推送一些热点新闻信息。信息生产和发布的即时性,使得受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极大地满足了信息接受者的需求。然而,在突发事件中,受众即时性复制转发媒体的不当报道,甚至人云亦云地评论,对于受众话语把好关并非易事,这就导致一些网友为了吸引关注,滥用自己的话语权,甚至将事件篡改后发布,如此一来二次伤害的发生不足为奇。使得新闻“二次伤害”更加严重,导致舆论难以扭转。

  3. 舆论传播力强

  与传统的媒体环境相比,受众的细分使媒体呈现出分众化,专业化,甚至个性化定制。互联网以其低门槛,实现普遍的接近使用权。同时,新媒体的虚拟性也使得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实现匿名,受众之间互不认识。甚至现实社会中的性别、地位、财富、外貌都可以主观地创造出来。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对事件随意自由的发表自己的看法,实现了舆论的自由化。正是这种自由的舆论环境给新闻事件中的当事人带来不可预估的“二次伤害”。

  网络舆论具有突发性、交互性、多元性和偏差性的特点。一些有心人,会借机炒作,甚至编造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来诱导观众,实现自己的利益。

  “科幻小说《三体》中的‘持剑人’,指的是战略威胁武器的控制者。在虚拟社区和现实世界重合的今天,很多时候‘吃瓜群众’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围观群众的参与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非比寻常的影响力,堪称观看即参与、围观即审判。”【3】在这些人有意无意地诱导下,很多不明真相的网民接受了被曲解的事实,成为了对当事人影响甚大的“执剑人”。他们可以不用“眼见为实”,只是道听途说,就对当事人指指点点,成为了网络舆论的“工具人”。无形之中,这些被利用的网民就对当事人进行了二次伤害。

  4. 审核人员把控弱

  有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尽职尽责,才能保证劣质的、低俗的、反社会的内容被封杀,优质的、绿色的、正能量的内容流向网络市场。审核人员要对网络上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审查,要对涉及敏感的内容进行遏制,对恶意引战和引导舆论的内容进行下架,可以从根源上减少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尽管在媒介融合的当下,把关人的门槛降低,人人都可以是把关者。但是普通受众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媒介素养锻炼和培训,真正有一定媒介素养的,能够担起把关人这个角色的,还得是媒介的专业人员,他们受过良好的媒介素质教育,更加的专业。然而在当下的媒体环境中,把关人的角色已经被淡化。”【2】

  重视审核人员的角色,减少不良媒体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网络市场上的人与物良莠不齐,审核人员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对网络事物进行分类,“取其精华,去其槽粕”,这也是一种对当事人的保护。若是让这些容易对当事人进行二次伤害的文章继续存在于网络上,本身就是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在新媒体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突发事件的出现一般情况下能在最快时间聚焦观众的眼球,比如,2011年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2013年5月海南校长开房事件、2013年10月温岭杀医案、2014年12月上海外滩踩踏事件、2015年姚贝娜遗体被拍事件、2016年7月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等都将新闻伦理问题置于热点话题。然而,在这些事件中,最具影响力且让受众展开新闻伦理之战的还是鲍毓明事件。

  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鲍毓明案件”一经发生就引发了网民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相关舆论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给当事人及其亲属带来了极其严重的二次伤害。因此,本章将以“鲍毓明涉嫌性侵案”事件作为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的研究案例来进行分析。

  鲍毓明生于1972年,曾经为多家跨国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在杰瑞集团、中兴通讯担任重要职务。2015年4月,鲍毓明认李某为“养女”; 2015年12月31日晚,鲍毓明首次侵犯“养女”李某;2020年4月,鲍毓明被指控性侵“养女”;2020年4月12日,财新网发布了一篇名为《高管性侵养女事件疑云》的文章,随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讨论。

  前文详述了新媒体的传播特征,而在“二次伤害”事件中这些特征却演变为负面武器,增加了报道的伤害性。一是对于社会突发事件,新媒体往往从某一角度,以切入的方式观察并报道,因此所报道的内容往往角度单一、内容片面;二是由于媒体过分追求阅读率和吸睛程度,往往对事件进行不实描述;三是当话语权下放到每个终端用户时,报道往往自说自话,自导自演,其意图已经从还原事件原貌上脱离开来,而是个性化的表达,容易造成公众对事实认识的偏差;四是由于交流的即时性,更容易导致人云亦云,放大报道的伤害作用。在报道不实、不真的情况下,其内容更是包含个人隐私、涉密内容、个人情绪化表达甚至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攻击等。同时,由于在新媒体环境中,人们多使用虚拟身份,言论更加自由,报道中存在更多虚拟内容,主观创造出极具吸引力的情节,从而影响舆情,并给当事人带来无法估量的“二次伤害”。

  对于鲍毓明疑似性侵事件,各个媒体在法律、道德、证据、情感等各个角度解析本事件,而受众则如同盲人摸象,无法得知事件全貌。而纵观鲍毓明事件各个媒体的报道,在事件最初即向公众展示了疑似被侵害者身体受伤情况的医生诊断结果,证明鲍某实施侵害行为的床单、当事人对于案件细节的具体描述等,将公众引导到鲍毓明的对立面的同时,也毫无敬畏之心地将当事人个人成长经历、心理生理状态等都公之于众。报道的内容从以事实为依据变为了以效益为根本,就会驱使媒体筛选最具有吸引力、最引起舆论波动的内容加以渲染,因此不难想象,对于当事人个人信息、事件细节等的披露,使得当事人在面对铺天盖地的信息时,其所形成的心理压迫及持续性的悲痛,同时还破坏了警方调查案件的保密性,扰乱了社会管理的秩序。

  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为新闻的报道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可能。通过数字广播、数字杂志、移动终端媒体等多种报道渠道更加维护了新闻的时效性、针对性、显著性、广泛性特点。一般新闻多采用叙事化的行文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到达受众,新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更强的严谨性,其报道形式更加灵活,其语言更加个性化、叙事方式更具艺术加工、发布渠道更为广泛。

  对于能造成“二次伤害”的报道,其报道方式往往更加脱离常规。首先其发布时机往往选择标志性或者特殊性时间以求引起更大的关注与讨论;其次这类报道往往采用突击性、轰炸性的采访方式,不顾当事人的主观感受,针对敏感问题进行提问等;同时其报道方式往往不经保密加工,反而会加以强调渲染,使得当事人隐私透明化;在报道发布的过程中,媒体往往采用噱头式标题吸引关注,先入为主,影响受众的主观判断;最后报道多采用煽情性描述。

  在鲍毓明事件中,媒体报道前后多次反转,事实千头万绪。2020年4月9日《南风窗》发表文章《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从受害者未成年女儿的角度对鲍毓明的行为进行了故事性的描述,其中不乏不堪入目的细节报道,而《南风窗》在三天后又发表《“高管性侵养女事件”再调查》一文,文中又提出当事人双方为“恋爱关系”、即将订婚等说法,与前文“监禁”、“性侵”等情节全然相反,足以造成受众对于事件的迷惑。足以看出,媒体对此事件竞相争夺话语权,对当事人采取轰炸的采访方式,针对事件细节刨根问底,在某些情节上进行加工渲染,最后进行煽情动员,使得受众完全被情绪所左右,陷入媒体设计的漩涡。而案件事实早已在每个发声者的口中愈加扑朔迷离,在媒体正义责任缺失、听风是雨的报道中逐渐淹没。

  新媒体不但能够从多方面汇聚信息,而且能够实现即时的交流互动,这使得报道的反馈更加直观。新媒体的功能对信息的传播更加迅速,为多主体间的交流提供了平台,比如复制、转发、评论等功能,实现了观点的碰撞,但是也使得舆论更加不可控。当某一观点引起共鸣时,依靠多媒体更容易实现传播,甚至量变引起最终质变,使舆论具有压倒性趋势,对受众的观念形成掌控、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对于涉及个人道德类案件,更易由观点的讨论转变为网络暴力,对当事人形成人身攻击,造成心灵创伤甚至会造成侵权。

  鲍毓明事件一经媒体曝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当日各媒体相继发文,报道量有两千篇之多,而舆情的倾倒方向受媒体报道的影响十分明显,甚至某一报道足以左右主流舆情。事件之初,媒体曝出疑似受害者所指控的鲍毓明的侵害行为,监禁、暴力虐待、性侵犯、洗脑等词汇毫无疑问牵制受众的情绪,引起人们的怒火,纷纷声讨鲍毓明。例如一篇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鲍毓明,去你的“自由恋爱”》,其引用布尔迪厄在《男性统治》中的观点,将鲍毓明事件解说为男性统治的表现,引起“女权主义者”们的强烈反响,扩大了事件本身所造成的冲突与讨论。而随后,对于警方处理案件的始末、当事人行为、当事人年龄等信息的披露,事件却出现“反转”。随着最后检方公布调查事实,一切假象都不攻自破。在本事件中,我们应当看到报道对媒体、受众以及当事人的反馈。首先是报道牵制受众的情绪,事件细节、暴力情节等先对受众产生心理上的冲击,并依靠情绪对当事人发起道德攻击、进行人肉搜索、肆意传播当事人不良信息,而在舆论压迫下的当事人被强迫接受采访、忍受社会各界的窥探,而对于媒体,公众对其的信任感也面临枯竭。这些负面反馈循环往复,不断加深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在当前新媒体语境下,突发性事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现象是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一种不公正的对待,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容易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长久的心灵创伤及隐私泄露。

  其一,二次伤害侵害了受害者及其家人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一系列的合法权益 ,新闻报道中大量的事件细节披露,从而对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灵创伤。其二,由于受害者的肖像、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隐私未经过当事人允许,在突发性新闻中不断被暴露出来,造成当事人隐私泄露,这一不当的行为构成了新闻侵权。

  以鲍毓明案件中媒体《南风窗》发布的首篇报道为例,该篇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对疑似被侵害女孩李星星的二次伤害。这篇报道的描述中体现的细节描写过于饱满,故事性太强,不符合专业新闻的写作风格。其中涉及到的一部分隐私信息并非从采访过程中获得的,未经受害人同意曝光了这些案情、重要物证及受害人真实姓名、性侵细节等隐私信息。这些隐私泄露给受害人李星星及其家属今后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和困扰,因个人信息泄露,家里的亲人都不堪其扰。其次,这将牵涉到报道中是否应该披露事件太多细节的问题以及敏感话题。对于性侵类案件,以该篇报道为例,非常细致地还原养父的侵害细节,如果多年后,当受害者李星星再重新看到这篇报道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心理二次伤害。发生在美国的一件强奸案的女事主在看到报刊上公布了自己的姓名时说:“我的反应仿佛再一次被强奸”。①

  在新媒体环境下,深度报道借助互联网技术,表现形式变得更丰富。但部分媒体过度追求网络点击率而引起公众的反感。损害了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汉语大词典》对“公信”的解释是“公众的凭信,公家的信用”。②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把媒介的公信力理解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和认可,它也表明了公众对媒体的判断及其在受众心目中的地位。在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大量的嘈杂信息使受众对于有公信力的媒体才能给予认同和支持。因此,媒体应该为受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以此树立自己的权威性,有效占据市场。然而,新闻媒体的不当采访和失范伦理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损害了公民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记者的整体形象。

  新闻媒体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承担着社会教化的功能,具有很强的启蒙功能。同时,新闻媒体的从业者也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也是这一职能的实施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在报道突发性新闻事件的过程中,应当秉持真实、客观、准确的理念,传递积极健康的社会正能量,号召公众救助和帮助受难者等,从而树立起媒体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然而,由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新闻报道不真实、不客观,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一系列隐私权,造成了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同时,也违背了新闻媒体要适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要求,又有悖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中的身份与作用,最终影响到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整体公信力。

  参与报道本次鲍毓明事件的《南方周末》《澎湃新闻》等新闻媒体,均以深度调查新闻为特色,进而逐渐在报纸读者心目中形成良好的口碑。在鲍毓明案的众多报道中,虽然《南风窗》的报道赢得了大众的广泛关注,但是在新闻界却饱受诟病。例如采访不充分、媒体没有站在中立的角度给予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样的发言机会、文章十分感性煽情且主观色彩浓等问题。作为一家传统媒体,相信《南风窗》的记者和编辑部并非没有意识到报道本身存在的缺陷,否则也不会在后续发出第二篇报道中对第一篇报道的不足加以弥补。在明知文章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却仍坚持出版,无非就是为了抢得先机,在时效性上占据优势。但若出现稿件信息虚假、媒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媒介的公信力就会受损,结果有几率与预期大相径庭。在现如今社交媒体百花争鸣的情况下,谁也不能保证只有《南风窗》独家得到这个新闻,如果晚一天甚至晚一点发布,则可能会被其他媒体抢占先机,从而造成损失。在这种利益斗争意识的支配下,不成熟的稿件被匆匆发表也就不足为奇。可以说,《南风窗》的这篇报道正是传统媒体在“点击率至上”的压力下降低品质的一个典型例子。

  因为《南窗风》的错误做法,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进行了二次伤害,自身的信誉还沾染上了不可忽略的黑点。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不惜对当事人二次伤害,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也损失掉了媒体的长远利益。

  媒体对受众的观念与认知都有重要的影响。一些案件中所出现的不正当行为可能会引起受众们的效仿。并且,许多未经处理的新闻画面也会给大众带来心理创伤。

  受众虽然参与了突发事件的热议与传播,但同时他们也是这种狂欢下的易受害者。网络很多时候是一个非集权性质的空间,受众在这个虚拟平台上拥有自己的舆论自由,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看法与态度。因此,媒体一定要在合适的时机对受众进行积极向上的信息把关和价值观引导,避免受众出现认知偏差。例如,在汶川地震中,一些媒体对现场的画面未经处理便加以传播,造成一些受众心理难以接受,造成创伤;2010年,福建南平幼儿发生残杀案之后,各大媒体竞相报道,并未加处理,致使之后全国发生多起幼儿被杀害案件。这些幼儿被杀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称受南平幼儿残杀案影响颇深。由此可见,媒体对受众的观念与认知有重要影响。

  在鲍毓明事件中《南风窗》的报道对案件的描述过于细致,容易引起受众的效仿,对受众产生不良的心理影响。其中大量的聊天记录披露也会对未成年造成极大的心理阴影。

  媒介工作者在全社会起着信息的上传下达功能。然而,由于媒体采访方式不当和自媒体受众参与造成的新闻二次伤害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媒体形象。甚至在过程中出现了媒介审判和隐私侵权等情况,严重地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

  首先,随着新媒体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媒体借助舆论的方式参与司法审判。在这个全民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能通过微博、论坛等各种社交平台发布新闻,如图片、文字、音频等。在新媒体的时代背景下,任何消息都可能被病毒式传播。由于新媒体具有即时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通过网络的极速传播,很容易形成民众讨伐的舆论氛围。这种舆论压力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良影响,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由此可见,严重影响了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新媒体环境下,媒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对记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要保证时效性,以尽快吸引受众。有的新闻媒体不顾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报道当事人的职业、住址、感情等个人信息,它不仅超越了个人道德底线,而且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隐私。

  在鲍毓明事件中,财新网《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一文的导语中称,“这更像是一个自小缺少关爱的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记者虽未直接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但通过“寻求安全感”“缺少关爱”等词语预设了情感态度,表达了自己的价值判断。受众在很大程度上会产生和记者相似的看法,从而对案件真实情况产生误解。新闻工作者先入为主造成了媒介审判。除此之外,媒体未经受害人同意便曝光了涉及到的一部分隐私信息,这些隐私泄露不仅侵害了当事人李星星的合法权益,还给受害人李星星及其家属今后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和困扰。这些种种行为都是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加强新闻立法,是解决我国新闻报道中出现各种问题的必由之路。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只是以准则或规范性的条例进行约束,新闻界的诸多问题找不到解决的途径,甚至一些问题恰巧钻了法律的漏洞,急需来自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而新闻报道所涉及的二次伤害问题也正在其中。因此,呼吁新闻法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独立的新闻法,通过全面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新闻报道中违反职业伦理及职业道德的行为严厉打击,对危及到新闻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的行为严惩不贷,以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条文,对新闻报道中产生二次伤害的问题进行清晰的界定,明确事实责任,同时对于受害者及其家人心理伤害的造成以及伤害的程度,要有明确的考量及认定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止,从而减少二次伤害的产生。让新闻工作者在搜集资料、准备采访、撰写新闻和编辑时,在心中划出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从源头上直接减少新闻发布或播出时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的概率。使我国的新闻媒体逐渐规范化,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媒体是社会的守望者,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清理,对于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

  媒体在客观报道新闻事件的同时,要勇于承担起社会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努力减少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时,媒体应对拟发表的新闻进行严格把关,编辑或内部律师应对新闻内容进行审核,对不专业或可能侵权的新闻进行修改或排除。同时,新闻与评论应分离,评论要谨慎,避免主观性过强的话语。新闻行业协会要恪守媒体职业道德,以客观、中立、高尚、自律的规则约束新闻工作者,达成新闻报道“零伤害”的共识,重塑媒体清正、坚守、进步的氛围。

  要从源头上遏制新闻职业道德的失范行为,就必须加强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建设。

  记者是新闻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其职业道德良莠将直接影响到媒体的采访行为、新闻报道的内容,甚至传播效果。因此,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新闻失范现象的发生。首先,它强调要充分尊重生命和新闻当事人的人文情怀。因此,新闻工作者应以人文标准来衡量和甄别新闻事实和新闻素材,充分尊重新闻报道中的生命价值。特别是面对灾难事件时,新闻工作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人文情怀,负责任地向公众报道事件真相和现状。在面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这一类特殊报道时,媒体工作者更应该时刻牢记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切忌一味追求还原事情真相而忽略采访对象的感受。在性侵案件中,记者在采访的时候应该时刻关注受害者的心理状态,若受害者情绪激动或不稳定,应当及时停止采访并安抚采访对象。不论是采访受害者本身还是其家人朋友,都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上再追求采访的真实。而在编写新闻时,对报道中所使用的图片和人物真实信息都应该慎重选取和进行化名处理,这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媒体工作者的保护。

  其次,在新闻采访中要善于换位思考。央视主持人柴静曾说:在采访中,我们常不免以自己经验揣度别人,评判别人,纠正别人。忘了问,“为什么是这个人在这个事件中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记者要设身处地的考虑当事人的处境与心理活动,采取换位思考的思维方式,从多个角度对自己的采访行为进行道德推敲,这样才会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除此之外,我们知道,对于事件的细节可以在报道中尽可能的还原,即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新闻也可以更具有价值,吸引更多的关注。因此,这也是媒介从业者应该深思的伦理问题,我们有责任努力在两者之间寻找其间的平衡点。

  新闻主流媒体一定要做好表率,从自身做起,强化自我,杜绝二次伤害,新闻编辑要把好编辑关。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编辑的把关作用,努力减少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严格把关将要刊发或播出的新闻,必要时邀请专业律师对新闻内容进行法律咨询,修改或者放弃可能造成二次伤害或有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新闻。同时,要严格区分消息与评论,慎重对待新闻评论,杜绝主观性过强的词句,实事求是地发表客观评论,不随意挥舞“道德大棒”抨击当事人。在新闻事业中,处理好记者提出的更高要求,这既能挖掘报道的细节,又能避免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这取决于记者丰富的经验和个人素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对当事人所带来的巨大痛苦,这是新闻从业者职业素养低下的体现。盲目追求所谓的新闻亮点,才是没有亮点的新闻。因此,根绝新闻报道中的二次伤害应该成为每一位新闻媒体人坚守的底线,当然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降低新闻报道二次伤害事件的发生率,确保当事人回归正常生活。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和业界对于突发性事件报道以及二次伤害问题都已经有了相关的研究成果。同时,大批专家学者也积极参与到了这一问题的研究之中。虽然,目前的突发性事件报道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我相信只要我们敢于面对,假以时日,这些问题都可以一一得到解决。

  同时,我也深知对于二次伤害问题的研究需要从多个角度,多元化的进行分析。由于学识、能力及研究条件的限制,我本人虽竭尽全力,却终究力有不逮,研究结果也只是一枝半叶,零星细碎。在此,我也希望更多的同学能够关注新媒体环境下对突发性事件的报道,更加关注二次伤害问题,将“点滴之水汇成众人之河”,共同推动我国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的不断发展。

  【1】:摘自《今传媒》2017年·第12期《浅析新闻报道中媒介失范带来的二次伤害问题》,杨程茜,张妮娜

  【2】:摘自《今传媒》2017年·第12期《浅析新闻报道中媒介失范带来的二次伤害问题》,杨程茜,张妮娜

  【3】:摘自《中国青年报》2020年11月20日 02 版《网络舆论的“江湖”中 没有人是赢家?》,陈禹潜

  【4】:摘自《光明日报》2020年11月11日 16版《网络文艺传播那么广 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多留意》,宋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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